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的公告
2020年湖南岳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湖南省财政厅

【导语】从湖南省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学员之前未进⾏会计⼈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
岳阳会计⼈员可登陆湖南省财政厅,进⾏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和专业科⽬学习。
⼀、继续教育的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应当⾃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应当⾃从事会计⼯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继续教育的管理 各级财政、⼈⼒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员的继续教育⼯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作的组织实施以及专业科⽬的培训与管理;⼈⼒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作进⾏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以及公需科⽬的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和专业科⽬。
(⼀)公需科⽬ 会计专业技术⼈员参加公需科⽬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登记等,均按照湖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有关⼯作的通知》(湘⼈社函〔2020〕11号)有关要求办理。
(⼆)专业科⽬ 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专业科⽬培训内容分为企业类和⾏政事业类,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货币性资产交换》;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4)《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规定》; (5)《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 (6)《关于加强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9〕17号); (7)《关于规范电⼦会计凭证报销⼊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收费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收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川价函[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收费的函(川价函[2007]85号2007年3月22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紧急请示》(川质监〔2006〕194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价发〔2006〕223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的执收主体是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一)理论培训费为4元/人·课时。
(二)操作培训费,按操作教学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材料(扣除材料的可再利用价值)成本计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教学课本和资料按实际成本收取。
(四)特种设备作业培训课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
培训机构的《收费许可证》副本,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办理。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由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所需票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费提供。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陕价行函[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12]9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陕人社函[2012]169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鉴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以陕财办综[2012]20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经你厅批准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可按网络学习最高不超过4元/人课时、集中面授最高不超过5元/人课时收取培训费(含考试费和证书费)。
培训中使用的书籍按发行价格代售。
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也不得只收费不培训。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亮证收费。
并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事业单位或下属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所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企业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属经营性收入,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到期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报批。
2019~2021年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培训租车服务公开招

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服务热线:400-810-1996首页政采法规购买服务监督检查信息公告GPA专栏PPP频道当前位置:公告预览2019~2021年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培训租车服务公开招标公告2019年05月21日 16:4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显示公告概要】 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复旦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19~2021年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培训租车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2019~2021年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培训租车服务项目编号:FW2019042402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孙琛项目联系电话:63820184*8007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复旦大学地址:邯郸路220号联系方式:陈老师65645621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理机构: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联系人:孙琛 63820184*8007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中山西路1245弄1号1号楼213室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培训工作中,每一个外地来校的培训项目需要租车接送培训学员,另外,有些项目因租住在校外宾馆每日接送学员上下课也需要租车,车辆类型根据实际班级人数。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2.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2.3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2.4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上海市汽车租赁经营资格证书。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锡财会〔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正文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锡财会〔2023〕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2023年度无锡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会计人员,应当补培训完成学时学分。
目前尚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前,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网址:/)。
二、继续教育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继续教育内容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对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详见合作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课程列表。
四、继续教育形式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形式进行。
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自主培训。
自主培训的具体要求如下:1.报备年度自主培训方案。
组织开展自主培训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于培训班开班前30日将2023年度自主培训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师资、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经费来源等)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苏财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月2日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2021年陕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陕西会计网

【导语】⽆忧考从陕西省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参加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学员之前未进⾏会计⼈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
会计⼈员可登陆陕西会计,进⾏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和专业科⽬学习。
⼀、继续教育对象 陕西省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员). ⼆、继续教内容和学分 (⼀)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和专业科⽬。
公需科⽬由省⼈社厅统⼀确定,会计专业技术⼈员按照省⼈社厅的⽂件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专业科⽬由省财政厅统⼀确定,共计25个科⽬,会计专业技术⼈员可在《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科⽬明细表》(以下简称《科⽬明细表》,见附件)中选择学习。
省财政厅遴确定的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在《科⽬明细表》的基础上,增设继续教育专业科⽬,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实⾏学分制管理。
2021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不少于60学分。
如完成省⼈社厅规定的公需科⽬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
三、继续教育形式 (⼀)公需科⽬学习形式。
分为⾯授和络两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员可在⼈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授学习,也可登录省⼈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平台”(址:)参加络学习,具体以省⼈社厅的⽂件通知要求为准。
(⼆)专业科⽬学习形式。
分为络继续教育、通过继续教育现场⽆纸化考核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3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员可以⾃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1.络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员登陆陕西会计,点击进⼊“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按照提⽰,选择1家络培训机构,进⾏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科⽬学习。
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需知

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需知『会计』[版面公告]2022广东会计证年检要闻(继续教育),免得不看现在新的规定到时耽误了自己!按照《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广东省2006年以后的会计证年检,改为继续教育。
故2006年以后会计证已经“不需要”年检,很多人却不了解,其实没有每年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就等于2006年以前的未按时每年!所以下面的规定很多不清楚的朋友要仔细阅读!免得自己以后迁证,调证,甚至考中级职称,评高级职称时财政部门告诉你已缺少每年必须得会计继续教育(年检),故丧失资格。
就后悔莫及了!附:会计继续教育影响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2022年广东会计继续教育的内容在省财政厅2022年12号中通知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并于10月11~14日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有关要求,广东省财政厅,广东证监局,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广东银监会,广东保监会决定联合召开全省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动员大会暨会计骨干师资培训班。
2022年10月11日~14日会议中,强调继续教育对会计从业人员的重要作用以及长远影响,并要求各地财政局应尽快创造条件,尽早推行远程教育,提高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022年-2022年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中,正方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第一家通过广东省财政厅远程继续教育审核备案的公司。
由此,广东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网中华会计网校是省财政厅认可备案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学员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点播课件学习,由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
网络知识答题须知一、正式网络知识答题时间70分钟,题型题量包括判断30题、单选20题、多选15题,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成绩合格。
二、网络知识答题前请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学习,具体见下表:人员类别学习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非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社会团体、无工作单位、企业无职称的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采购法财政非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三、每次答题须一次性完成,中途退出、直接关闭页面或断线视同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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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网络
培训机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4.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继续教育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
构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厅人社厅《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2021年3月3日-3月15日,拟在我省组织开展2021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机构(单位)向财政厅报送了相关资料。
现将机构(单位)信息公告如下,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培训方式及培训机构:
2021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备注:以上机构(单位)按照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五条“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依据进行分类,且同一类别中按报送资料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若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厅以及当地财政局反映,联系方式参看“四川会计服务”公布的各地机构联系电话。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