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原则_韦经建
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确保各国金融机构在金融领域受到公平竞争的待遇,避免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
跨国金融机构监管合作
加强跨国金融机构监管合作,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04
公平互利原则的挑战与对策
Chapter
应对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
01
全球经济一体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际
特点
国际经济法具有跨国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其法律 规范往往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和执行,同时也受到国 际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
促进国际贸易合作
国际经济法为各国之间的贸易合 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 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增 长。
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国际经济法为国际金融体系提供 了法律框架,有助于维护国际金 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它贯穿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国际贸易、投 资、金融、知识产权等。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准则之一,对于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它要求各国在 行使主权时,应遵循平等、公正、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措施或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
Chapter
国家对跨国公司进行税收优惠的案例
总结词
税收优惠是一种常见的国家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方式,但也可能因此破坏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
详细描述
某些国家为了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会提供税收优惠,例如减免税收、降低税率等。然而,这种做法 可能会导致其他国家感到不公平,因为它们可能无法提供相同的优惠。此外,这种做法还可能对跨国 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扭曲,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浅谈

有 些条 款作 合 乎 已身 的 解释 。由于 国家 经济 度 尚未规定 在 国际条 约 中 , 被认 为是根 据 发达 力悬 殊的不 同类 曰家说 来 , 平互 利落 实 于原 公
白行 选择 ” 实行 的一 种 临时 措施 。不 有彤 式平 等关 系 或 虚似 平 等关 系的 纠 正 以及 而 实 力的差距 , 许多发 展 中国家有 时在 创制 中吃 国家“ 由于 该制度 已有 许 多发 达 国家付 诸 实践并 新 的实质 平 等关 系 的创设 。就应 当让 经济 上 亏 , 叫 在事 后 的 补救 中吃 亏 。 而 , 现 阶 过 , 有 在 段 , 持公平 互利 则 , 大 国在 “ ” 有 在 一些重 要 的国际 文件 中得到 反映 , 坚 的原 使 理 上 我们 不妨 贫 弱落后 的发 展 中国 家有 权 单方 面 享 受特 殊 当然 , 目前 优 惠待 遇 。 屈 , 使其考 虑发 展 【国家 的利益 。发 展 中国 认 为该 制度 已成为 国际惯 例 。 促 { J 普惠制 仅仅是 在税 收上 的待 遇 , 着关 税 的一 随 贯 彻公 平互 利 原则 不 仅 对发 展 中国 家有 家 在参 与罔际经 济法 律文件 的制定 和 修改 中,
高于规则 , 着规则 的精 神实 质。 法律原 则 的存 在 , 对 于不吃 亏这 一底线 的保 障。所 《 体现 则是 对外 贸易法 》 第五 条规 定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
虽 然没 有规定 确定 的事实状 态 , 也没 有规 定具 以 , 公平 互 利原 则 在 现实 中, 于在 双 边 中 的 根据 平等互 利 的原则 , 对 促进 和发展 同其 他 国家 体 的法律 后 果 , 在 创 制法 律 、 但 理解 法 律 或适 国际经济 具有 的吸 引力 , 于双方 的整体 发展 和地 区 的贸易关 系 , 结或 者参加 关税 同盟 协 对 缔
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

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国际经济关系必须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并且不得对某一国家或地区进行歧视性对待。
具体来说,公平互利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等待遇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该给予其他国家相同的待遇,不得进行任何歧视性对待。
2. 互惠原则: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各国应该采取相互尊重的态度,实行互惠原则,达到双方都受益、相互合作的目的。
3. 公正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该遵守公正原则,持平和公正地处理各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纠纷。
4. 合作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该树立合作的精神,积极寻求合作机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是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各国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国应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广泛的贸易和投资关系,促进综合性、可持续性和均衡性的共同发展。
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

济 主权原 则这 个基础 , 平 互利便是 一 句空话 , 公 但公 平互 利原则 却一 直存在 于调 整 国际经 济关 系法律 规 范之 中 , 真正 的 只有
实现 公 平互 利原 则 , 才能使 国家经 济上独 立 , 主权 完整
关键 词
国际经 济 法
公 平 互利
