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监护人要求及职责

监护人要求及职责监护人是指在法律范围内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照管、抚育和教育的责任的人,包括父母、祖父母、法定代理人以及承担监护职责的其他人。
监护人的要求及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护人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表率作用。
作为未成年人的指导者和榜样,监护人应具备良好的品质,如诚实、正直、守法、勤奋、宽容等,以及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监护人的言行举止和行为模式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监护人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及努力为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榜样。
其次,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相同的基本人权,监护人必须保障其在物质、精神、教育等方面的正当权益。
这包括提供食物、住所、教育和医疗等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和成长。
监护人还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个性,积极引导他们认识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能力。
第三,监护人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责任。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教育者,他们应该制定合理的教育计划和目标,为孩子提供全面的教育,包括道德教育、学术教育、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等。
监护人应该关心孩子的学业进展和个人兴趣,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学校和课外活动,培养他们的学习和创新能力。
第四,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监护人要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安全状况,确保他们的生活环境安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意外伤害和危险事件的发生。
监护人还应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心理支持,及时解决孩子在健康方面的问题。
此外,监护人还有责任教育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自己免受各种侵害和欺凌。
最后,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亲密的关系。
监护人应该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尊重孩子的独立性和个人空间,关注他们的情感和心理需求,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并尽可能提供帮助和支持。
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沟通应该是平等和真诚的,能够促进双方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作为法定监护人,担负着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法定监护人是指依法被任命或确定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病残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和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力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法定监护人也要负责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2. 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养。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教育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他们应该关注被监护人的学习情况和成长发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3. 代表被监护人处理法律事务。法定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被监护人处理一些法律事务。例如,签署合同、代表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在处理这些事务时,法定监护人应当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利益,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6. 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观念。在被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定监护人有责任及时予以纠正和教育。
7. 与相关机构合作和协调。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与社会机构、学校、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合作和协调,共同为被监护人提供全面的保护和照顾。他们应当及时了解被监护人在各个方面的情况,并与相关机构共同制定和执行保护措施。
4. 维护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法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他们应当尽量保护被监护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或欺凌。
5. 协助被监护人行使权利。法定监护人应当协助被监护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例如,帮助未成年人行使其受教育权、健康权等。同时,法定监护人也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尽量满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理的需求。
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在哪

一、监护人的范围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监护人承担职责包括什么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监护人承担职责包括什么导读: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一、监护人承担职责包括什么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
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监护人可以变更吗?监护人可以变更。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及保管财产和代理民事活动等。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活动能力的,应该监护人照顾其生活,保障其人身健康。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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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职责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
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的委托监护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委托监护责任有什么规定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作为未成年⼈和⽼⼈来说⼀般都是有监护⼈的,监护⼈是要承担⼀定的责任的。
但是也有的时候进⾏委托监护⼈,也就是委托他⼈担任监护。
那么委托监护责任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委托监护责任有什么规定监护⼈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称监护委托。
监护职责是否可以委托于他⼈,这是⼀个⾮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涉及法律上监护⽬的贯彻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监护是法律上强⾏的制度,中⼼点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因此原则上应不容许委托,除⾮基于受监护⼈的教育或受照顾必要。
我国司法实践基于某种实⽤的考虑,承认了委托监护。
《民法典》中对监护⼈的规定有:第⼆⼗七条⽗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配偶;(⼆)⽗母、⼦⼥;(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法定监护⼈的职责有哪些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的⼈⾝。
监护⼈担负有维护未成年⼈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于各⽅⾯的对未成年⼈的⼈⾝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
监护⼈也负有对未成年⼈进⾏德、智、体、美、劳等⽅⾯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的财产。
监护⼈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的财产,维护未成年⼈的合法的财产权益。
监护⼈应制⽌和排除他⼈侵犯未成年⼈财产权益的⾏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所为的与其⾏为能⼒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为,并对不当得利⼈进⾏追索,以保护未成年⼈的财产权益。
小孩起诉其父支付抚养费,祖父母能否成为其法定代理人?

小孩起诉其父支付抚养费,祖父母能否成为其法定代理人?作者:于美玉基本案情:周某(女)与李某(男)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周某家,于2013年生育一子周小某。
2014年10月周某去世,同年11月,李某离开周某家返回原籍居住。
周小某一直跟随周某的父母(周大某、夏某)生活并由其抚养。
2019年12月9日,原告周小某一纸诉状将其父李某诉至法院,同时诉状上把周大某、夏某列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关于周大某、夏某能否作为周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大某、夏某不能作为本案的法理代理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三、二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本案中,从实体权利上分析,周小某系未成年人,李某是其当然法定代理人,周小某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由李某代为行使。
既然法律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这一规定就不能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更改。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大某、夏某应先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资格,方能参与诉讼。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在本案中,李某拒不支付抚养费,对周小某不闻不问,未能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与义务,这已严重损害周小某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李某不适宜原告法定代理人资格。
周大某、夏某可以作为周小某的监护人参与诉讼当中,同时要求周大某、夏某到当地村委会开具关于周小某一直跟随周大某、夏某生活的证明。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第一种意见,李某既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又为本案的被告,这违背监护制度、法定代理人制度设置的本意,更是不符合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对峙、抗衡的基本逻辑。
从第二种观点上分析,周大某、夏某需提起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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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有何不同
时间:2007年01月15日01时20分作者:石献智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
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
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
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
权代理他人为某些法律行为的制度,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可见,无论在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都是一致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监护人一旦确定,在民事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活动或者参加诉讼,二者只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称谓不同,在范围上并无区别。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
监护人的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抚养、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吸毒、卖淫等行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以及有关诉讼活动等。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
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
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
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
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刑事诉讼法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合适的,但有关的定义不甚准确
根据前文的分析,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的表述,这样不仅能更准确地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便于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区别。
从这一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中使用“法定代理人”是可取的,符合代理制度的原理,也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
除此之外,在有关主要是补充、解释诉讼法或者主要是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中,也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宜使用“监护人”。
不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法定代理人”的定义却是值得研究的。
根据前文分析,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且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而刑事诉讼法将“法定代理人”定义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将父母、养父母与监护人并列,给人以父母、养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感觉,这在表述上是不太科学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到监护人的条文,统一的表述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不妨借鉴这一写法,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为何使用了“监护人”,笔者初步推断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一章是其重要内容,条文多,主要是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因此只能使用“监护人”。
如果单单第五十六条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使用“监护人”,将会使整部法律中的术语无法保持一致,也与其他条文显得不协调。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