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代理的特征、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重点

第05 讲代理的特征、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第二节代理制度1.代理的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解释)根本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提示)事务性的行为不存在代理。
(2)代理的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提示)法律规定,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当事人约定,如律师出庭不得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的,如周杰伦演唱会不得代理。
(例题·单项选择题)依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选项中适用代理制度的是〔〕。
A.缔结买卖合约B.整理学术资料C.结婚D.订立遗嘱(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此题考核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选项 B 是纯粹的事务X行为,不能代理。
(3)代理与相关概念区别①代理与行纪的区别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的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行承当;而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当。
行纪人通常依据约定赚取交易标的的差价。
(案例)画廊〔行纪人〕帮托付人〔画家〕卖画的合约是一种行纪合约。
②代理与托付的区别代理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而托付关系只发生于托付人与受托人之间,且可以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如看管行李。
代理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托付是双方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托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而形成的代理;代理包含托付代理、法定代理。
③代理与传达的区别传达忠实传达托付人意思表示,行为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而本人需要具备相应行为能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本人无需具备行为能力。
民法案情分析

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损害被代理人的 利益。
② 滥用代理权的几种情况:
·为自己代理 ·为双方代理 ·恶意代理 ·违法代理
2、无权代理: ① 定义: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
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② 无权代理的几种情况: ·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见
• 担保时效案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5日,仅有一面之缘的
刘某突然找上门来,向某私营企业的 钱老板借钱,声称八达公司的吴老板 愿意担保。八达公司在全省都有享有 极高的知名度,钱老板正愁怎么和吴 老板拉上关系,于是,钱老板的担心 一扫而光。
当天下午,刘、钱、吴三方就签订 了一份协议,约定钱借给刘十万元,由 吴的八达公司为其提供一般保证,但双 方并未约定保证期限。
同年8月16日,乙公司与甲厂签订外 贸出口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出口服装 12000件,暂定价格每件92元,由甲厂 负责。制造、质量,按期交货及国内 外一切运杂费;乙公司负责配额、租 船订舱、办理单证结汇手续。等外商 付清货款扣除运费和配额费后,按 1:8.45的汇率折算人民币给付甲厂,并 约定如外商在货到港后30天不提货, 一切经济责任由甲厂自负。
一审法院审判认为,乙公司在 代理甲厂出口服装中,与外商签定 的售货确认书,对空运货物结算方 式明显失职,致使货物被外商提走 却未能收到货款,应对甲厂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不服该 判决,而上诉至上级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厂与乙 公司签定的货物出口代理协议的主体 合格,内容合法,应依法确认有效, 甲厂明知乙公司与外商签定的售货确 认书的具体内容并予以认可,故有关 付款交单结算风险应由甲方自负,外 商违约造成空运服装货款损失不应由 乙公司承担责任。
中级会计经济法中关于代理知识的考核试题及答案解析

中级会计经济法中关于代理知识的考核试题及答案解析知识点 2.代理(★★)(2018 年单选题;2019 年单选题、多选题;2020 年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导入】人参王【思考】赵某委托高某购买人参是否属于代理?『正确答案』若赵某和高某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高某以赵某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人参,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赵某承担,那么高某的行为构成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特征(2021 年调整)特征陷阱代表行为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代理拍卖、寄售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中介”行为不属于代理代为保管物品行为不属于代理代为出席××活动、房地产中介、转交保管物品等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代理【例题1·单选题】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
A.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的行为B.房地产中介的中介行为C.赵某受朋友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 A,属于行纪行为,由拍卖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不属于代理;选项 BC,委托出席活动行为,中介行为不涉及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选项 D,代理人(业务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保险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代理。
(二)不适用代理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例题2·单选题】(2020 年卷 2)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由他人代理实施的是()。
民法学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 行为——双方代理
责任后果: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例题:张某和李某受甲鞋店委托,去外地买一批 皮鞋。张某与某乡办鞋厂勾结,购进一批劣质皮 鞋,李某并不知情。张某在得到好处后,送了一 条高档香烟给李某,李某因为张某是其师傅,也 未过多问。此案中,应由( B )负连带责任。
——例外:(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被代 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 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A、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 B、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 法律后果 C、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丙公司付款 D、 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 E、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成立并生效
五 代理权滥用
定义:
——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 代理权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3)表见代理: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 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 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
(1)被代理人已经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 成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 监护关系终止
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点:代理权的滥用

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点:代理权的滥用【内容导航】:
1.代理权的滥用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代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2015年新增)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因为这些行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
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当然,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张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解释2】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考生应准确区分无权代理与代理权滥用(有代理权但滥用代理权)。
2.无权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默认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情况下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比较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比较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日常生活中,代理人在接受代理之后是可以以被代理人的身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的。
很多人听到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肯定认为滥用代理权是有代理权的,而无代理权是没有代理权,其实不是这样的。
下文我为大家比较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以供参考。
一、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定义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二、比较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最大区别是前者有代理权,后者无代理权。
其次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而无权代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2、滥用代理权:(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甲自己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以乙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
(2)双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这就是双方代理的例子。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万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15万的车想要卖掉,甲丙联合谎称此车20万,甲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这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例子。
越权代理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包括无权代理人承担的责任、被代理人的责任以及第三人的责任等。
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商事法律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越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
因此,了解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越权代理的定义及法律特征1. 定义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行为。
在越权代理中,代理人可能实施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者代理行为超出授权范围等行为。
2. 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的超越性:越权代理行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2)代理行为的效力待定:越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否。
(3)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中的代理人可能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消灭。
三、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无权代理人承担的责任(1)对被代理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所收到的利益、赔偿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2)对第三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所收到的利益、赔偿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2. 被代理人的责任(1)追认权:被代理人有权对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进行追认。
一旦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追认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未对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进行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被代理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3. 第三人的责任(1)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且无过错地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
《中级经济法》高频100问与答

中级经济法——高频100问第一章总论Q1:中国的法律体系由什么构成的呢?A1: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Q2: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归纳。
A2:Q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A3:(1)“条件”发生与否,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2)“期限”必然会到来;其发生的时间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
Q4:如何理解“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A4:(1)自始无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是一项合同法律关系中广泛运用的制度,它指一旦某个合同或某项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被宣告无效,那么宣告无效的效力将溯及到合同签订的那一刻起,即合同自始都是无效的。
如果合同已部分履行,那么被宣告自始无效的合同的已履行部分将被恢复原状,回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
(2)当然无效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中级经济法——高频100问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即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也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
当然,无效民事行为的当然无效,虽然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判,但当事人对其是否无效有争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3)绝对无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绝对无效合同是与相对无效合同对应的,一般来说被欺诈或被胁迫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允所签订的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即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是不稳定的,绝对无效合同的效力是恒定的。
Q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A5:Q6:“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其法律效果不可以对抗撤销权人,但可以对抗其他的任何人”怎么理解?A6:比如甲要卖一栋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乙知道后威胁甲,如果不以50万的价格卖给他,就公布其不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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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定义上区分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可见,无权
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
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主要差异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滥用代理权
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2、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甲自己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以乙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
2双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
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这就是双方代理的
例子。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万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15万的车想要卖掉,甲丙联合谎称此车20万,甲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
合同。
这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例子。
简单的来说,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最大区别是前者有代理权,后者无代理权。
其
次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而无权代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
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
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
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无权
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
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
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
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
用代理权的规定。
二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
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三无权代理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
追认。
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
人自己承受。
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