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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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号: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文件编号:Q/WY GL 40 -2017

版序号:B

2017-09-01发布2017-09-10实施

xxxxx有限公司发布

批准页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好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确保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结合公司实际编写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制度》,用于规范本公司“两体系”管理。

本制度于2017年9月1日批准发布,2016年9月10日起实施。本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执行。

签名盖章: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危险源(点)的管控,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全面落实,科学控制作业场所的潜在危险因素,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按照《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考核奖惩

第三条对危险源(点)不指定安全负责人、没有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扣罚单位1000元。

第四条对危险源(点)没有按规定检查,扣罚单位2000元。

第五条没有危险源(点)平面控制图或设立标志,扣罚单位500元。

第六条新增危险源(点)没有及时纳入控制管理和设立标志牌,扣罚单位500元。

第七条危险源(点)档案资料不齐、漏项,扣罚单位500元。

第八条对危险源(点)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限期内没有整改,扣罚单位2000元。

第九条因对危险源(点)管理不善,导致设备、人身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第十条危险源(点)控制管理责任到位,达到本制度要求标准,有效的控制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奖励:

(一)对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单位,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的单位,经公司安委会

研究,给予单位或个人50—500元的奖励。

(二)对因排查隐患期间为抢救员工、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三)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0—500元的奖励。

(四)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处罚: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接受50-200元的处罚。

(二)严格执行公司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隐患排查期间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以部门为考核单位,发现违章现象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处罚。

(三)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加重处罚。

(四)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五)安全环保部查出的事故隐患,对所在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整改单位,一份存根。隐患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落实。对当时无法整改的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相应预案,并将

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环保部和相关部门。对能整改而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时间和不按规定期限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整改情况返回安全环保部的单位,对其处于50元罚款,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责任。

(六)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公司《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风险金管理制度》、《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内容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安委会审批,考核时间及频次为每年年底进行一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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