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合集下载

看得见的正义摘抄加赏析

看得见的正义摘抄加赏析

看得见的正义摘抄加赏析
《看得见的正义》是一部由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所著的书籍,探讨了正义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和实现方式。

以下是该著作中的一些精华摘录:
1. “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中,我们不能仅仅将正义视为法律的事情,而是将之视为社会的责任。


这句话强调了正义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为实现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2. “正义不仅要做到公平和平等,还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情形。


这句话表明了正义不仅仅是公平和平等的问题,还需要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情形。

在特定的社会情况下,实现正义可能需要权衡不同的利益和需求。

3. “正义是一种积极的力量,它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追求。


这句话强调了实现正义需要不断的努力和追求。

正义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需要不断地更新和适应社会的变化。

通过这些摘录,我们可以看出《看得见的正义》讨论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实现正义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和追求,需要权衡不同的利益和需求,也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 1 -。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最近读了一本让人深思的书——,这本书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也让我对“正义”这个词有了全新的认识。

书里讲了好多和正义相关的事儿,其中有一个点让我印象特别深刻。

说有个小镇,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这案子听起来普普通通,可里头的细节那叫一个精彩。

被盗的是一家小杂货店,店主是个老实巴交的大叔,叫老王。

老王这店开了好些年,邻里街坊都熟得很。

那天早上,老王像往常一样来开店门,结果一进店就发现不对劲。

货柜被翻得乱七八糟,好些贵重的烟酒都不见了。

老王当时就蒙了,这可咋办呀?赶紧报了警。

警察很快就来了,负责这案子的是个年轻的警察小李。

小李看着现场,那叫一个仔细。

地上的脚印、被翻动的痕迹,一点儿都不放过。

他还跟老王仔细地询问了前一天晚上关门的情况,有没有发现什么可疑的人之类的。

老王就回忆说,前一天晚上关门的时候,好像看到有个陌生人在店门口晃悠,但当时也没太在意。

小李把这些信息都一一记下来,然后开始在周边走访。

这小镇不大,消息传得快。

大家都知道老王的店被盗了,也都很关心这事儿。

有的人就给警察提供线索,说看到有个外乡来的小伙子,鬼鬼祟祟的。

小李顺着这些线索,一点点地排查。

经过几天的努力,终于锁定了一个嫌疑人。

这嫌疑人叫小张,是个无业游民,平时就游手好闲的。

小李把小张带到警局问话,小张一开始还嘴硬,不承认。

可小李拿出了在现场找到的证据,还有周边群众的证词,小张这才慌了神,最后承认了盗窃的事实。

这个过程里,让我感触最深的就是小李那股认真劲儿。

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哪怕是一点点的蛛丝马迹,都要追查到底。

他也不怕麻烦,一家一家地去走访,一个人一个人地去询问。

我就在想啊,这就是看得见的正义。

正义不是一句空话,不是高高在上的理念,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

小李通过自己的努力,让老王的损失得到了补偿,让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让大家都觉得,在这个小镇里,是有公道在的,是有人在守护着正义的。

再想想我们的生活,其实也到处都有这样的“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看得见的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

而程序正义的法律价值中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

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许多法学家认为,“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是从人治到法治、从传统法文化到法制现代化、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种价值,确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并以此作为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的基本理念,才能最终实现法治国的理想。

一、程序正义观念的起源程序公正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的正义观。

斯多噶派的自然法思想进一步发展了正义观,并成为自然正义论的理论基础。

到了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自然正义作为一项程序公正的标准,已成为自然法、万民法和神判法的基本内容。

自然正义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judexinpartesua),二是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audialtermpartem)。

程序正义观念的古典表述在英国是“自然正义”(natuarljustice)出现在13世纪英国普通法之中。

1215年,英格兰国王颁行的《大宪章》(MagnaCharta)第39条就曾规定:“除非经由贵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者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杀害等惩罚。

1355年,英王爱得华三世颁布的一项律令(有学者称为“自由律”)明确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者处死。

刑事诉讼的这个模式陈瑞华读后感

刑事诉讼的这个模式陈瑞华读后感

刑事诉讼的这个模式陈瑞华读后感高分!看完《看得见的正义》,到了系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演讲者刘先生用鼓励的语言称赞了他的《刑事诉讼前沿问题》。

鼓励学生来阅读作者的书,当然,由于某种原因,我直到最近才完整阅读它。

虽然我知道已经有第二版了,而且我手头确实有一本借来的书。

但我认为它也是未来必读的书籍之一、或许正因为这个时代新声音的出现,它已经成为一种必然。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可见的方式实现。

