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上发展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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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规范路径

论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规范路径

论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规范路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对涉及经济、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定和评估的工作。

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规范路径的角度探讨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规范路径。

一、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客观、科学地评估案件中涉及的经济、财务、会计等专业性问题,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客观公正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

2. 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在处理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的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可以有效地发现、认定和核实有关财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问题,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经济手段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可以对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二、规范路径的提出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范围、程序、依据、要求等,以便检察机关能够依法开展工作,有效维护公平正义。

2.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加强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提高干警的专业水平,使其能够胜任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3. 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工作流程、信息管理、业务指导等方面。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从而导致了相关环境问题的产生,所以,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环保问题就必须进行重视。

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作用,就是在解决环境损害纠纷及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防治提供重要的参考。

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环境诉讼案件中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以及公正性建设,是相关诉讼案件的核心所在。

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与发展趋势前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主要是对环境损害程度以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相关的鉴定,开展鉴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对专业鉴定技术的使用,只有真正掌握了鉴定技术,才能对环境损害问题的行为进行科学的鉴定。

在当前阶段,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在相关体系的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对解决的方式方法进行探索,以提升鉴定工作的效率。

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1.1相关鉴定技术的现状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在不断地提升,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相关的鉴定技术也在不断地发展与更新。

相关鉴定技术的出现,促使鉴定工作朝向更为精细化与专业化的角度进行发展[1]。

如医学鉴定主要是鉴定环境损害行为对人体的影响;物理鉴定主要是对相关行为的物理损害进行鉴定;化学鉴定主要是对污染物对环境以及生态系统的化学污染进行鉴定;而生物鉴定则主要是对环境污染给人类以及动植物造成的生物性危害进行鉴定。

在不同的环境损害问题中,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根据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司法鉴定手段进行鉴定,以科学的技术手段确定鉴定的结果。

1.2鉴定专业人员发展的现状在我国,开展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主体性存在是社会上的鉴定机构,但是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各个地域之间的发展状况也不一样,所以,各地域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也各不相同,机构内部的专业鉴定人员发展水平与专业技术水平也不一样。

在正常情况下,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体和相关的工作人员,专业性水平一定要极强,才能胜任这份使命[2]。

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

---------------------------------------------------------------范文最新推荐------------------------------------------------------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工作总结是我们回顾自身过去的工作情况,并从中找出不足的地方,然后改正问题,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

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参考!司法鉴定工作总结(1)一年来,我县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用法律帮助人、维护人”的思想体现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构建和谐于都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

一年来主要抓了以下工作:一、狠抓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和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xxxx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规、规章,按照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规范了司法鉴定管理,加强了司法鉴定质量建设,推进了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了对外宣传力度。

首先,进一步抓了司法鉴定网络信息化建设,继续以于都县司法行政政务公开网为平台,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发布司法鉴定相关信息,公开司法鉴定办事程序,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人民群众。

第二,以法制宣传等活动为契机,对全国人大《决定》、《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县司法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管理职能及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情况进行深入1/ 16宣传。

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深社会对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识和广大公民对司法鉴定重要作用的认识,扩大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建设。

要求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执业公开、受理登记、档案管理、鉴定意见审查、鉴定人出庭、鉴定保密、回避等各项制度,将执业范围、工作流程、收费标准上墙明示,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使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做什么、怎样做,干好干坏的结果将受到什么样的褒扬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真正做到确保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2023年司法鉴定行业市场调查报告

2023年司法鉴定行业市场调查报告

2023年司法鉴定行业市场调查报告市场调查报告: 司法鉴定行业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涉案物品、涉案技术、涉案信息进行科学鉴定、评估和审查的专业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行业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本报告旨在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其发展趋势和市场前景。

二、市场状况目前,司法鉴定行业在我国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和成熟的技术设备主导了这个行业。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9年司法鉴定行业的总产值约为500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25年,该行业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市场竞争分析目前,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着竞争激烈的局面。

