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征收征用权滥用要靠完善法制
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

×
)
×)
(依法行政的主体是政府,依法执政的主体是党。)
3.法制部门的监督是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 (
×
)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法制部门的监督 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4.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 (在我国,人民通过人大代表间接行使国家权力。)
×
)
4.在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都具有法律效力。
C
2 、 (2013· 四川 ) 建设廉洁政治,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里”。下列做法中,直接体现这一要求的是( ) ①国务院下放和取消133项行政审批事项 ②某省民政厅开展“廉政亲情寄语”活动 ③某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推行“开放式决策” ④某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规范网络反腐”议案 A.①③ `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1、依法行政的含义?
2、政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3、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4、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
5、政府如何审慎行使权力, 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回顾与思考
1.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民 主监督?
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舆论监督制度 。
新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 议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即党通 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 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在 过其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部门 能,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 它的基础上产生,对它负责, 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 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实行监 议和批评方式进行监督。 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监督 也可以通过做好有关课题, 督,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 政府工作。监督的具体形式 通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 是:政府要定期向人大报告 府重要职务等 上 地向政府机关提出建设性 其工作;接受人大及常委会 人民政协的监督 级 意见。 的质询;依法向有 关人大常 政 府 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 。 监察部门(监察部、 厅、局)通过加强廉政监 各级政府的法制局 监察部门 法制部门 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是国家行使审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 公民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 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 判、监督守法的机关,通过 检查工作,对政府 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实行 政,保证政令畅通,防止 审计部门(审计局、 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国家 审 法制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监督。具体的形式是提出批 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总署)是通过加强对财 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 司法机关的监督 计 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 政预算执行和收支、政 行为实行监督,起到镇压一 部 举等。 府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 门 切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 项目、重点国有金融机 安全、侵害人民利益的违法 新闻舆论通过调查、采访, 暴露政府行政过程中存在的 构和国有企业及税收征 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 管的审计监督,及时发 利,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 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现问题,并依法处理。 化建设顺利进行。 从而监督政府监督?
“拆迁”与权利实现的辩证关系——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纳 了 “ 迁太 过 刺眼 ” ,可 以考虑 不 要 “ 迂 ”二 拆 拆
字之 学 者建 言的 结果 。这 一方 面反 映 了 “ 迁 ”刺 拆
眼 的 实情 ,另一 方面 也 反映 了起 草者 民 主立 法 的 姿
概 念 ,根据 不 同的发展 阶段 、不 同的 国情和不 同的情 况会有 不 同的解释 。 所 以,应 当从程序上加 以完善 ,规 定相 应的利益衡 量机制 ,以适应一直在 变 化 、发展着的形势。采取静 止不变的列举 方法来理解 ,即使有所谓 “ 兜底 ”
规 定 ,依 然很 危 险 。
问题 ,有针对性地修 改 《 迁条例 》,并对其他相 关法规 范予以 “ 拆 一揽 子” 式协调完善。修 改 《 迁条例 》首先应 当对 《 拆 拆迁条例 》与 《 宪法 》、 《 。 物 权法 》是 否存在抵触 、存在哪些抵触进行辨析 ,并有针对性地 消除那些真正
的抵 触 。
●公 共 利 益 不 是 一 个静 态 的 、 确 定 的概 念 ,而 是 一 个 动 态 的 、 不 确 定 的
态 。这 种 姿态 是值 得 肯 定 的 ,但这 种 做 法却 是 不可
取 的。
和地 方 政 府在 内的 比较 固 定 的既 有 利益 格 局 ,难 以 平衡 地 方 经济 发 展 与保 护 公 民合 法财 产 权 ,因而在 贯彻 执 行 方面 将 难 以达 到 令行 禁 止之 效 ,无 法 走 出 制度 安 排被 扭 曲等 困境 。故 而 ,这种 修 改方 式 是不 可取 的 ,不 仅 拆迁 领 域 的法 规 范修 改 不 可取 ,而且
部编版五年级下册道德与法制第二单元第4课《我们的公共生活》第二课时《维护公共利益》

4. 人人( )参与公共生活,利用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享受( )。现代社会的人们积极倡导( ),出现了很多( )的生活方式。
5. 公共生活需要( ),公共利益需要( )。只有共同( )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 )公共生活,保障大家的( )。
共享的公共生活随处可见,比如我们学校的“开放图书柜”就是图书的共享。尤其是共享的公共设施,我们更应该维护。
三、拓展练习
寻找生活中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的问题,并记录下来。然后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制定方案解决这些破坏问题。
四、总结。
公共生活需要共建,公共利益需要共享。只有共同维护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享受公共生活,保障大家的共同利益。
4.思考:要使共享行为真正服务于生活,我们应该如何做?
