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特殊设施
厂房面积的法律规定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厂房面积是厂房建设、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保障厂房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厂房面积的法律规定标准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厂房面积的法律规定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厂房面积的定义厂房面积是指厂房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包括厂房的主体结构、附属设施以及厂房内的各种设备、管道等所占用的面积。
厂房面积是衡量厂房规模、功能和使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三、厂房面积的法律规定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厂房面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工业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厂房、仓库、研发中心等生产经营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土地面积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工业用地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
对于特殊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厂房面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城市、镇、村庄的发展规模和布局,保障工业用地合理布局。
(2)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工业用地面积,确保工业用地与其他用地相协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厂房面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规模:建筑法规定,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标准。
(2)建筑密度:建筑法规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密度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标准》对厂房面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间距:城市规划标准规定,厂房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间距标准。
(2)建筑高度:城市规划标准规定,厂房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高度标准。
新版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四章厂房与设施(上)

新版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四章:厂房与设施(上)硬件是否符合GMP,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硬件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
厂房和设施是制药企业实施GMP的基础,是一个先决条件,是硬件中的关键部分。
硬件包括厂区建筑物实体及附属配套的公用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制药用水、电、气系统等)。
本章就厂房与设施必须遵从“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防止差错和混淆”的GMP原则,以及对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辅助区等具体要求进行了阐述。
GMP中“厂房与设施”的“防止污染”即通过合理的厂房与设施来防止在生产、取样、包装和贮存等操作过程中,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受到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
“厂房与设施”的“防止交叉污染”即通过合理的厂房与设施来防止通过人流、工器具传送、物料传递、空气流动等途径,造成不同品种物料或药品成分互相干扰、污染,或是因人、工器具、物料、空气等不恰当的流向,让洁净级别低的生产区域的污染物传入洁净级别高的生产区域而造成污染。
计划于2015年3月1日实施的EU(欧盟)GMP修订版本第三章“厂房与设备"在3.6节中增加了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应与其风险级别相适应的内容,同时规定了当药品存在特定风险时,需要使用专用设施的要求。
“防止混淆和差错"就厂房设施而言,主要是提供足够的空间及完善的设施确保物料和产品不会相互混杂,避免操作出现差错的可能。
原则新版GMP细化了对“厂房与设施"总的原则要求(见新版GMP第三十八条),提出了药厂选址要“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见新版GMP第三十九条)。
强调了总体布局的合理性,即“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人流物流互不干扰” (见新版GMP第四十条).在“确保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前提下,还应对厂房要按企业制定的GMP文件要求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见新版GMP第四十一条).为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受到影响,厂房须配置必要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等设施(见新版GMP第四十二条)和“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措施(见新版GMP第四十三条),避免杀虫剂等用品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细则【模板】

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项目建设指标不得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容积率在2.0及以上,建筑密度不小于35%,层数在4层及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分割转移登记。
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第三条分割转让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应用于引进政府鼓励的制造业企业及其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19年版)》、项目入驻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辅证材料、所属镇区(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等对入驻企业项目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条可进行分割转让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应使用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建设用地;(二)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40亩,属“三旧”改造项目的面积不小于10亩;(三) 新建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层高不低于4.5米;(四)新建建筑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且须满足入驻产业承重要求;(五)新建工业用地内的生产辅助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五条可进行分割转让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在分割、转让时,土地分割只涉及土地使用权份额转移,按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登记发证并注记,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
第六条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但可以按照不高于厂房分割或分割转让的比例,随厂房一并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甲乙丙丁类厂房界定标准

甲乙丙丁类厂房界定标准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厂房在城市和乡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以及提高工厂生产效率,对不同类别的厂房进行界定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甲乙丙丁类厂房的界定标准,并对其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甲乙丙丁类厂房的概念甲乙丙丁类厂房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工厂进行的分类,以便于对不同类别的厂房采取不同的管理和监管措施。
甲乙丙丁类厂房主要根据其生产性质、危险程度、使用人数和建筑结构等方面进行分类。
这种分类标准有利于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各类厂房进行监管和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厂房管理者根据不同类别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
三、甲乙丙丁类厂房的界定标准1.甲类厂房甲类厂房主要是指那些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危险的厂房,如化工厂、矿山等。
甲类厂房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爆炸、火灾、中毒等危险;(2)使用的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3)厂房内部需要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防爆设备、通风设施等。
2.乙类厂房乙类厂房是指一般性的厂房,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及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的特点包括:(1)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火灾、中毒等危险;(2)使用的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3)厂房内部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如消防设备、安全通道等。
3.丙类厂房丙类厂房是指一般性的厂房,生产过程中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危险性。
丙类厂房的特点包括:(1)生产过程中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火灾、中毒等危险;(2)使用的原材料或生产工艺较为安全;(3)厂房内部需要采取一般的安全措施,如消防器材、安全标识等。
4.丁类厂房丁类厂房是指一般性的厂房,生产过程中基本不会出现危险。
丁类厂房的特点包括:(1)生产过程中基本不会出现火灾、中毒等危险;(2)使用的原材料或生产工艺较为安全;(3)厂房内部需要采取基本的安全措施,如灭火器、安全出口等。
四、甲乙丙丁类厂房的管理和监管措施1.甲类厂房对于甲类厂房,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厂房管理者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会出现重大事故。
医药厂房建筑要求