基本原 则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 章 编号 :090 9 (000 -5 -1 10 .522 1)10 30
强 大 的控 制 力作为 后盾 是不可 能 的, 时便 可 以用公平 互利 的原 的 国家 , 持公 平互 利 同时要 把虚 假表 面 形式 的平 等进 行整 改 , 此 维 则 来体 现公 正性 , 的作 用可 以说 是非 常重 要 的。 它 并且 创设 新 的平 的关系 。 些 经济 落后 的发 展 中 国家 , 要让 他 那 也
和具 体法 律后 果 , 是在 创造 法 律和适 用法 律 的时候 , 不能缺 是 最终 的 目的 。 但 是
少的。 国际经 济法 其 中 的公平 互利 原则 的灵 活性 , 不但 让 国际经 则 之外 的新 情 况 。 公 平互 利 原则 一直 都 在调 整 国际 经济 关系 的法 律规 范 中起
中 图分 类号 : 9 D9
在法理 上对 法律 原则 的定义 是法律 上规 定 的、 以进 行法律 关 税 的一再 降低 就是 原 因, 以发展 中 国家 , 可 所 应该 去争 取 更多 除 推理 的 。 种原 则有 着精 神上 的 实质 , 这 也是 从规 则 中得到 启发 而 了关税 方面 的优 惠制 度 。 因而 当下最 为迫 切 的事 , 是稳 定并 且 就 成, 同时又 是大 于规 则 。 律 原则 虽然 没有 说 明明确 的事 实状态 进 一步 明确具 体当 下的这 些优 惠措施 , 法 从而 进一 步落 实到 实处才
国际经济法主观题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四)有约必守原则指的是民事关系当事人或上市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合同(契约),对约定条款,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
2.论述MIGA的投保条件(一)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二)合格的投资《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
但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
(三)合格的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四)承保的险别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
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
(五)代位求偿权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六)分保与“赞助担保”《公约》规定,对于会员国或会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6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家具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纽约,合同中约定的装船时间是2017年9月1日以前。
由于甲公司的过失,货物在规定的日期之后才装船完毕,在甲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注明9月1日装船的清洁提单,提单上注明适用《海牙规则》。
运输途中,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部分货物毁损,为了修理船舶以便继续航行,该船到临近的港口进行了修理并装卸货物。
继续航行后,由于船长的过失,船舱起火,烧毁了部分货物。
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乙公司提取了货物。
如果货物延迟到达给乙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向丙公司索赔后,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追索?()A.假设本案适用《汉堡规则》,丙公司也无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甲公司出具保函有欺诈意图B.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甲公司向其出具了保函C.丙公司可以依保函向甲公司追索,因为延迟装船是由于甲公司的过失D.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追索,因为《海牙规则》不承认保函的效力答案:A|D解析:三项,保函是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证赔偿承运人损失的书面文书。
由于保函常常带有欺诈的意图,所以许多公约认定保函无效。
《海牙规则》不承认保函的效力,所以丙公司无法依保函向甲公司追索。
项,《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公约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而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可见,《汉堡规则》只承认善意保函,而不承认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承运人不能凭有欺诈意图的保函向托运人追索。
本题中,甲公司出具保函有欺诈意图,所以丙公司无权向甲公司追索。
国际经济法的公平原则探讨
国际经济法的公平原则探讨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论文在分析全球化的背景下下,剖析了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交往的应用。
国际经济法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构成。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公平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平等性与合理性两方面。
现阶段,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与深远的影响,它利于维护国与国的公平,利于推动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一、公平的概况(一)公平的概念在法律中始终追求着公平与正义,但关于公平的概念,在经济学、法理学与政治学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经济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分配结果。
通常情况下,经济学家对公平的阐述是借助蛋糕的等份分配实现的,此时社会主体均获得了同等的利益,公平具有一定的算术意义。
在经济学中,此类公平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但在法律领域中有所运用,如:民法中的赔偿制度,利用公平的方法对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分担。