5.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师小结:
师生活动
设计意图
第二课时 维护公共利益
一、激趣引入。
1.欣赏《一个井盖子的自述》
我是个“井盖子”,在这里先问大家好。一般情况下谁也不注意我,只有那些小偷小摸的生活实在生活不下去的,他们每天关注着我。因为我现在的身价在涨,一套井盖子成本价在800元,一斤生铁价格目前也在那1.60元,一个井盖子少说也能够卖它个100多元吧。
2. 有些人为了自身利益,随意( 占有 )或( 浪费 )公共资源,( 毁坏 )公共设施,这些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 公共权益 ),严重的还会( 触犯法律 )。
做好立法的重要性

做好立法的重要性立法是[legislation; law making] 国家权力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
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欢!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
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
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
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立法法准则做好立法工作在我国,立法法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基本法律。
就立法法的内容看,主要包括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监督措施三部分内容。
所谓立法法是管立法的法,主要讲的就是这三种规则。
具体说来,立法权限是规定谁有权制定法律,制定什么性质的法律,这些法律之间是什么关系;立法程序讲的是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需要经过哪些步骤;立法监督是对各个层次的立法所采取的监督措施。
2025年中考道德与法治热点专题突破 - 专题五 维护法律权威 建设法治中国(含答案)

2025年中考道德与法治热点专题突破维护法律权威建设法治中国基础必背必背答题观点答题角度具体内容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最主要特征),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法律是应生活的需要而制定和颁布的,又对生活加以规范和调整。
(法律与生活的关系)法律的作用法律规范着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生活,为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1.①法律规定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应该履行的义务;法律让我们懂得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①法律也为我们评判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准绳,指引、教育人向善。
(法律的规范作用)2.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保护作用)违法与犯罪1.①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犯罪,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若不及时改正,任其发展下去,就可能发展为犯罪。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关系)2.严重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法律标志)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前两者的必然法律后果)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3.①杜绝不良行为,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①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预防犯罪的做法)4.要善于斗争,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巧妙地借助他人或社会的力量,采取机智灵活的方式。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做法)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宪法的地位)2.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3.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缺陷及完善对策研究

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缺陷及完善对策研究摘要: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是指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所进行的法律保护。
完善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社会的构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及完备的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形成。
当前我国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在执法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应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从执法上确立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执法原则,行政执法须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一、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执法缺陷(一)部分行政主体漠视私有财产权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行政主体法治意识的提高,保护私有财产权越来越受到行政主体的重视。
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保护私有财产权是行政主体的义务。
这种义务最重要的特点是它不同于等价交换关系,是无偿履行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行政主体漠视私有财产,如有些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这方面就存在模糊观念,将履行法定职责视为等价有偿的民事义务,再有就是有些公安机关对于执法中的错误不能及时纠正,造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损害。
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都直接涉及公民的财产权,由于特权观念的影响,存在无视公民财产权受到的损害的现象。
(二)滥用行政权的现象较突出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行使原则不明晰,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私有财产权的现象突出。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从根本上讲是法律赋予的,正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才有高效运作的行政管理系统。
因而,鉴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复杂性、主动性等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和合理的。
然而,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产生执法的任意性甚至人为的扩大执法的范围,加大处罚的力度。
在实践中的很多侵犯私有财产权的情形均发生于行政主体的裁量权不当行使上。
如涉及公民财产权益的行政救助、行政奖励等给付行为之中,虽然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合法的财产请求权,但最终能否获取以及如何获取,通常依赖行政主体的裁量权限的行使。
