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的规定是什么
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代理有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这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进行的划分,也是我国《目法通则》对代理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代理的种类!(一)法定代理1.法定代理的概念法定代理是指非依本人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
如,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代理权的代理就是法定代理。
2.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基于法定代理的特殊性质,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定代理权的范围具有概括性。
法定代理权不是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其代理权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
《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因此,法定代理的权限不是一时一事的代理,而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需要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均有权代理,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权的范围只能是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法定代理权的行使受法律规定的直接制约。
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一般为欠缺行为能力的'人,其不能对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因此,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只能受法律规定的直接制约。
如《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除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外,法定代理人不得处理被代理人的财产。
”另外,法定代理人不当行使代理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法定代理人故意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时,经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③法定代理人有行使代理权的责任。
法定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故法定代理人不得任意放弃代理权,也不得怠于行使代理权。
实质上,法定代理权的行使,是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及社会应尽的义务。
3.法定代理权的消灭法定代理的产生和存续,不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设立法定代理的原因一旦消灭或由于代理人的原因不能行使代理行为时,法定代理权应终止。
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在生活中,打官司的一方没有办法到场,会委托一位代理人进行打官司。
那么,法律上对代理人有哪些规定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代理人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代理人法律规定第八十四条【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近亲属范围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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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法定代表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如企业的经理或厂长等,部属于法定代表入。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事业等单位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替无行为能力的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其父母。
自然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时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法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法定代理人原则上不能代表被代理人同自己进行法律行为,也不能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个民事行为。
法定代表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中的主要负责人,他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法定代理人是代替他人先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
经济法第二章代理制度

第二章代理制度时燕君案例1:李某原来是家具厂的一名采购员,因故被开除,因而对家具厂怀恨在心。
04年“五一”黄金周,李某外出旅游,巧遇某百货公司经理,便以家具厂的名义与百货公司签订了货架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由家具厂为百货公司制定货架400个,每个300元,于2004年12月交货,否则由家具厂承担违约责任。
”2004年10月,百货公司打电话要求家具厂如期供货,可是家具厂却声称不知道李某的行为。
百货公司遂将李某代表家具厂与其订立合同的过程及合同的主要内容详细告知家具厂,家具厂的经理认为有利可图,便欣然答应按期交货。
后来因为家具厂经营不善,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百货公司也因此蒙受损失。
百货公司要求家具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家具厂却认为李某无权代理签订双方合同,因此拒绝百货公司的所有要求。
百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家具厂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会支持百货公司的请求吗,家具厂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违约,为什么?第二章代理授课内容:第一节、代理的基本理论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几种特殊的代理第一节、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一、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扩充了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2、弥补了被代理人的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图相对人(第三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后果归属关系代理行为关系代理权关系二、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
民法总则172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sky is always cloudy, it is foggy now, and nothing can be seen in the distance, as if it is my fut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172条的规定是怎样的相信大家在生活当中,对我国的法规最熟悉的一步就应该是民法了。
毕竟大家在生活当中极有可能用到的法规就是民法。
一些小的民事纠纷和民生活动,尚且用不到我国的刑法来进行处理。
这样看来,其实民法总则在运营过程当中还是非常广泛的。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总则172条的规定是怎样的?相信大家在生活当中,对我国的法规最熟悉的一步就应该是民法了。
毕竟大家在生活当中极有可能用到的法规就是民法。
一些小的民事纠纷和民生活动,尚且用不到我国的刑法来进行处理。
这样看来,其实民法总则在运营过程当中还是非常广泛的。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总则172条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总则172条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二、《民法总则》代理制度1、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有什么不同

诉讼代理⼈与法定代理⼈有什么不同诉讼代理⼈是基于被代理⼈的委托⽽代表被代理⼈参与刑事诉讼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诉案件的⾃诉⼈及其法定代理⼈有权委托诉讼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理⼈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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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与法定代理⼈有什么不同诉讼代理⼈与法定代理⼈不同,诉讼代理⼈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的委托,依据双⽅签订的委托协议进⾏代理,⽽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
诉讼代理⼈只能在被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的意志。
诉讼代理⼈的职责是帮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诉案件⾃诉⼈及其法定代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等⾏使诉讼权利。
诉讼代理⼈只能以被代理⼈的名义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进⾏诉讼活动。
如果没有被代理⼈的授权,诉讼代理⼈代替被代理⼈进⾏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
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不同。
⾸先,有权委托辩护⼈的是犯罪嫌疑⼈、被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的是公诉案件被害⼈、法定代理⼈及其近亲属、⾃诉案件的⾃诉⼈及其法定代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及其法定代理⼈。
其次,刑事辩护⼈的产⽣有犯罪嫌疑⼈、被告⼈委托辩护和⼈民法院指定辩护两种⽅式,⽽刑事诉讼代理只有被代理⼈委托⼀种⽅式。
再次,刑事诉讼代理⼈与辩护⼈的地位不同。
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被告⼈意志的约束,有权独⽴地按照⾃⼰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发表意见,以保护犯罪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代理⼈只能在被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诉讼活动,严格受到被代理⼈意志的左右。
最后,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承担的是不同的诉讼职能。