在国际经济法中,分配结果中难以体现平等,主要是由于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个国家的国力存在差异,因此,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其权利、义务与影响等各个方面的差距是明显的。
在政治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平等的获取机会。
政治学理论中的平等具有几何意义,此时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体的财产与荣誉等分配和其地位与贡献等保持着正相关。
在法理学方面,公平主要是指自然人与法人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此时,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均拥有同样的待遇。
在国际法方面,公平主要是指反对文明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公然歧视,对于任何主权国家而言,其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排他的,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均没有特殊待遇。
虽然,该理论为国际秩序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利于公平、有序国际秩序的建立,但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仍未能实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
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然后分析了公平互利原则形成的过程,并阐述了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效果,从而揭示了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重要性,指出坚持和贯彻公平互利原则可以有效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经济的健康交往。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实践一、引言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全过程都贯穿着公平互利的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每一个领域的最基本原则,并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在整个国际经济法中,基本原则是核心,而公平互利原则为最基本的原则,坚持和贯彻公平互利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和要求(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公平原则和互利原则。
(1)互利原则:互利原则主要是强调不同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济利益的互利,也就是在不同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双方都能够在经济交往中获得利益。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不同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法律地位是一致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因此,公平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利益,避免任何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借助自己的经济实力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
在实际中,很多发达国家和经济大国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在创建国际经济法律文件时会制定损人利己的规定。
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在经济实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实力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发展中国家很容易吃亏。
而公平互利原则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一问题。
公平原则和互利原则是有效融合在一起的,两者是一体的关系,只有实现了公平原则才能进一步实现互利原则,而实现了互利原则就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体现[1]。
在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
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研究论文
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研究论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如何构建一个公平、稳定和可持续的国际经济秩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中,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石之一,本文将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概念和内涵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最根本的原则之一。
它同时涵盖了公平和互利两个方面,相互贯通、相辅相成。
具体来说,公平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贸易公平,即任何一方在贸易中应当受到平等待遇,不应该因为其文化、政治或经济状况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是法律公平,即所有当事方应该在同样的法律下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该因为其身份、国籍、信仰等原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而互利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同时尊重并维护他方的利益,以达到各方共赢、增进协作的目的。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历史渊源公平互利原则早在十九世纪末就已经渐渐成为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当时北美、欧洲等地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保护贸易主义,从而使贸易冲突和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公平互利原则的出现具有了历史特殊性。
