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细则全文
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

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近年来,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和管理网约车行业,成都市制定了《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该细则的内容和影响。
一、网约车司机资格要求:1.1 从业资格:成都网约车司机需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三年以上的驾龄。
1.2 无犯罪记录:司机必须没有犯罪记录,无涉及交通违法行为。
1.3 健康状况:司机需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二、车辆要求:2.1 车辆类型:网约车必须是轿车或SUV,车龄不超过8年。
2.2 车辆保险:司机必须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确保乘客在交通事故中的权益。
2.3 车辆安全检测:司机需定期将车辆送往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
三、服务质量要求:3.1 服务态度:司机应友善、热情,尊重乘客的需求。
3.2 车内环境:车内应保持整洁,提供舒适的乘坐体验。
3.3 准时到达:司机应按时接送乘客,不得迟到或早到。
四、价格和收费:4.1 价格透明:司机应提供明确的计价方式,确保乘客知晓费用。
4.2 收费标准:网约车的收费标准应符合成都市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4.3 支付方式:乘客可以选择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确保支付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五、安全管理:5.1 乘客安全:司机应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骚扰或侵犯乘客的行为。
5.2 投诉处理:成都市设立了网约车投诉处理机构,乘客可以通过热线或在线平台进行投诉,司机需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5.3 事故处理: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及时报警并保护乘客的安全,配合交警的处理工作。
结论:通过《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成都市对网约车行业进行了规范和管理,提高了服务质量和乘客的安全保障。
司机和平台将遵守细则的要求,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同时,细则的实施也促进了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沈阳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各类运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乘客提供预约派车和交通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四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五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年满18周岁,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三)身体健康,无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四)无犯罪记录;(五)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车辆运营要求第六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登记地在本市;(二)车辆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排放标准;(三)车辆年限在8年以内;(四)车辆配备有效的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标志和多媒体信息系统设备。
第七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投保交通运输车辆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章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妥善处理问题。
第九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乘客的安全;同时,对乘客提供礼貌、周到的服务,不得拒载、议价、诱导消费等。
第十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状况符合要求。
第五章行业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并接受政府的监管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运营者和从业人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经营许可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对于本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

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成都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向来困扰着市民。
为了改善交通状况,成都市政府近年来推出了网约车服务,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
一、网约车服务的资格要求:1.1 车辆要求:成都网约车要求车辆年限不超过8年,车辆类型包括轿车、SUV等,并且要求车辆拥有完备的保险和安全设备。
1.2 驾驶员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需要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同时,驾驶员还需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了解网约车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
1.3 运营平台要求:成都市要求网约车运营平台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且需要建立完善的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管理系统,保障用户和驾驶员的安全。
二、网约车服务的运营规范:2.1 价格设置:成都市要求网约车运营平台和驾驶员必须公示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加价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2.2 服务质量:网约车驾驶员应友好、礼貌对待乘客,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2.3 投诉处理:成都市建立了网约车服务投诉受理机制,乘客可以通过热线电话或者网上平台进行投诉,并要求运营平台及时处理投诉事件。
三、网约车服务的监管机制:3.1 车辆定期检测:成都市要求网约车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车况良好,乘客安全。
3.2 驾驶员背景核查:网约车驾驶员需要定期进行背景核查,确保驾驶员无犯罪记录,保障乘客安全。
3.3 违规处理:成都市建立了网约车服务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驾驶员和运营平台进行处罚,以维护行业秩序和乘客权益。
四、网约车服务的发展前景:4.1 促进就业:网约车服务的兴起为许多人提供了灵便的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压力。
4.2 优化交通状况:通过网约车服务,可以提高车辆使用率,减少拥堵,改善交通状况。
4.3 提升服务水平:网约车服务的发展促使传统出租车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市民出行体验。
五、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的意义:5.1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实施细则,可以规范网约车市场,遏制不正当竞争和乱象。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行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增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行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旳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措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旳实行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献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如下简称网约车)旳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旳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旳、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旳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如下称网约车平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旳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旳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旳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详细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优先发展都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旳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局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都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运用率等原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整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企业管理第六条网约车平台企业是网约车运送服务旳提供者,须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对应社会责任。
第七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旳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二)具有开展网约车经营旳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旳信息数据交互与处理能力,具有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旳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旳,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同步备份系统,有符合规定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旳,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旳协议;(四)有健全旳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

