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津地税征[2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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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津地税征[2000]17号2000年6月13日)各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17号)第一条“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的规定,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现将对我市各类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分支机构,系指纳税人总机构在其注册经营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单独计算盈亏的机构。
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主管地方税务分局,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经总机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三、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视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征[1999]37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四、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为2000年6月20日起至2000年7月31日止。
五、分支机构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在生产经营场所亮证经营。
六、各地方税务分局自2000年8月1日起,对所在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是什么?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是准备好材料到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之⽇起30⽇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记。
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税务登记证的⽤处很⼤,财务⼈员去购买发票,开⽴银⾏基本账户的时候都会⽤到。
⼀、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是什么?1、先办理⼯商,然后带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业主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资本评估报告,明或、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2、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并缴纳登记证⼯本费(有的地区规定免缴)。
如果是服务业、建筑业、饮⾷业等缴纳营业税的业户,要到地税局办理:如果是缴纳的业户,要到国税局办理。
3、纳税⼈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之⽇起30⽇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记。
4、逾期办理的会被罚款,税法上规定是2000块钱以下罚款。
所以尽快去办理。
⼆、丢失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对进⾏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扣缴义务⼈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起15⽇内,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三、办理哪些事项需要税务登记证?纳税⼈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银⾏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综上所述,企业成⽴后会先办⼀张营业执照,之后还涉及到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123下一页2015年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办理资料要哪些

一、税务登记证怎么办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办理资料要哪些(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公章;(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5)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件登记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税务12366解释说明

12366常见问题(09年5月)一征管处 (2)一、税务登记 (2)二、发票凭证管理 (3)三、征收管理 (3)二流转处 (3)一、增值税 (3)(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3)(二)增值税抵扣凭证 (5)(三)征收管理 (7)二、消费税 (7)三、车辆购置税 (8)三企业所得税 (8)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8)二、税前扣除 (9)三、税务处理 (10)四、税收优惠 (12)四、纳税申报与缴纳 (13)(一)纳税申报 (13)(二)税款缴纳 (15)四进出口业务 (15)一征管处一、税务登记1. 个体户的税号有20位的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
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
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2. 去年6月份开具的外管证一直没有使用,现发现丢失,问可否补办?如何重新办理?何时能办下来?答:省局回复,可比照税务登记证丢失处理。
3.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作废,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4. 税务登记证丢失在哪里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具体指什么报刊?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登记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是指设区的市级(含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序号 表单名称 1.税务登记类 1.税务登记类 1.1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处 税发〔2006〕3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 国税发〔2006〕111号)。
表单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所得税处、 国际税 务管理处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
6
序号
表单名称
2.1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 (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翻印[2010]105 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发〔2009〕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 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 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 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56号)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 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 税发〔2008〕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号)第1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 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鲁国税函〔2004〕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1.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附件2:。
纳税服务规范3.0-证明办理规范
4.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所得税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 局。
5.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期间的任意一个公历年度申请开具。 6.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 可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办事流程】
资料
核对资料
是
受理
纳税人
强制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
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不能重新开具。 3.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的,需要登报声明原持有凭证丢失,并向税务机关
643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 版)》:1.5.4-15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开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0 号)
635
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时,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
税情况新开具的,提供纳税人完税
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3)在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
正式完税凭证的,需提供“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4)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时,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中纳税人识别号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中纳税人识别号相信大家都知道现在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都是三证合一,那么三证合一后的纳税人识别号应该是多少呢?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三证合一纳税人识别号是多少吧!根据税总函〔202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对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也就是使用营业执照上的同一信用代码作为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
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021年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
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2021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2021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之后在研究、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后又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是再度向社会征求意见。
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
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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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 颁布时间:2006-3-1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总局确定 (式样标准见附件1)。本着节约的原则,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各地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参照总局的方式组织印制。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
七、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八、准备工作要求 (一)在税务登记证印制准备阶段,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改,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由总局统一修改、下发。 (二)换证开始前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项工作要协调一致,并对共管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确定的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促进信息共享。
(三)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 (四)税务机关应当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填写《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没有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 1.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放《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件3)。纳税人换证时应当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2.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登记表的填写项目内容和证书复印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然后再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大厅的办证窗口。
3.实行联合办理换证的,要确定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的传递办法。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国家税务局联系,积极做好表和证书复印件的接收工作。国家税务局应当督促纳税人及时提交,整理、归集后移交地方税务局。
十、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内容见附件5)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内容,确定式样标准并组织印制。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7月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准备发放工作,相关软件的修改及各项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
第二阶段:8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二)宣传部署,协调配合 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总局规定的时间安排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充分准备,合理部署。在换证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 在换证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级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2.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3.税务登记表(式样) 4.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 5.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 6.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