当时,各种国家开始重视自由贸易,认为有必要各国间实行公平贸易。
此后,在各种国际法和公约中,公平互利原则开始变得越来越普遍和重要。
三、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作用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必要条件。
在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公平互利原则可以起到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引导国际贸易正常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对国际贸易发展的路径和方向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只有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各国之间的贸易才能够充分发挥自由贸易的好处,确保贸易的正常、稳定、有序的发展,避免贸易摩擦和贸易战的发生。
2、促进各国相互了解和合作。
在公平互利的体系中,各方都能够通过平等的竞争、合作和沟通而共同成长。
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
、
得 公理 , 体现 了国际经 济法 的法律 思 想 , 表着 当代 国际社 会再创 代 设 国际 经济 法律 秩序 中得 重要 价值 取 向 。 在 国际经 济交 往 中强调 公平 互利 , 究其 主要 宗 旨, 端在 于树立 和 贯彻 新的平 等 观 。对 于经 济 实力 相 当、实 际地位 基 本平等 的 同 类 国家 说来 , 公平互 利落 实于 原有 平等 关系 的维持 ; 于经 济实 力 对 悬殊 、 际地位 不平 等 的不 同类 国家说 来 , 实 公平互利 落 实于原 有形 式平等 关系或 虚假平 等关系 的纠正 以及新 的实质平 等关系 的创设。 为此 目的, 就应 当积 极采 取各种 措施 , 经济上 贫弱 落后 的发展 中 让 国家 有权 单方 面享 受非 对等 性 的、不 要求 直接互 惠 回报 的特 殊优 惠待遇 , 并且通 过给 予 这些 貌似 ” 平等 ” 不 的特 惠待 遇 , 来补 偿历 史 上 的过错 , 以实现真 正 实质 上的平 等 , 达到 真正 的公 平 。 只有 在公 平互 利 的基础 上建 立新 型 的国 际社会 关系 ,才 能逐 步纠 正 目 存 在 的国际 贫富 悬殊 的不 合理 现象 ,实现 全球 各类 国 前 家在经 济 上 的均衡 发展 和共 同繁 荣 。换言 之 ,贯彻 公平互 利原 则 不仅对 发 展 中国家 有利 ,从世 界战 略 全局和 发达 国家 本身 利益 出 发 , 发达 国家和 发展 中国家建 立公平 互利 关 系, 在 有助 于缓 和发 达 国家 的经济 困难 , 有利 于世 界 的和平 和稳 定 。 也 三 、 平互 利原 则 的实践 公 发 达 国家对发 展 中 国家公平 互利 原则 的具 体运用 和初 步体现 是 其对 发展 中 国家施 行 ” 非互 惠 的普 惠待遇 ” 。虽 然实行 普遍 优惠 待遇 制度 尚未规 定在 国际 条约 中 , 认 为是根据 发达 国家 ” 被 自行选 择 ” 实行 的一 种 临时措施 。不 过 , 而 由于该 制度 已有许 多发 达 国家 付诸 实 践并 在一些 重要 的国际 文件 中得 到反映 ,我们 不妨 认 为该 制度 己成为 国际惯 例 。当然 , 目前 普 惠制仅 仅 是在税 收上 的待遇 , 随着 关税 的一 再 降低 , 惠制 对发 展中 国家 的意义将 越来 越小 , 普 发 展 中国家应 争取更 多 的非 关税 方面 的” 惠制”关税 与贸易 总协定 普 , 中第 四部 分 已体现 了这 一 点。 目前最 为迫 切 的 , 是将 这 些优 惠措 施稳 定下 来 , 并进 一步 的 明确 具 体化 , 将这 些优 惠落 在 实处 。普遍 优 惠制 的实行 , 从表 面的平等 , 把 真正 的落实到 实质 的公平层面上 , 对 于 发展 中 国家 的平等 发展 有 了一定 的作 用。 不过 ,从上 面也可 以看 出 , 是普 遍优 惠 制也 有一些 问题 , 就 因而 . 持公平 互利 的原 坚 则 , 国际 经济 的实践 中, 当进 一步 加强 , 在 应 从而 , 在更 多的层 面上 实现公 平 互利 。 应 当指 出 , 当前 国 际现状 的整 体上看 , 从 公平 互利 原则 的贯彻 实行, 还只 是略 见端 倪 , 有所进 展 : 发展 中 国家在 国际 经济 关系 中 的不利 地位 , 尚未得 到重 大改变 ; 真正 实现 公平 互利 , 需经过 要 还 长 期 的奋 斗和 不懈 的努力 。 参 考文 献 : 【] 1 朱揽 叶 , 际经济 法学 . 京大 学 出版 社 , 0 5版 国 北 20 【] 安 , 2陈 国际经 济法 学专 论. 京 高等教 育 出版社 ,02版 北 20 [] 3谢邦 宗 , 张劲 草. 国际经 济法 原理 . 界图书 出版社 ,92版 世 19 [】 4屈广 清 , 国际 经济 法总 论. 律 出版社 ,03版 法 20 [】 5沈宗 灵 , 法理 学. 京大 学 出版 社 ,00版 北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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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第3期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May ,2002 No .3 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原则韦经建,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对公平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解释。
法律上的公平理念着重强调各主体的最终利益的实现;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国际经济交往中国家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交往结果的合理性。
但对于公平原则是否已构成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问题,法学界尚存在分歧。
通过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条件的理论分析和对国际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实践考察,可以认为公平原则应发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应为之不断努力。
关键词:公平;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2)03-0081-07收稿日期:2002-02-11基金项目:教育部九五规划一般项目(96JAQ820023)作者简介:韦经建(1953-),男,江西泰和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志鹏(1974-),男,黑龙江双城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一、公平概念的不同阐释与公平原则的理论分歧(一)不同层次的公平追求公平和正义,是法律亘古不变的使命。
