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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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建立面向全市、覆盖各层次和各专业的软件公共服务平台,促进资源整合和共享,进一步发挥软件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建立南京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为保证该平台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平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平台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平台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和集成电路测试评价、数字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平台资金主要用于对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单位给予补贴;对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事业单位因自主开发而使用列入规定目录(目录由市科技局另行公布)的平台的费用给予补贴;以及用于围绕实施以上补贴开展的相关评审评估工作。
第七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在南京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平台服务补贴申请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和较大的对外服务规模。
第八条申请材料:
(一)补贴平台服务
1、南京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平台建设投入证明(包括建设预决算表及费用明细、固定资产清单等);
4、平台对外服务规模证明(包括服务合同、出具给使用单位的收费收据凭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补贴使用平台
1、南京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使用平台的收费收据凭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第九条平台资金的申请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核。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或其委托单位。每年9月20日以后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补贴。
第十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获补贴单位在财务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已拨付的资金全数追回,并将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