部编五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 总复习 第二单元公共生活靠大家 51张幻灯片
➢ 填空题
部编版五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
请同学们认真回 忆课本知识,回
答问题。
➢ 填空题答题要点
部编版五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
填空题考察学生对知识的再现记 忆,考试前对填空题作画线,组 织时间进行背诵,听答、互相提 问以提高正确率。有些空根据句 子是可以以自己的理解进行填空 的应大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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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美德 正能量 帮扶力量 2.无私奉献 温暖 3.社会责任 时间 精力 社会 4.捐款 贫 困学生 孤寡老人 保护生态环境 5.个人 群体 “ 日行一善’
➢ 判断题
部编版五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
请同学们认真回 忆课本知识,回
答问题。
➢ 判断题答题要点
部编版五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
判断要准确。如果判断不准确,并按错误判 断说明理由的答案是不能给全分的。
1.他人 集体 国家 社会公德 法律法规 2.规范自己的行为 劝阻 3.社会各方面 共同营造 4.国家 社会风尚 5.五年 拘役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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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与人相处需要( )。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生活,需要( ),( )。 2.平等友善可以传递( )。 在温暖的友善传递中, 我们相互理解、 相互 尊重, 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 )! 3.每个社会成员都要肩负应尽的( ), 多理解他人, 为他人着想。 同时, 我们也需要国家和社会在( )、( ) 等方面提供有效的保障 。 4.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 )和( )。 5.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的权利, 有享受社会服务和(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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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五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
1.人们在公共生活中表现出的文明程度和秩序意识不仅是一个文明 社会的反映,也是一个文明国家精神面貌的体现。( ) 2. 过马路的时候虽然红灯亮了,可是路上一辆汽车也没有,我们可 以立即过马路。( ) 3.工厂生产用后的污水可以向河流排放。( ) 4.小明把共享单车骑回家,自己每天使用。( ) 5. 遵守社会公德、法律法规,才能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有序 和谐的公共生活。( ) 6.小刚在公共汽车上带着耳机放着音乐大声地唱歌。( )
杰斐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独立战争后,美国联邦政府开始构建法律体系。
其中,托马斯·杰斐逊的法律规定对美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杰斐逊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对美国法律发展的贡献。
二、杰斐逊法律规定的背景1.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的政治形势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
此时,美国面临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挑战。
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构建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2. 杰斐逊的政治理念托马斯·杰斐逊是美国第三任总统,他主张民主、自由、平等。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杰斐逊主张国家干预,以保障民众的利益。
这种理念为杰斐逊法律规定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杰斐逊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杰斐逊法律规定的核心。
宪法确立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以下是宪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权:联邦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代表各州利益。
(2)行政权: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负责执行法律。
(3)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法院负责审理案件。
(4)公民权利: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自由。
2. 权力制衡杰斐逊法律规定强调权力制衡,以防止权力滥用。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相互制衡。
(2)联邦与州的关系: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保持一定的权力平衡。
3. 法律解释杰斐逊法律规定强调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解释应遵循宪法原则和立法意图,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 法律实施杰斐逊法律规定强调法律的实施。
他主张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机构,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四、杰斐逊法律规定对美国法律发展的贡献1. 奠定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杰斐逊法律规定为美国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宪法确立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原则成为美国法律发展的基石。
2. 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杰斐逊法律规定推动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律程序构建分析
作者简介 : 李超 峰(9 3 )河 南濮 阳人 , 17 一 ,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 ) 地球科学 与资源学 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 向: 国土资源产 业经济 与管 理、 民商法学 。
9 9