公诉案件被害⼈的代理⼈、⾃诉案件⾃诉⼈的代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在刑事诉讼中都是承担控诉职能,⽽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有哪些?大家也许都知道,代理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
由于大多数需要参与诉讼的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或者没有时间亲自处理,所以会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最新颁发的民法总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代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代理啊详细解答,请看下文。
大家也许都知道,代理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
由于大多数需要参与诉讼的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或者没有时间亲自处理,所以会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最新颁发的民法总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代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代理啊详细解答,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代理?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此种行为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代理关系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由于各国关于代理的理论基础、立法模式、种类和具体内容并不相同,国际代理关系不可避免发生法律适用问题。
绝大多数国家区分代理内部关系、代理外部关系和代理权分别确定其法律适用规则,但做法并不完全一致。
例如,对代理权的法律适用,各国有以下不同做法:(1)适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2)适用主要交易合同的准据法;(3)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4)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居所地法;(5)适用代理权实施地法。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二、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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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特征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是能够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凡不能产生法律后果,只是受人委托而进行的某种具体事务方面的工作,不属于民事法律上的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代理人的使命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行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来进行的,因此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如果用他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行纪活动。
第三,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意思表示,在被代理人授与他以权限范围内可以表现他自己的意志。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总的来说,当然要反映被代理人的意志。
这个意志就是指授权内容。
但是代理人的行为既然是他自己的行为,也就是他要独立地作意思表示,他在进行法律行为时的每一言行并不都是被代理人说过的。
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各项民事活动。
代理的这一特点,使代理人与传达人、居间人的行为区别开来。
传达人只是把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机械地传递给对方。
传达人自己不作任何意思表示,也没有责任替当事人一方造成任何民事法律后果。
居间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促使意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达成协议。
居间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表示自己的意思。
第四,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因为代理的目的在于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因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这种后果除了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以外,还包括由于代理人因疏忽大意等其他过错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只要代理人根据代理权进行了正常的代理活动,无论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是否有利,被代理人都要承担。
如果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以外进行了代理活动,除非被代理人事后认可,否则被代理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代理权取得的方式不同,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即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和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使被代理人蒙受不利,这种代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由于无权代理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被借用名义的人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不知情的第三者参与这个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行为人即所谓的“代理人”负责赔偿。
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没有合法授权的行为;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的行为,一般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应认为无效,被代理人如受到损害可向该“代理人”请求赔偿。
除此之
外,被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负责。
但在有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也有关系,这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承认权,即追认权,被代理人可以承认这个无权代理行为,使之有效。
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就成为有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就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规定,除了当事人自己订立合同以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中代理行为应遵循民法通则对代理的明确规定。
二、法定代理的法律解释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
在诉讼代理中,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能力的人设定的。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如果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为监护人。
精神病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担任监护人。
如果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为多人,并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为行政诉讼代理人。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般认为,法定代理存在于以下的两种情况;(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
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权。
中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
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存在的根据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
系或其他亲缘关系。
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则是基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特定的组织关系。
法定代理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对法定代理人来说,担任代理人既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也是一项民事义务。
法定代理人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是:(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的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被代理的法人组织终止;(3)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或组织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
由于患精神病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
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是指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民政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对于特定人员负有保护责任的单位、组织的代表。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者某些诉讼参与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制度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下为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
上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
同时法定代理人有责任监督被代理人的行为。
在有多个法定代理人时,只须由其中一个参加刑事诉讼。
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做陈述(如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比如服刑等。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还有: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有权在对未成年被代理人进行询问、讯问时被通知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