但是,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理论与法学理论对于公平概念的认知有所不同,甚至法学的不同分支对于公平概念的阐释也有一定的区别。
所以,本文伊始即须解读的问题为:何谓公平?首先,公平可以指分配结果的平等(equality )。
经济学家时常将此种公平比喻为对于一块蛋糕按等份的平均分配,使所有社会主体都得到同样的利益。
可见,这是算术意义上的公平。
尽管在现实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这种公平经常是不现实的,但是在有些法律领域,如民法体系中的赔偿制度,还会采用这种方式来确定有关责任主体间赔偿数额的分担。
然而,在国际经济法层面上分配结果的平等通常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各国综合国力不同,所以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影响、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等方面均有较大差距,对于分配结果平等性的刻意追求反而会导致实质的不合理。
其次,公平可以指获得机会的平等。
根据政治学理论,获得机会的平等是几何意义上的公平,目的是使社会主体的财产、荣誉等的分配与其地位、贡献等成比例。
[1](P33-34)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此种公平还可以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地位的平等,使其DOI :10.15939/j .jujsse .2002.03.012无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获得同样的待遇。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公平概念源于“国家主权理论”,它是对于西方国际法学者的“文明国家理论”的扬弃。
该理论反对所谓“文明国家”对于原殖民地国家和其他贫穷国家的公然歧视,确认任何主权国家均拥有独立的、排他的和平等的地位,否定任何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特殊待遇。
该理论的确立为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国际秩序奠定了合理并可行的国际法理论的基础。
但是,此种公平仍属于“机会平等理论”范畴,对于国际经济关系而言仍具有局限性。
再次,公平还可以指对于合理差异的普遍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效果平等的追求。
此种公平的概念突出强调实质上的平等,是对于公平理念的新主张,代表着先进的社会道德观和价值取向。
许多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无论是分配结果的平等还是获得机会的平等,都不能完全等于实现了公平。
从法的精神及价值追求上看,平等侧重于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确定,公平则是要强调各主体最终利益的实现。
所以,公平涵盖了平等的基本内容,并且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概念本文认为公平应当指:主权国家在相同层面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均为平等主体,它们有权自主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自主管理涉外经济活动;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
这可具体分成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在横向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即自然人、法人主体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以及主权国家的国家间经济关系中,应当适用获得机会平等原则,因而其在此类活动形成的各自层面的关系中,均为地位平等的主体;除非涉及到民事责任或国家责任等个别制度的场合,在通常情形下不适用分配结果平等原则。
第二,在纵向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即国家对交易主体的跨国管制关系中,一般不适用获得机会平等原则,但国家应依据其承担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等国际法义务,给予本国自然人、法人与外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获得平等机会的公平待遇;不过,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分配结果平等原则均不适用。
第三,在国家间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应适用合理差距原则,以弥补机会平等原则的缺陷。
由于历史的、政治的、资源的以及经济结构等方面原因造成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状况的恶化和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等世界经济不平衡的状况,发达国家对此应当负担应有的国际义务。
这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发达国家必须建立稳定可行和无歧视的特惠制度,以确保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合理的经济利益;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的国际援助并免除其不合理的债务负担;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重新调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尽可能以公平互惠的分工原则取代平等互利的分工原则;在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方面给发展中国家以更多的参与权。
(三)公平原则的理论分歧国际经济法学的法律概念和学说体系只有几十年的历史,对于其中的很多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领域也是如此。
由于学者们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尺度考察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组成体系、内在价值和构成模式的①,理论上的争议也就在所难免。
