江苏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苏政办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3日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光荣使命,加快建设系统完备、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积极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商品和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基本建成立体开放、便捷高效、绿色智慧、安全可靠的现代化交通网络、物流网络、商贸网络,金融、信用、标准等支撑体系更加完善,流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明显提升,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流通运行效率和质量全国领先,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35年,现代流通体系全面建成,商贸、物流、交通、金融、信用、标准等融合联动,流通运行效率和质量水平世界领先,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显著增强,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流通领域市场化改革,促进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浙政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0日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去杠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围绕更有效配置和使用金融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做好去杠杆与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等工作有机衔接;坚持企业去杠杆和金融去杠杆并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降低企业杠杆率。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有效遏制企业过度融资、过度负债、盲目扩张和盲目投资,逐步降低规模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力争3年内基本解决资不抵债和高杠杆企业问题。
(三)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优化企业信贷结构,大力发展信用贷款,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稳步降低保证类贷款占比。
扩大企业股权、债券融资规模,改善企业资本实力和负债结构,2017年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重达30%以上。
(四)防范化解“两链”风险。
深化困难企业分类帮扶,“一企一策”处置“两链”特困企业和“僵尸企业”,积极稳妥处置落后产能、严重过剩产能、“脏乱差”和“低小散”企业(作坊)债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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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9〕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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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苏政发〔2019〕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相应取消和下放14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对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抓紧做好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向纵深,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
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省政府承接和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5日
——结束——。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6•【字号】苏政办发[2000]55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5号2000年6月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省房改领导小组二000年五月)省政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机制,现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政策,民主决策;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新老有别,前后衔接;合理负担,公平公正。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住房制度的转变。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货币分配的形式是:逐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发放住房补贴。
三、为加快企业住房分配新制度的建立,对新老职工采取不同的住房补贴方式。
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的办法,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企业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
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要在全面公开省、市、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和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
建立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家统一目录清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保障我国公民以及合法组织能够依法获得相关信息,不仅如此政府的信息公开是面向人民、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等诸多场所,所以这个政策对我们是有相当大的好处的,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江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要在全面公开省、市、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和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
建立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家统一目录清单。
(省审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
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生态环境、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加快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归集共享,向社会公示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公示信息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积极做好各级政府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对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归集和公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苏政发〔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1〕58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预算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担当“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底线思维为原则,进一步统筹各类资源,提高重大决策部署财政保障能力;突出集中力量办大事,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硬化预算约束,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加快支出标准体系和预算一体化建设,以信息化推进预算管理现代化,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预算透明度;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期刊名称】《江苏建材》【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3页(P4-6)【作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50号),做好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主动压减过剩产能,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引导退出低效产能,促进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加速促进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工作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安全、质量等手段,淘汰低端落后产能,有效压减过剩产能,确保在三年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水泥、平板玻璃、船舶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使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即:到2018年底全省再压减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其中,2016年压减水泥产能3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三、工作举措(一)严禁新增产能。
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突破限额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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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6]4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为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决策部署,突出分类指导、因城施策,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去库存与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常住人口市民化结合起来,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起来,与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结合起来,与加快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结合起来,实施精准去库存、联动去库存和转型去库存,统
筹做好住宅类商品房和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推动房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防控市场风险,逐步化解房地产库存,提高人民群众宜居水平,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基本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产品结构基本合理,住宅类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非住宅类商品房库存有效化解。
到2016年底,全省商品房库存规模和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有明显下降,住宅类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力争控制在16个月以内,以省辖市为单位的去化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月。
到2018年底,全省住宅类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力争控制在14个月内,以省辖市为单位的去化周期原则上控制在18个月左右。
目前房价上涨较快、去化周期较短的南京、苏州两市重点区域,要重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鼓励引导改善性住房需求,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防范市场风险,避免房价大起大落,着力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
三、重点举措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效释放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购房需求。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到2020年,新增城镇常住人口80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
促进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服务等权利。
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根据国家部署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同时鼓励开发企业给予适当优惠折扣出售存量商品房。
各商业银行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首套住房的,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在收入认定、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
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当地招生入学政策安排其子女就读。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二)不断提升城市宜居性,更好满足居民购房需求。
加快推进长三角城市群之间交通走廊建设,加强省内城市间以及城市内部区域间轨道交通的互联互通,提升城市功能,推进产城融合,加强城市外围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推进不同地区宜业宜居协调发展,扩大居民的购房选择。
库存较大的城市和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交通可达性和生活便利性。
尤其要加快完善库存集中区域的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到位,促进库存商品房销售。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