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解释了正义的本质或理念。

也为司法制度做出了合理的定位,或找到了它应有的归宿。

作为一种活动,正义应该是一种程序性活动。

就像生产产品一样,不仅要关注下线的产品,还要关注产品的生产流程和生产过程。

司法机构也是如此,它应该,甚至必须有一个合理和令人信服的过程来向人们展示产品判断。

这是我在本书中读到的对正义最直观的感受之一、我喜欢书中作者的另一点。

他可以切入正题,说说我喜欢的写作路径。

记得在和密友谈法律作品的写作方法时,我滔滔不绝地表达了我对一种写作方法的钦佩,即读者阅读一本书时,能感受到一股涓涓细流涌入书房的快感。

海。

具体来说,是一种从小到大的写法。

这并不意味着本书的写作有这样的特点,无论是作者的有趣补充还是不必要的关注。

作者可以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窥见整个司法制度的不足,并对其进行系统而深刻的分析,这应该算是本书的一个特色。

讨论的范围可以说是比较广泛的,具有司法性质,比如司法经验、司法集中、司法被动等。

以及行政权的合理定位,过去学界鲜为人知的理论,当然在今天看来,未必有所谓的超时间性,毕竟这些西方的东西已经学界广为人知,连A法系学生也知道。

以具体问题呈现普遍问题,是作者的巧思。

除了以上几点,本书最显眼的就是语言的普及,案例的选取也颇具典型。

如今,在法律界,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这些文本或思想中深刻的法律理论是司空见惯的。

教师和学生都可以尝试做所谓的小规模出版任务。

.借用笔者的话说,这可能是司法社会化带来的法律社会化效果之一、看这本书,我们还可以发现,作者使用的话语完全是西方法治,这也可能代表了包括我们法学界在内的人们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观察维度,即就是用一个所谓现代的、先进的文明体系来改造我们的社会,实现淘汰旧改的理想。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与读后感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点评!“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

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 soflaw)之说,dueprocess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

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

”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

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

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认识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

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读书笔记.具有不同面貌。

”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

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

看得见的正义观后感两篇

看得见的正义观后感两篇

看的见的正义观后感两篇1、《中国人治何时休》《看得见正义》第一版出版于2000年,如今20年过去了,书中有些问题似乎仍是当今法制社会的难题。

中国法治“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至今存在,在司法裁判中,无论是法官,控辩双方还是普通民众,所关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而不太重视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

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司法官员为了追求效率,甚至会牺牲某些程序来达到预期的结果。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的大部分差异。

“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的长期存在,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中国人治的某些特点在短期内是无法完全消除的。

坚定的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实现在法律面前额人人平等的主要保障,虽然我们在绝大多数时刻是实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也不乏有不平等现象的出现。

在本书中作者引用包拯处死自己亲侄子的故事塑造了一个铁面无私的,堪称道德完人的法官形象。

从此这种鼓励法官“大义灭亲”的文化似乎流传到了今天,成为中国人内心深处评价法官公正与否的价值标准。

人们更重视的是结局的正确和裁判结论的公正,却忽视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过程的正当性问题。

这是不是也是我国法治缺乏程序正义的表现呢?当然在结果上看,包拯处死自己的亲侄子,受到人们的一致好评。

但如果换个角度呢,会不会有人会想:为什么包拯不让其他人来审理这个案子,杀自己的侄子是不是为了灭口来掩盖自己的罪行呢?包拯会不会把原本应该诛九族的结果换成只处死他侄子来化解案子呢?等等的问题。

如果是重视程序的话,那么包拯理应回避这个案子,这样包拯也不会承担处死侄子的骂名,嫂嫂也不会责怪包拯“见死不救”,社会缺的也并不是一个可以公正的审判自己亲人的法官。

但是讽刺的是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体制里面,中国人在其他的场合并不忽视程序,甚至还将程序问题弄到令人困惑不解的地步。

深有有体会的就是向政府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了,真可谓没有几个月是办不下来的。

等你想要紧跟时代潮流的时候去办理,等办下来之后估计就是潮流的尾声了。

看得见的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浅谈程序正义在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中,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

这源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前一句讲的是法庭是一个伸张正义的地方,后一句讲的是,法庭不但要伸张正义,而且还要人们能够看得见的形式来伸张正义——这就是判决结果!这句话贯穿到立法上就是说:法律是为了伸张正义的载体,法律的条文就是要让正义能够很容易地在判决当中的体现出来。