目前,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平等原则(或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对于平等原则是否应当或者已经由公平原则(或公平互利原则)所取代,换言之,公平原则是否应当或者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平互利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些学者从国际关系演进和发展的脉络出发,分析殖民体系和后殖民体系使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境况逐步恶化的历史渊源,说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强烈呼吁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关注,对其提供充分、无条件的财政、技术援助和贸易政策优惠的愿望和理念是合情合理的,是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的。
这些学者还认为,近几十年来的一些规范性国际文件和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都开始逐渐接受了这一理念,特别是通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努力,经过艰辛的斗争和妥协而建立起来的特惠制和普惠制②得以在《洛美协定》体系、欧盟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制度、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内得以广泛适用,从而使公平原则初见端倪。
[2](P82-93)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国际经济法规范中,平等互利原则仍是调整各方主体间相互关系及其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在当前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中还不存在完全依照公平原则规范国家间经济交往关系的可能性。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特别指出,以普惠制和特惠制作为证明公平原则已成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其原因在于:一是涉及普惠制的联合国大会文件,仅具有建议性,一般不具有国际法规范文件的效力;二是有关普惠制的各国立法只能约束给惠国本国政府,不能约束其他国家;同时,已经获得一国普惠制待遇的受惠国也不能因为该给惠国的有关法律发生变化,或者因其不能继续获得此种待遇而向该国法院或向任何国际司法机构提出国际法上的权利主张,毕竟国内立法不具有普遍国际法的效力;三是尽管《洛美协定》被认为是确定特惠制的法律基础,但其适用的受惠国范围仍然带有旧秩序中的殖民经济的痕迹,不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没有公平地对待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从而与WTO 的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冲突;③四是WTO 协议等具有确定约束力的多边国际条约,对于普惠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而难以有效地约束相关成员方。
由此得出的结论为:普惠制和特惠制的法律基础仍然非常薄弱,其“自身尚未形成为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3](P58-66)①②③《洛美协定》其实是一种特惠制度,而且由于其仅适用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从而与世贸组织的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
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的美国和中美洲各国与欧盟之间的“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争议”实际上就是此种特惠制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冲突的典型实例。
(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
)此外,2000年6月23日,欧盟与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区77个发展中国家在第四个《洛美协定》的基础上签署了新的贸易和援助协定,即《科托努协定》(Cotonou Agreement )。
《科托努协定》有效期为20年,前8年为过渡期,后12年为执行期。
主要内容包括双方进行全面的政治对话、扩大经贸合作、实现贸易自由化等。
该协定规定,欧盟在8年过渡期中向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135亿欧元的经济援助,并允许其97%的产品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http ://eu -ropa .eu .int /comm /development /cotonou /index _en .ht m特惠制是指基于《洛美协定》而在欧盟和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间形成的,以特别适用的优惠关税为主的双边经贸关系;普惠制是指基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外贸法和GA TT -WTO 规则而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的,以普遍适用的优惠关税为主的多边经贸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体系有多种,很多国际法律文件对此都有不同的阐述。
例如,《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作了大量的列举;我国学者也总结出了不同的原则体系,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主要包括:(1)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公平互利、发展权、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曹建明:《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2页。
);(2)国家经济主权、协调不同主体之间利益、遵循国际经济活动规律、消除不同国家之间法律障碍(杨紫:《国际经济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111页。
);(3)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有约必守。
(陈安:《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116页。
)二、公平原则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论证公平原则应当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加以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条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特殊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