尤其是被征收主体直接参与 , 为政府土地征收的决策 ( ) 二 健全 土地 征 收程序 中 的具 体制度 提供更加可信和公正的条件 。正如俗话所讲 : 鞋合不 1 . 修正对用地 申请 的审核程序 合适 , 穿上是否舒服 , 脚最清楚 。因此可 以说 , 一件事 首先 ,由需用地人 向政府有关部 门提出征 地 申 情是不是属于公共利益 ,还应该 由当事人 自己去判 请 , 需用地人应 当提交建设 工程 的可行性报告 、 立项 断 , 社 会公 众来 判 断 , 让 要尽 量 避免 “ 布里 丹选 择 ”现 批 文 、 地 的 目的和 条 件 等 相关 材 料 , 举 行 征 地 目 征 并 象 的发生 , 即对 于特定 事项 的 土地征 收是 不 是属 于公 的和条 件 听 证会 , 征 地 的 目的 、 件 等 方 面 作 出 详 就 条 共利益 目的, 应当赋予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享有充 细说明, 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民个人充分参与到 分 的话语权和参与权 , 而不能由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 征 地过程 之 中 , 人 民群 众充 分认 识 到土 地征 收 的 目 让 裁判员。 的是否合法 , 是否符合“ 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符合 法 , 第 四, 赋予法院一定 的司法审查权 。我 国当前的 律规定 的征收土地 的相关条件 ,从 而保障其合法权 实践 中 , 院对 于政府 的征 收行 为 以及征 收 事项 是 否 益 。 然 后 , 法 口 由政府 有关 部 门对需 用地人 提 出 的 申请 进 符合社 会 公共 利益并 没有相 应 的司法 审查权 。 如果 当 行 依法 审 查 , 点 审 查 其 目的合 法 性 , 重 即对 其 是 否 符 事 人 认 为 政 府 作 出 的基 于社 会 公 共 利益 的土 地 征 收 合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专项审查 , 一旦符合即可 以结合 决定不正确或者侵犯 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没有相关 其它因素, 出是否批准土地征收的决定 。土地征收 作 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这就客观上造成了社会公众合 的申请被批准以后 ,必须予 以公告并通知被征 收主 法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没有地方说理和寻求公道 。因 体 。 一环 节对保 证 土地征 收程 序 的公 开性 和透 明度 这 此 , 当赋 予法 院一定 的司 法 审查 权 , 过 对 征 收 事 非 常重要 【 应 通 8 】 。 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司法审查来保证被征收当 2规范 土地征 收范 围 的决定 程序 . 事 人 的 司法救 济权利 。 政府有关部 门在认定用地单位的使用 目的是 属 于“ 社会 公共 利益 ” 批 准 以后 , 将决 定征 收 的土地 并 应 的范围予 以公告并通知被征收主体 , 让被征收主体明 白哪些 土地 被征 收 了 , 与哪些 农 民的 和农 民集 体 的 权 针 对 当前 我 国土地 征收 程序所 存 在 的 问题 , 者 利有关 , 笔 同时 , 允许 被征收 主体乃至社会公众 提出异 使土地征收相对透明化、 规范化。 认为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 重点是在其具体规定 和实 议 , 3 . 建立土地补偿的中介评估机制③ 质内容上加 以改革和完善 , 构建科学合理 的土地征收 借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引入 了中介评估机 制 程序 , 明确各方 的权利义务关 系 , 限制征地过程 中政 把 府广泛 的自由裁量权 , 以保障土地征收的公平正义 。 的实践经 验 , 它引 入 到农 村 土地 征 收和 房屋 拆迁 补 ( ) 一 明晰土地 征 收补 偿程 序 偿 中 。改变《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中关于地上附着物 包括房屋 )的补偿标准采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自然资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好“两统一”职责,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现就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领域重要立法(一)加快推进重要立法。
推动构建绿色制度体系,配合立法机关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自然保护地法》,修改《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
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等。
坚持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等立法研究,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二)统筹谋划法律制度体系。
明确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用规则,实现自然资源立法从单要素向综合性转变。
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国情,深入研究正面、反面和关联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在多目标平衡下促进自然资源立法高质量发展。
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的,坚决予以废止。
开展自然资源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立法储备。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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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取得私有财产的主要方式,而我国在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对公
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如果对征收和征用不加以严格规范,则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宪法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了:“国
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目前在我国国家强制取得私有财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征收,一种是征用。
各国宪法在明确授予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权时,大都从征收(用)的目的、补偿标
准、征收(用)的程序等方面加以限制,以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维系征收、征用
权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平衡。我国在此次宪法修正案中也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
的保护,但如何在征收、征用的同时对私有财产进行有效保护和补偿呢?笔者认为,应该从
科学界定公益的目的、确立公平补偿的标准、建立正当的程序及完善事后救济四方面加强有
关的制度建设。
科学界定公益目的
征收、征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益,这是征收、征用的前提,也是衡量其是否合法
的标准。公益性既是强制性的基础,也是划分征收、征用权与私有财产权的界限。公益即公
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它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不仅表现为
受益对象的不确定,也表现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我国宪法和一些法律、法规中都将征收、
征用的目的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在“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
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公、私不分的现象,笔者认为,在立法上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
办法对公共利益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可从以下方面来判定公共利益:(1)基于
公用事业需要或紧急状态而形成的公共利益。这是财产征收、征用的最初目的,是最典型的
公益,属纯粹的公共利益。以此种目的征收、征用财产,除受必要性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
(2)基于利益衡量而确定的公共利益。即征收、征用财产虽非公用事业与紧急状态之需要,
但其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职能和任务,尽管产生了有利于私人的间接利益,根据利益衡量原
则,公益远远大于私益,应认为是可以征收、征用财产的公益。(3)国库利益的排除。国库
利益是国家为维持自身的运转而在经济上享有的利益,最典型的是税收利益。它是一项重大