要讲程序正义,首先就要谈及一下实体正义了。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分别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关键词,一般人可能不甚了了。

对于初学法律的我,是这样理解的:程序正义:讲证据,重细节。

认为每个正确的链条相扣导致一个正确的结果。

实体正义:相对更重结果,不冤枉无罪之人,使有罪之人获应得之罪,就是正确。

当然最完美的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能得到实现。

在不能做到完美的时候,这两者是矛盾统一的关系。

专家学者多有论述,我不多说。

只说个人看法:程序正义看似精准,但对程序本身要求很高。

如果程序本身有漏洞,则很可能运算出一个有偏差的结果。

所以就算在讲求程序正义的英国美国,最后判决还是要参考陪审团意见。

陪审团其实就是民意对程序的一个监督和对程序漏洞的一种纠偏。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学生刚拜读完陈瑞华教授的《看得见的正义》,书中涉及到对“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的通俗解释: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陈教授主要谈到的就是——程序正义,在英国的古典描述为“自然正义”,而在美国则被描述为“正当的法律程序”。

看得见的正义观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观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观后感英文回答:After watching "The Pursuit of Happyness," I was deeply moved by the theme of visible justice portrayed in the film. The story of Chris Gardner struggling to make a better life for himself and his son despite facing numerous obstacles and injustices, resonated with me on a profound level. The film highlighted the importance of perseverance, determination, and the pursuit of one's dreams, even in the face of adversity.The concept of visible justice was evident throughout the film, as it depicted the struggles of a man who was constantly faced with unfair treatment and discrimination. Despite this, Chris Gardner never gave up and continued to fight for a better life for himself and his son. This perseverance and determination ultimately led to his success, showcasing the triumph of justice in the end.The film also shed light on the harsh realities of poverty, homelessness, and the challenges faced by thosewho are marginalized in society. It made me reflect on the privileges that I often take for granted and the importance of using them to help those in need. The portrayal ofvisible justice in the film served as a reminder of the ongoing fight for equality and the need to stand up against injustice.Overall, "The Pursuit of Happyness" left a lasting impression on me and reinforced the belief in the power of resilience, determination, and the pursuit of visible justice. It serves as a powerful reminder that no matterthe circumstances, one should never give up on their dreams and the fight for what is right.中文回答:在观看《当幸福来敲门》之后,我对电影中所呈现的可见正义主题深感动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要正义,更要看得见