批准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编制说明为在我国医药行业深入实施GMP,适应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的需要,国家医药局推行GMP.GSP委员会设计规范专业组决定组织编写《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上海医药设计院主编,缪德华同志执笔,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等单位参与。
在编写过程中广泛眚注医药行业内有关方面意见,并先后数次组织医药设计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讲座修改,由局推行GMP.GSP委员会寓言并原则通过。
之后,局综合经济司(原局计划)就规范主要内容向卫生部药政局、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领导、专家征询了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在此基础上,局GMP设计规范专业组对本规范作了修改定稿。
本规范编制工作结合国内外GMP的进展和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使用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我国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设计中遵照执行。
并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使本规范日臻完善。
•国家医药管理局•1996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第三章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一节厂址选择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四章工艺设计第一节工艺布局第二节人员净化第三节物料净化第五章设备第六章工艺管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第三节管道的安装、保温第四节安全第六章建筑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防火和疏散第三节室内装修第七章建筑1.一般规定2.防火和疏散第三节室内装修第八章空气净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第三节气流组织第四节风管和附件第五节青霉素等药物生产洁净室的特殊要求第九章给水排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第三节排水第四节工艺用水第五节消防设施第十章电气第一节配电第二节照明第三节其它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工业建筑物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基础1、建筑物(构筑物)是公司生产设施的重要部分,是各类土木建筑设施的总称。
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用的生产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建筑装饰等。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施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扛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坐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2、公司应建立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零星基建项目的申请、审批制度以及厂区动土、破土、用地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建筑物(构筑物)管理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由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单位负责。
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设备科,经领导批准后安排外协施工。
3、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基础资料:(1)建立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台帐(包括结构类型、建制年份、技术参数、防火等级、生产性质、防腐要求等)。
(2)建立反映公司地形、地貌及地表竖向标高的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反映建筑物及堆场位置、道路、绿地、围墙等布置)。
(3)公司上下水布置图。
(4)建立和收集公司土地使用批准手续、文件和相应的拔地图。
4、对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受力构件定期检查,并对主要承重压厂房的基础、支柱建立沉陷观测记录,随时掌握重要厂房沉降规律,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5、对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表面破损及缺陷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以保证其使用性能。
对年久失修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险房、危房和不安全科位要及时拆除后采取有效措施后加以消除,以保证安全。
6、对有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根据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的要求,考虑在易燃易爆装置附近设立防火墙及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等,以保证生产安全进行。
7、要搞好建筑物(构筑物)的采光、通风的卫生工作,以保证其干燥、清洁;要坚决避免振动过大的设施设备安装在高层楼面上,以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04---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33条)2010版GMP解读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新增条款
增加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药品生产设施的竣工图予以保持的要求,确保竣工图的信息与现场一致,以保证设施维护、设备验证、变更控制等工作有效实施。。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条款内容
条款解读
第二节
生产区
第46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厂房维护操规程应包括定期进行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确认的要求。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条款内容
条款解读
第一节
原则
第42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新增条款
增加厂房设施需要有相应的生产环境条件,以满足药品生产和贮存的要求,并保证生产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的性能始终得到保持。
新增条款
增加对厂房选址时需要控制的原则性要求,进行风险防范
厂房选址应避免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如厂房地理位置制药企业所处的周边环境是否远离污染源。例如:铁路、码头、机场、火电厂、垃圾处理场等等。另外,需要考虑其厂区地理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是否处于污染源的上风向侧,避免受到污染的风险发生。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第二十四条的对洁净区产尘操作区域的控制的条款,进一步规范了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的方法。
常见的专门措施一般采用单向气流保护、独立的除尘系统、专门的区域房间等手段。
第54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GMP规范对厂房设计与硬件设施的要求

