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航务管理局与中国船级社签署共同推进珠江水运绿色生态发展合作协议

合集下载

《2022中国航运发展报告》发布

《2022中国航运发展报告》发布

珠江水运 2023 1425中国船级社完成国内首家TPU材料气胀式救生筏型式认可7月5日,国内首家T PU材料气胀式救生筏型式认可证书颁发仪式在浙江宁波举行。

中国船级社(CCS)浙江分社为宁波振华救生设备有限公司颁发了三个系列共19种规格的TPU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材料气胀式救生筏型式认可证书。

CCS浙江分社副总经理邱剑涌出席此次活动并致辞。

邱剑涌在致辞中指出,CCS作为船检国家队和主力军一直致力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重大战略,与企业合作着力推动船用产品高质量和绿色化发展。

宁波振华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长期生产救生筏、救生衣、以及烟火信号等救生设备的厂家,近年来与CCS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同研发新型救生设备,以TPU作为主体材料的新型救生筏很好地贯彻了绿色转型发展理念。

此次型式认可证书的签发标志着CCS在助力我国绿色环保船用产品方面取得又一突破,也是CCS携手业界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推动船用产品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成功范例。

颁证仪式上,宁波振华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陶《2022中国航运发展报告》发布7月11日,以“扬帆新丝路 奋楫新格局”为主题的2023年中国航海日主论坛在河北省沧州市举办。

当天会上,《2022中国航运发展报告》正式发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航运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水路基础设施加快完善,船舶运力不断优化,运输生产持续增长,市场发展健康有序,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贸易提质增效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服务保障。

《2022中国航运发展报告》聚焦高质量发展,详实记载航运发展变化。

一年来,国家重大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水路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0.9%;运输保通保畅成效持续巩固,水路货运量、港口货物吞吐量、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分别增长3.8%、0.9%、4.7%,全球港口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十的港口中,我国分别占八席和七席;港航绿色智慧转型加快,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比增长16.0%;疫情防控期间水路运输始终保持畅通高效,充分彰显了硬核力量,有力地服务保障了进口粮食、能源资源等运输安全稳定畅通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新时代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新时代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新时代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思考与建议摘要:我国内河航运发展源远流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增进文化交流和推动社会进步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当中,水运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绿色低碳的显著优势。

下文就简要分析了新时代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内河航运;发展现状;建议一、新时代内河航运的重要性内河航运是综合运输体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在促进流域经济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内河船舶是航行于我国内河水域以及河海交界区的船舶,主要包括客船、货船、工程船等,相较于公路、铁路的集装箱运输方式,内河航运不仅能耗更低,内河水网河流水域分布也更为广阔。

内河航运作为水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绿色化、低耗能是其显著特点。

内河航运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的优势。

发展内河航运,优化交通货运格局,将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绿色发展。

我国内河水运资源丰富,近年来,内河船舶大型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趋势明显,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航运网络,但仍存在运输装备发展质量不高、基础设施有效供给不充分、运输组织和服务效率效益低、市场集约化水平不足、航运安全体系不完善、科技创新投入不足等问题,与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以及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目标要求相比,内河航运的比较优势和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离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成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短板”。

二、当前我国内河航运建设现状我国内河航运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高等级航道网初具规模,骨干通道作用突出,已成为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纽带和沿江(河)产业布局的重要依托。

二是内河港口发展规模扩大,结构不断优化,服务功能不断拓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交办水函〔2024〕1647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推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是加快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精神,以优化运输结构、推进标准化绿色化发展为导向,准确把握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申报与审核程序等相关政策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进行政策宣贯解读。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本省(区、市)在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等加强跟踪分析,认真研究,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管理要求高,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工作量大的地区要成立工作专班,保障船舶拆解现场监管职责履行、档案留存等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船舶运力供给结构,统筹考虑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发展情况,现就《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的要求补充通知如下:一、2014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二、2014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国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2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内河运输600总吨。

(二)国内沿海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内河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应分别在2019年3月1日前、2020年3月1日前满足《规定》要求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

企业应编制整改方案,明确自有船舶运力分年度达标进度和具体完成时间节点,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管。

三、仅从事海上试采油作业平台原油污油水运输企业的自有船舶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5000总吨、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

仅从事长江三角洲长江干线以外内河港口至长江干线江苏段或上海段港口间直达运输(不跨越第三省市)的内河省际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输企业,可适用《规定》附件1中其他内河省际运输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即应不低于1000总吨),但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此核定企业和船舶的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3.09•【文号】交办水函〔2022〕376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安排(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3.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重点是企业、船舶违规超经营范围经营问题;(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经2014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公布。

该《规定》共18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1年第8号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中文名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类别部门规章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施行时间2015年4月1日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规定.3实施.4解读基本信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九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

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应当改建而未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机关应当对其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船舶的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三条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运输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张锐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议收悉。

结合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国家高度重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工作。

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指导各地建立洗舱站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有力推动长江干线13座水上危化品洗舱站如期完成建设,实现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2021年3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加大对船舶偷排洗舱水、洗舱站和转运单位违规处置、处置单位超标排放洗舱水等行为查处力度。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培育长江化学品洗舱市场。

针对船舶洗舱活动监管,交通运输部已于2018年修订实施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后,将洗舱水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此外,《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也明确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
/ 珠江水运·2018·09
2018年9月28日,交通运输部
珠江航务管理局和中国船级社在北京签署《共同推进珠江水运绿色生态发展合作协议》。

珠江航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建华与中国船级社党组书记、副总裁莫鉴辉分别代表双方进行了签署,交通
运输部规划司、水运局等相关领导出席签字仪式。

这标志着双方合力携手推进珠江水运绿色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入新阶段。

该协议主要包括建立珠江水运绿色标准体系、推动船型标准化工作、促进水路运输绿色发展、提高绿色水运治理能力等方面内容。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持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生态文明和
美丽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绿色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鲜亮标志。

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全面加强
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即将印发柴油货车
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在运输结构调整、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交通运输部及时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并会同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推进珠江水运绿色发
展行动方案(2018-2020年)》,充
分体现交通运输部、
珠江水系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珠江水运绿色发展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珠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水系内有关省区完成西江干线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438艘,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拆解改造78艘,兼
营内河运输的沿海单壳油船改造4艘,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2694艘,老
旧运输船舶拆解577
艘,新建LNG动力船
31艘,改造LNG动
力船1艘,新建1艘纯电动推进船舶和1座水上LNG加注站,为推进珠江水运绿色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CCS在国际上业务覆盖范围广,技术力量雄厚,是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行业权威与标杆,目前已在绿色航运方面开展了多项技术研发。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在行政服务和技术创新领域的优势,
在建立珠江水运绿色标准体系、推动船型标准化工作、促进水路运输绿色发展、提高绿色水运治理能力等方面开展合作,合力推进政策研究和技术攻关,大力推进运输船舶技术革新,加快绿色船舶和运营组织健康发展,
全面推动珠江水运驶入高质量、高水平的现代化绿色发展进程,为交通强国珠江水运建设做出
新贡献。

文|通讯员 胡平
珠江航务管理局与中国船级社签署
共同推进珠江水运绿色生态发展合作协议
签约仪式现场。

罗栋文/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