——读《看得见的正义》有感

材料科学与工程 2015级材料二班 燕森博 1517020212
近期,全国人民关心的“于欢案”终于二审判决出来了,二审判
决于欢有期徒刑5年,在判决书中,要谈到了种种与“正当防卫”这
个关键词的界定。我认为,此次案件的意义已经大于其本身,舆论的
各种观点已经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可以说,“于欢案”为我们普通公
民也上了一堂生动的的法治课。然而在我国,法律普及程度显然还没
有达到最基本的要求,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有时候我们只根据自己
的臆断去判定一个案件是否“伸张正义”。我从先锋书店购买的这本
《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讲述了最基本的法律上的常识以及在法律
判决时的一些基本原则问题。我想这也是我们国家在走社会主义道路
上公民必须了解的一些知识。
首先解释一下何谓“看得见的正义”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
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也就是实
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
判的结论上,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而从静态的角度来
看,实体正义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就比如说我们现在制定颁
布的法律法规。刑法学者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对相似案
件给予相同处理等法律原则,大体上可以视为实体正义的主要内容。
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观察,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却没
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和情节上都不完全相同,
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有差异,而案件在裁判结论形成之前,多多少
少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
个统一适用的公正标准,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
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海油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没有直接
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过程中,具有明确、
具体且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
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
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
能为当事者所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判断。甚至在大多数
情况下,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主要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
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对我来说是一个新的感念,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
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
格言: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我
的理解范围内,我认为这局格言是在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
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
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
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认可名裁判者必须确
保判决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在我没读这本书前,我认为这样的
过程是繁琐的,是没有必要的,但是随着书中举出的例子来看,我逐
渐意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中国当代的国情下,我们习惯于用自
己的一套评判标准来判断一个事件表面上谁对谁错,在大多数情况下
这都可以暂且认为是合理的。但是,但凡由于我们的案件的认知有限,
或者囿于其他的原因使我们对案件产生了一定的误解,那么错判案和
冤案就会随之而来。截止今年6月份,就我个人看到过的关于因为冤
案就高达10起,清白的人白白坐牢10年20年的例子比比皆是,这
只是目前被媒体报道出来的而已。然而在欧美所执行的程序正义,给
嫌疑犯充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我可以不认可你的观点,但我坚决
维护你说话的权利。”这样的制度下就让嫌疑犯在被执行判决时可以
做到心服口服,让判案和冤案的几率大大降低。宁可放过一百,也不
错判一个。这样的思想确实令我耳目一新。
实际上,美国法官对法律程序的“极端强调”,源于英美普通法
的法律传统。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早在13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
通法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程序正义观念的经典表述
在英国家就是“自然正义”,而在美国则是“正当法律程序”。英国法
律制度在其发展的较早时期就有注重法律程序的传统,人们相信“程
序先于权利”。一方面与英国法官长期形成的遵循先例的传统有关,
使得法律程序——即法官的裁判过程具有形成和发展实体法原则和
规则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英国人运用法律程序对政府权力加以
制约的思想。而注重法律程序的最集中体现则是对自然正义原则的严
格遵守。
在美国学者看来,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正义的基本要求,而程序
性正当程序更是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观念。显然,在英美人的观念
中,在对一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各种实体性权益加以剥夺之前,
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遵守基本的法律程序。在这里,仅仅存在一种
法律程序是远远不够的。这种程序还必须符合一系列最基本的道德标
准。正如同一个人必须遵守道德规范才能成为一个“好人”一样,法
律程序和法律制度也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道德性,才能成为“好”的
制度和程序。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各种各样的专制主义政权,如德国
纳粹、意大利法西斯、日本军国主义等,一般都建立了大体上还算完
备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但我们都知道,这些所谓的司法制度和法
律程序并不具备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符合人类普遍的公平、正义观
念。换句话说,不符合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的法律程序,即使非常
完备、有效和实用,也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应当说,英美人所信
奉的“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等程序正义观念,即使在其他社
会中也具有普遍的意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中都要按照
整齐划一的程序正义标准,建立相同的程序模式。事实上就像书中美
国学者所说那样:“正当程序是一个灵活的概念……对正当程序的要求
是绝对的,但它的适用却不是。”
对于中国人而言,问题的关键并不是针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西方
国家的法律程序加以模仿、移植,而应当是理解并坚持一种程序道德
性的观念,培养一种按照正义要求设计法律程序的法律文化。如果这
样,那我们我们建立的所有涉及到剥夺个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法
律决定过程,就会逐渐贯彻自然正义、正当程序和程序正式和价值要
求,并符合中国人与生俱来的公平、正义的观念,从而使法律制度甚
至统治秩序得到中国人的认可和尊重。
我们现在的社会还是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
在任何一种司法裁判过程中,无论是法官、双方还是普通公众。所关
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结果,类似于“于欢案”的二审结果,而不太重视
司法裁判的过程、步骤和方式。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司法官员出于效
率、便利等实用的考虑,还会故意地通过牺牲程序来保证某种预期的
结果。不过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终究是一个表象。中国人其实在
其他一些场合并不忽略程序,甚至还将程序问题提到令人困惑不解的
地步。例如:向政府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向某一机构申请许可证……
这时人们往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联想到司法官员在诉讼中
经常迫不及待地作出结论的情况,这里的程序为什么会受到如此不正
常的重视呢?
显然,司法制度中的“重实体、轻程序”也罢,行政管理中的“重
手续”也罢,实质上不过是“重权力,轻权利”的表现形式。具体到
诉讼领域,这种对国家权利的畸形重视以及对个人权利的极度轻视,
显示出这个国家还是处于发展中的阶段。在此情况下,重视手续和轻
视程序所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使处于弱势地位的人都不具
有基本的人的尊严,而把人当做程一种手段。
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所提出的最终要求就是代表国家行
驶公权力的官员或者机构,在作出使一个人的权益直接受到有利或者
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必须给予这个人以参与决定制作过程的机会,
做到不偏不倚,并确保参与者拥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与此
同时,决定者在作出限制或者剥夺个人权益的决定时,还必须及其慎
重,内心具有并向外部表达出充足的理由,以便能尽量说服受到不利
对待的一方。
或许,人们永远不可能将程序正义的内容到达很深的地步,但无
论如何,程序的不公正和非正义都是有着确定标准的。那就是使人仅
仅成为手段或者工具,而不成为目的。只要人们受到这样的对待,非
正义也就发生了,错判案和冤案也就发生了,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
道德正当性也就会引起人们的质疑,而这也是《看得见的正义》带给
我最大的收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