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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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关于

预备名单的内容

II.C 《预备名录》

程序和格式

62.《预备名录》是缔约国认为其境内具备世界遗产资格的遗产的详细

目录,其中应包括其认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或自然遗

产的名字和今后几年内要申报的遗产的名字。《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第1、2及11(1)条规定。

63.如果缔约国提交的申报遗产未曾列入该国的《预备名录》,委员会不

予考虑。第24COM VI.2.3.2号决定

64.鼓励缔约国编撰其《预备名录》,并让景点管理人员、当地和地区

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参与编撰过程。

65.缔约国呈报《预备名录》至秘书处的时间最好提前申报遗产一年。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至少每十年重新审查或递交其《预备名录》。

66.缔约国需要递交英文或法语的《预备名录》,且采用附件2所示的标

准格式,其中包括遗产名称、地理位置、简短描述以及其具有突出

的普遍价值的陈述。

67.缔约国应将已签名的完整《预备名录》原件递交至: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法国巴黎(7, place de Fontenoy,Paris 07 SP,

France)

电话:+33 (0) 1 4568 1136

电邮: wh-tentativelists@

68.如果所有信息均已提供,秘书处会将《预备名录》登记并转呈给相

关咨询团体。每年都要向委员会递交所有《预备名录》的概要。秘

书处与相关缔约国协商,更新其记录,将《预备名录》上已纳入《世

界遗产名录》和已拒绝申报除名。

第 4A号决定

69.登录/en/tentativelists,查阅缔约国《预备名录》:第27COM 8A号决定

《预备名录》作为计划与评估工具

70.《预备名录》提供未来遗产名录申报信息,是缔约国、世界遗产委

员会、秘书处及咨询团体有用的重要计划工具。

71.鼓励缔约国参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保护自然联

盟(IUCN) 应委员会要求准备的《世界遗产名录》和《预备名录》的

分析报告,确定《世界遗产名录》内的空白。这些分析使缔约国能

够比较主题、区域、地理文化群和生物地理区,确定未来的世界遗

产。第24COM号决定第VI.2.3.2(ii)段

文书WHC-04//13.B 1和2

请登陆:

/archi ve/2004/whc04-28com-13b 1e.pdf和/archi ve/2004/whc04-28com-13b 2e.pdf

72.另外,鼓励缔约国参考由咨询团体开展的具体主题研究报告(见147

段)。研讨内容参考了《预备名录》评估、《预备名录》协调会议报

告、咨询团体以及其他具有资格的团体和个人的相关技术研究。研

究报告列表已完成,详见:/en/globalstrategy 主题研究报告异于缔约国申报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编撰的比较分析(见第132段)。

73.鼓励缔约国在区域和主题级别协调《预备名录》。在这个过程中,缔

约国在咨询团体的协助下,共同评估各自的《预备名录》,评论空白

并确认相同主题。通过协调,《预备名录》得以改进,缔约国可以申

报新遗产,且能与其他缔约国合作编撰申报材料。

缔约国编撰《预备名录》过程中的协助和能力建设

74.要实施《全球战略》,就有必要共同致力于协助缔约国进行能力建

设和培训,获取和/或增强在编撰、更新和协调《预备名录》及准

备申报材料的能力。

75.在编撰、更新和协调《预备名录》方面,缔约国可以请求国际援助

(见第七章)。

76.咨询团体和秘书处可在考察评估期间,举办地区培训班,对名录中

第24COMVI.2.3.5号决定很少的国家在准备预备名录和申报的方法上提供帮助。

II.D 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评估标准这些标准起初分为两组,

标准(i)至(vi)适用于文

化遗产,标准(i)至(iv)适用

于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委员会第6届特

别会议决定将这十个标准

合起来(第 5.1

号决定)

77.如果遗产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委员会将会认为该遗产具有突

出的普遍价值(见49-53段)。所申报遗产因而必须:

(i) 是人类创造天才的代表作;

(ii) 体现出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人类在建筑、

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过程中的重

要交流;

(iii) 能为传衍至今的或者是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

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iv) 能够阐释人类历史重要阶段的某种建筑物类型、构筑物类

型、技术展示手段或景观类型的杰出范例。;

(v) 是人类传统定居、土地利用或海洋利用方式的杰出范例,

它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

是当此典型范例因不可逆变化的冲击而脆弱时;

(vi) 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

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

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vii) 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区;

(viii) 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生命记载和地貌演变中的地质过程或显著的地质或地貌特征;

(ix) 突出代表了陆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物系统及动植物群落演变、发展的生态和生理过程;

(x) 是生物多样性原地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和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栖息地。

78.只有具有完整性和/或真实性的特征,且有足够的保护和管理机制

确保遗产得到保护,遗产才能被视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II.E 完整性和/或真实性

真实性

79.依据标准(i)至(vi)申报的遗产须具备真实性。附件4中包括了关

于真实性规定的《奈良文件》,为评估遗产的真实性提供了操作基

础,概要如下:

80.理解遗产价值的能力取决于关于该价值信息来源的真实度或可信

度。对涉及文化遗产原始及后来特征的信息来源的知晓和理解,是

评价真实性各方面的必要基础。

81.对于文化遗产价值和相关信息来源可信性的评价标准可能因文化

而异,甚至同一种文化内也存在差异。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文

化遗产的审查和评估必须首先在其所在的文化背景中进行。

82.依据文化遗产类别和其文化背景,如果遗产的文化价值(申报标

准所认可的)之下列特征是真实可信的,则被认为具有真实性:

∙外形和设计;

∙材料和实体;

∙用途和功能;

∙传统,技术和管理体制;

∙方位和位置;

∙语言和其他形式的非物质遗产;

∙精神和感觉;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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