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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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培训管理办法,

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校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向主管部门报送考核工作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县人事局审批。

(六)确认考核结果后,颁发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制作的优秀等次证书。

第十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到会人员对述职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主管领导对被考核人在述职和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六)向职工公布考核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再不服,

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县人事局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县人事局接到申诉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须进行登记备查,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严格实行考核备案制度。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统计表汇总上报县人事局备案,并发给年度考核结果确认通知书,作为单位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人发(2001)184号文件规定,按程序审批后发放奖金;职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作为晋升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工人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有关规定优先晋升上一等级职务。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其有关考核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按县人事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二)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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