GMP规范对厂房设计与硬件设施的要求一、食品企业通用要求1、厂区环境和布局:1)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2)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裸地应绿化;3)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壁及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污水管道至少要低于车间地面50厘米;5)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独立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仓库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6)厂区应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生活区对生产区不得造成影响;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加工车间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2、厂房布局:1)生产车间按其清洁要求程度,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各区之间应视清洁程序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区:杀菌工序、配料工序、预包装清洗消毒等;清洁作业区:灌装工序、乳酸菌发酵工序、菌种培养间;2)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车间清洁作业区应达到1000级洁净度要求,其它饮料类生产车间清洁作业区应达到10万级以上洁净度要求;3)清洁区和非清洁区相对密封,不同清洁区域应有明确的隔断,并设立独立的卫生通道,人流、物流分开。
3、地面、墙壁:1)车间地面应能防水、防腐蚀、防渗漏、防滑、无毒、易冲洗、消毒,并应有适当的排水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地面不积水;2)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不渗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2米的墙裙;3)墙角、地角、顶角应采取弧形连接,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4、门窗:1)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清洁区内不得使用木制门窗;生产过程中可能开启的窗户应装设纱窗;2)车间窗户不易有内窗台,若有内窗台的,窗台不低于1米,内窗台台面应下斜约45度;3)门能自动关闭且闭合严实,门口有防虫、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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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车的通俗叫法 葫芦吊:简易的起重设备,易安装操作,适用于小型的物件吊装。工地上见过用于吊梁(梁的钢筋扎好了,梁的位置沉了)、吊混凝土(小翻斗车装)等。 桥吊:厂房内部,走轨道,要司机操作,轨道安装柱子的牛腿上,在车间顶部移动,可吊大型构件。 龙门吊:露天室外,也走轨道,要司机操作,轨道安装在地面,可吊大型构件。龙门吊的电机在腿部,动力线随电杆移动。 2、洁净车间 (1)化妆品|专业洁净室(厂房),如手术室、电子厂房、GMP制药车间、食品生产包装车间、化妆品生产包装车间 空气洁净度等级标准及规范 我国于1984年颁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1996年该规范进行了较大的修改,1990年颁布《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以指导施工和验收的重要文件。目前,该规范在重新修订中。 GBJ73-84规定的洁净度等级 等级 每立方米(升)空气中》0.5μm尘粒数 每立方米(升)空气中》5μm尘粒数
100级 《35*100(〈3.5〉 1000级 《35*1000(〈35〉 《250(〈0.25〉 10000级 《35*10000(〈350〉 《2500(〈2.5〉 级 《35*(〈3500〉 《25000(〈25〉
洁净厂房建筑方式可分为土建结构和装配式两种,其中普遍采用装配式。 装配式洁净厂房系统主要由初,中,高三级空气过滤的空调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动力及照明系统;工作环境参数的监测报警消防和通讯系统;人流和物流系统;工艺管路系统;维护结构及静电地面处理等各方面所要求的实施内容组成,形成空调净化系统工程所包含的整个设备和器材的配套和建筑安装内容。他的安装与使用方面有以下特点: 1>装配式洁净厂房的全部维修构件在工厂内按统一模数及系列加工完成,适于批量生产,质量稳定,供货迅速。 2>机动灵活,即适合在新建厂房配套安装,也适宜老厂房的净化技术改造。维修结构也可随工艺要求任意组合,拆卸方便。 3>需要辅助建筑面积较小,对土建筑装修要求低。 4>气流组织形式灵活,合理,可满足各种工作环境,不同洁净等级的需要。 结构材料 A.净化厂房墙、顶板材一般多采用50mm厚的夹芯彩钢板制造,其特点为美观、刚性强。圆弧墙角、门、窗框等一般采用专用氧化铝型材制造 B.地面可采用环氧自流坪地坪或高级耐磨塑料地板,有防静电要求的,可选用防静电型。 C.送回风管道用热渡锌板制成,贴净化保温效果好的阻燃型PF发泡塑胶板。 D.高效送风口用不锈钢框架,美观清洁,冲孔网板用烤漆铝板,不生锈不粘尘,宜清洁 净化参数 换气次数:级≥15次;10000级≥20次;1000≥30次。 压差:主车间对相邻房间≥5Pa平均风速:10级、100级0.3-0.5m/s; 温度 冬季>16℃;夏季 <26℃;波动±2℃。 湿度:45-65%;GMP粉剂车间湿度在50%左右为宜;电子车间湿度略高以免产生静电。 噪声≤65dB(A); 新风补充量是总送风量的10%-30%; 照度300LX (注:LX读为勒克斯,是照度值的单位,照度是指在被照明表面上单位面积内接受到的光通量) 净化原理 气流→初效净化→空调→中效净化→风机送风→管道→高效净化风口→吹入房间→带走尘埃细菌等颗粒 → 回风百叶窗→初效净化 重复以上过程,即可达到净化目的。 其他相关词汇: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2.0.1 等 级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0.5微米尘粒数 每立方米(每升)空气中 ≥5微米尘粒数 100级 ≤35×100(3.5) 1000级 ≤35×1000(35) ≤250(0.25) 10000级 ≤35×10000(350) ≤2500(2.5) 级 ≤35×(3500) ≤25000(25) 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第3.1.4条 洁洁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3.1.5条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3.1.6条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第3.1.7条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农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 第二节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第3.2.1条 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人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三、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 回风口位置。 四、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 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人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 第3.2.2条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 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车间之间。 第3.2.3条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3.2.4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 第3.2.5条 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的布置,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 第三节噪声控制 第3.3.1条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 注:(1)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 (2)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对于变动噪声,则 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第3.3.2条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3.3.4条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3.3.5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声振等控制措施。 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第3.3.6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总风管为6~10米/秒。 二、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8米/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