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卫生法律法规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ppt课件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与法律责任
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其中,协商和调解是解决医 疗纠纷的常用方式。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患者及其家属也应遵守医疗秩序, 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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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
CHAPTER
护理质量管理办法
护理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明确护理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职责及工作流 程。
护理文书书写规范
统一护理文书书写标准,提高护理记录质量 。
护理质量评估与改进
定期进行护理质量评估,针对问题制定改进 措施并跟踪落实。
护理质量教育与培训
加强护理人员质量意识教育,提高护理技能 水平。
解决护患纠纷
在护患纠纷中,法律法规 是判断责任、维护公正的 重要依据。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分类
护理核心法律法规
护理相关医疗法律法规
如《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等,对护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规范进行了 明确。
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 与护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
护理相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05 医疗事故处理与纠纷解决法规
CHAPTER
医疗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医疗事故定义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等,因疏忽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 疗事故分为四级,即一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和四级 医疗事故。
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
介绍考试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及 资格审核的相关要求。
医务人员基本法律知识

患方的权利(四)知情选择权
有权知道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资料及收费。 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病情发展、 治疗计划,包括常见的问题及其他可行的 治疗方法。
患方的权利(四)知情选择权
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效用及可能产 生的作用。 有权在进行任何检验或治疗程序前,知 道其目的、危险程度及可否有其他的方法 代替。
患方的权利(四)知情选择权
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及治疗方面的资料 (这个权利是让病人能参与和病人的治疗 有关的决定,帮助今后的治疗及康复。医 院会按照本身工作程序而提供医疗资料)。
患方的权利(四)知情选择权
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任何药物、检验或疗 法,并知道所做决定可能引起的后果(病 人的意愿将会受到尊重。但是病人亦清楚 了解拒绝治疗后所构成的危险或损害。 有权征询不同医生的意见,选择、决定接 受哪一种诊治方法。
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6.13) 2001.6.20)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2001.6.2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5.9) 2003.5.9)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2003.8.5) 2003.8.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11.12) 2004.11.12)
基本法律要求
开展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 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告知的方式
公示、口头、书面
口头告知注意事项
缺陷:难以获得证据,诉讼中被动 必要时口头告知可转变成书面告知 必要时对口头告知予以书面固定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目录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目录(一)、环保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规划环评管理条例3、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4.《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置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安全和保护条例6。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8、太湖流域管理条例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12、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3.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处理管理办法14。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6、关于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指导意见1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18。
江苏省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移交暂行办法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1、《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2、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2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5、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6.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7。
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8。
危险废物转移收据管理办法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30.环境保护部直接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31、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3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33、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3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35。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考试

医疗机构常用法律法规考试1、什么叫非医师行医?非医师行医的后果?答:非医师行医:指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告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什么内容?答: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3、处方的保存期限是多少?答: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4、《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助理医师有什么要求?答: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多长时间校验一次?答: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6、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做如何处理?答: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签署、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有什么要求?答: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最常用法律法规

城管执法常用法规条文收集新沟镇街城管所、街城管执法队1. 占道经营 (2)2.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 (2)3. 牛皮癣、户外乱涂乱画和张贴悬挂等 (3)4. 乱扔废弃物、当街冲洗石料和洗车 (4)5. 个人和单位乱投放垃圾 (4)6. 违反门前三包 (5)7. 焚烧垃圾,乱倒、乱扔垃圾、建房渣土不清除 (5)8. 油烟、烧烤、大排档扰 (6)9. 工地不打围、不冲洗车辆、不硬化进出口道路、污染路面 (7)10. 道路撒漏、未封闭运输 (7)11. 沟盖板、井盖 (8)12. 噪音污染 (9)13. 喂养信鸽、家禽、宠物 (10)1.占道经营《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2.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臵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设臵规范。
设臵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臵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臵。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2023年)

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卫生服务第三章基本医疗服务第四章协同发展第五章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基层卫生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第三条基层卫生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彰显公益、医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将发展基层卫生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基层卫生工作,协调解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卫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层卫生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等情况,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建立完善“15分钟健康服务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
法律法规护士条例

法律法规护士条例【篇一:护士相关法律法规解读】护士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急需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护士条例》便应运而生。
2008年1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将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护士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空白,对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责、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
包括: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由此可见,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
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
因此,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今天主要从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护士的基本权利、护士的法定义务以及护士违反法定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
一、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及执业注册管理1、护士的执业条件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
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
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城市市容管理常用法规》

《城市市容管理常用法规》i《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此文简称《市条例》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处罚《市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房顶、走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封闭阳台不得低于木框玻璃标准。
临街残墙断壁和破旧房屋应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市条例》无相应处罚参照《省条例》)第十三条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处罚《市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它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堆放物料以及搭建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处罚《市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临街工程施工工地应当围帐作业;工程停工时,应当及时整理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建筑施工以及市政作业所产生的渣土、污物及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在两日内自行清理干净,并平整场地。
(处罚《市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禁止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特殊需要时,须经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市通告》第一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城市内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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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卫生法律法规
【注意: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实际使用中需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卫生行政管理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管理条例》
注:该条例规定了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卫生机构的分类管理、卫生监督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注: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防治工作的组织、措施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注: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风险评估、食品标签等内容。
二、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注: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立、管理、医疗质量控制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注: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内容。
3.《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注:该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职业健康与安全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注:该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注: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保障、劳动条件改善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注:该条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责任分工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行医行为处理办法》
注:该办法规定了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的
程序和标准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
注: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防治、预防措施的实施等内容。
本文档涉及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
6.《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全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行医行为处理办法》全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全文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卫生行政机关:指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机构、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等。
2.卫生机构:指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
3.卫生监督:指对卫生机构、医疗行为、卫生产品、卫生工程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4.传染病:指能够在人与人之间通过接触、空气传播、媒介传播等途径传播的疾病。
5.食品安全:指食品不含有有害物质、不具有严重的微生物污染、不受到虫鼠侵害等。
6.医疗机构: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包括诊所、医院、卫生院等。
7.药品:指通过化学、生物、中药等方法制成,具有治疗、预防疾病作用的物质。
8.医疗器械:指用于诊断、预防、治疗、监控、缓解疾病
的器械、设备、用品等。
9.职业病:指由于劳动条件、工作性质等原因造成的工人
职业性健康损害。
10.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关系、劳动
条件、劳动报酬等内容的协议。
11.安全生产:指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作业危险、保护工人
和其他人员的生命、健康等。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或者突然出现大规模传
染病或其他危害健康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