的对私人财产权予以限制的公共利益,因为其直接关系着国家职能的履行与政府的正常运转。
但国家不得为了单纯的国库利益而征收、征用私有财产。(4)必要性的限制。尽管征收、征
用的公益性包括公用事业的需要和根据利益衡量所确定的公共利益,但并不是有以上利益即
可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必须是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方可为之。如果政府能采取
其他方法解决问题而不是必须采用征收、征用财产的手段,则政府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确立公平补偿标准
征收、征用补偿是指政府的合法征收、征用行为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遭受特别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补偿责任的制度。它是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设计。
征收、征用条款与补偿条款在法治国家被视为“唇齿条款”,须臾不可分离。我国在第四次宪
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补偿条款,这是立宪上的一个巨大进步,为征收、征用补偿立法和实
施征收、征用补偿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
关于补偿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完全补偿;二是适当补偿;三是公平补偿。
采用不同的补偿标准,会对政府和财产权人产生不同的激励效应,一味地采用完全补偿或适
当补偿均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只有采取利益衡量的方法,在衡量公益与私益后,公平地
决定补偿,才是一条有效的路径选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公平补偿的标准,即对财
产权人的补偿应针对不同情况,灵活适用不同的标准、方式进行补偿,做到既能弥补财产权
人的损失,又能合理配置资源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补偿的时间和补偿的损失多少来看,
公平补偿包含着下列原则:(1)事先补偿原则,即未经事先合理补偿,政府不得征收、征用
公民的财产。当然,事先补偿并不排除在紧急情况下适用事后及时补偿原则。(2)补偿直接
损失原则。即补偿仅针对与征收、征用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3)补偿物质损失原则。
即补偿仅针对财产上利益损失,不补偿精神上或情感上的损失。(4)补偿实际损失原则。即
只对已发生或将来一定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不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失。(5)
动态调整原则。补偿标准确定后,不能一成不变,否则,就会产生有失公正的结果。因此,
对补偿的标准要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定期进行评价,并适时地加以调整,使其能
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能在公共利益的增进与个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之间维系动态的平
衡。
建立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又称正当法律程序。没有正当程序,政府权力的滥用就不会遇到任何障
碍,一切法定权利都将因其不可操作性而变得毫无意义。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就不会有真
正的权利保障。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从保护私有财产权出发,对征收、征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我国
宪法中尚缺乏对国家征收、征用私有财产需要经过正当程序的规定,在单行的法律中除土地
征用外,大多数征收、征用行为均无程序控制,或仅有非常简单的规定。这种状况与法治的
进程是不相适应的。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征收、征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必须加强行政征收、
征用的程序建设,其核心是完善行政征收、征用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和公民权益保障制度。这
些制度应贯穿于行政征收与征用的设定与实施过程中。在设定征收、征用以及进行决策时要
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公众有权就征收、征用的目
的、范围、条件、实施程序及补偿的标准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以保证征收、征用制度的
科学性和合理性。这是立法民主与决策民主的具体体现。在实施征收、征用以及进行补偿时
要严格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监督原则等,健全和完善调查
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和排除偏见制度等,落实征收、征用过程中公民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通过行使这些程序抗辩权和防卫权,制约和抗衡政府的征
收、征用权,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
完善事后救济
征收、征用作为政府强制剥夺公民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对
公民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是典型的损益性的行政行为,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设定有效
的救济途径,这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最后屏障。
征收、征用的救济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政府实施征收、征用而受到侵害时的防卫
手段和申诉途径。征收、征用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征收、征用行为是否合
法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征收(用)主体、征收(用)目的以及征收(用)程序等是否合法
引起的纠纷;二是因补偿问题引起的纠纷,主要有补偿的标准、数额、方式以及补偿费的归
属引起的纠纷等。对于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引起的纠纷,自然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
家赔偿的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因补偿问题引起的纠纷,能否提起诉讼,以及提起什么类型的诉讼,目前尚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对于因补偿问题引起的纠纷,只能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
决,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将补偿争议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外,显然不利于保护公
民的财产权,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因征收、征用补偿引起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在补偿的救济程序上,可设计为两个阶段,即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因行政征收、
征用而使其财产权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补偿争议,如果
被征收、征用人与补偿义务机关就补偿方式、数额不能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对补偿裁决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行政补偿诉讼属于一类特殊的行政诉讼,原则
上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但法院审理行政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