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成都市自2016年开始试点网约车服务,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都市网约车实施细则》,该细则于2020年正式实施。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成都市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车辆要求1.1 车辆年限:网约车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1.2 车辆类型:只有5座及以上的乘用车和7座及以上的商务车可以申请网约车资格。
1.3 车辆标识:网约车必须在车身显著位置悬挂网约车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车牌号码、车辆品牌和车辆颜色。
二、驾驶员要求2.1 驾驶证要求:网约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没有因酒驾、毒驾等违法记录。
2.2 服务态度: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不得拒载、议价、辱骂乘客。
2.3 安全意识: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三、平台公司要求3.1 注册备案: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在成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备案。
3.2 数据报送: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网约车运营数据,包括车辆数量、驾驶员信息、订单数据等。
3.3 信息公开: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公开网约车服务费用、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等相关信息。
四、乘客权益保障4.1 价格透明: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网约车服务的计费标准,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4.2 投诉渠道:乘客可以通过平台公司提供的投诉渠道对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
4.3 安全保障:平台公司应当建立乘客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监督管理5.1 执法监管:成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大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5.2 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网约车市场监管情况和违法行为处理结果。
5.3 政策调整: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情况,主管部门将及时调整网约车相关政策,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成都市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内容涵盖了车辆要求、驾驶员要求、平台公司要求、乘客权益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为网约车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

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行业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
为规范和促进成都市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成都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网约车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准入条件、服务规范、安全管理、价格监管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
一、准入条件1.1 车辆要求:网约车必须为新能源车或者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
1.2 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3 平台要求:网约车平台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能力。
二、服务规范2.1 服务范围:网约车服务范围覆盖成都市区及周边地区。
2.2 服务质量:网约车平台要求提供24小时在线客服和投诉渠道,确保服务质量。
2.3 服务态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拒载、议价或者随意更改目的地。
三、安全管理3.1 驾驶员背景核查:网约车平台应对驾驶员进行背景核查,确保驾驶员无犯罪记录。
3.2 车辆安全检查:网约车平台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3.3 乘客安全保障:网约车平台应提供乘客安全保障服务,如行程轨迹分享和紧急求助功能。
四、价格监管4.1 价格透明:网约车平台应发布明码标价,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4.2 价格监管:成都市政府将对网约车价格进行监管,确保价格合理。
4.3 投诉处理:对于价格纠纷或者服务质量问题,乘客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平台应及时处理。
五、监督管理5.1 行业监管:成都市政府将建立网约车行业监管机构,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5.2 数据监控:网约车平台应提供相关数据,接受监管部门监控。
5.3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总而言之,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
希翼各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成都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安庆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安庆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进展,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治理暂行方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治理规定》、《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在本市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效劳,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效劳,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效劳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供给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效劳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效劳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效劳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进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进展出租汽车,依据高品质效劳、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进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网约车治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视治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视治理。
其次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效劳力量,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力量,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效劳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治理机构监管平台,效劳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治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供给支付结算效劳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效劳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效劳机构及效劳力量、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宝鸡网约车新政细则

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的竞争,导致出租车行业遇到 了困境。
02 规范化程度和安全问题需解决
网约车行业仍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管理。
03 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备受关注
网约车行业对城市的交通和环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 影响。
政府的政策调控和行业自治
政府的政策调控
政府制定网约车行业相关政策, 以保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政策制定需要充分考虑行业发 展的多方利益,达到利大于弊 的效果。
速崛起
成为中国最有价值 的出行品牌之一
欧洲的BlaBlaCar
BlaBlaCar是 欧洲网约车行
业的代表
以拼车为主要服务
环保节能,受 到欧洲市场的
青睐
被誉为“社交驾车 的未来”
亚洲的Grab
Grab是亚洲 地区网约车行
业的代表
在东南亚地区市场 份额极大
曾经并购了 Uber的东南
亚业务
成为东南亚最大的 出行服务商
网约车的国际化发展 趋势
01 全球市场规模增速加快
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9000亿美元
02 出行服务业务进行多元化拓展
涉及共享单车、网约车、出租车等多个领域
03 技术创新推动行业发展
无人驾驶、智能化调度、数据应用等
全球网约车行业的竞争格局
市场份额
Uber: 50% Didi: 30% Lyft: 10% Grab: 5% Others: 5%
● 04
第4章 全球网约车行业的发 展
美国的Uber和Lyft
Uber和Lyft 是美国网约车 行业的领跑者
拥有全球最大规模 的网约车业务
被誉为Uber 的“美国梦”,
风靡全球
改变了人们的出行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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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细则全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开展出租汽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质监、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及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六)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七)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二)5座三厢小客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含新能源车),排气量不小于1.8升;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能向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实时发送报警信息,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及公安部门相关标准要求;(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平台服务端、计程计时、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办理流程第十条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运政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数据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5)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6)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7)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8)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9)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10)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12)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13)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业务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及相关承诺材料。
(二)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运营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网约车运输证件申请表;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4.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沿用原号段号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查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