主要竞争对手包括公安鉴定机构、法院鉴定中心以及一些大型鉴定机构。

这些竞争对手在技术实力、专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上都有一定的优势。

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四、市场发展趋势1. 需求增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鉴定的需求将会逐渐增加。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对司法鉴定的需求将会高涨。

2. 技术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技术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创新。

例如,DNA鉴定技术、显微鉴定技术和数字取证技术等将会在司法鉴定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3. 专业化发展: 司法鉴定行业将会逐渐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这意味着,鉴定机构需要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借助专业化的管理和运营,提升竞争力。

五、市场前景司法鉴定行业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鉴定行业将会得到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特别是在新兴领域如互联网、金融科技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司法鉴定的需求将会更加迫切。

同时,司法鉴定行业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技术创新与应用的不平衡,专业人才的短缺以及竞争激烈等。

然而,这些挑战也可以被视为发展的契机,通过加强技术研发、加大人才培养和提升服务质量,司法鉴定行业可以继续迈向更高的台阶。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摘要】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面临着诸多困境。

其中包括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过程缺乏专业性和法律法规不明晰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困境,建议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加以改进。

未来,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更加科学、规范,确保司法公正与公平。

本篇研究旨在探讨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推动司法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

【关键词】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标准, 鉴定人员培训, 法律法规, 困境, 对策, 统一标准, 专业性, 完善, 展望未来1. 引言1.1 研究背景精神病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领域的重要一环,涉及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随着精神病患者数量的增加和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境。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困境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

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司法鉴定存在着多种困境,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过程缺乏专业性、法律法规不明晰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容易导致误判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我们有必要对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能够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向更加规范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1.2 研究意义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对涉案人员的精神状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更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加。

对于这些困境的研究和解决,将有助于提高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尊严。

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面临的困境进行研究及提出有效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2024年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3篇)

2024年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3篇)

2024年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____年司法鉴定人工作总结(____字)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时光荏苒,转瞬间,又一个年度的司法鉴定工作即将结束。

回首过去的一年,我的心里充满了对工作的热爱和对事业的责任感。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与团队一起努力,在各项工作中不断创新与进取,为司法鉴定事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现将我的工作情况向领导和同事们作一份总结。

一、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作为司法鉴定人员,我在过去的一年中主要承担了以下工作:1. 鉴定案件:我参与了多起复杂案件的鉴定工作,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

通过细致的勘查、权威的鉴定和科学的分析,为法庭提供了准确、可靠的证据,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2. 技术研究:为了提高鉴定水平,我积极参与相关技术研究。

通过学习最新的鉴定技术、综合运用各种先进设备和方法,提高了鉴定水平和效率,为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3. 管理工作:作为鉴定中心的一员,我还承担了部分管理工作,包括鉴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工作进度的跟踪等。

通过规范管理和有效的协调,提高了鉴定中心的整体运营效率。

在这些工作中,我尽职尽责,尽力做到全力以赴、不断超越,取得了以下成绩:1. 优质鉴定结果:通过精确的勘查、细致的分析和科学的鉴定,提供了一批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鉴定结果,为法庭解决复杂案件提供了重要支持。

2. 科技创新:我积极借助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其中,我主导的“X射线扫描技术在货物鉴定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的成功实施,为鉴定工作带来了一次重大突破。

3. 协同合作:我注重团队合作,积极与其他鉴定人员和相关单位进行交流与合作。

通过分享经验、借鉴他人的优点,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加以改进:1. 业务技能需要提升: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鉴定工作的不断发展,我认识到自己的业务技能还有待提高。

因此,我计划参加相关培训,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资料】

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资料】

酉阳县医疗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我县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酉阳自治县法医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03年,现有人员5人。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 次会议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后,县法医司法鉴定所按照•决定‣要求正式改制,于2005年10月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更名为“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注册资金30万元,机构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

从2005年至今,共办理鉴定案件620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620件,采信620件,采信率达100%,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我县司法鉴定工作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各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认识不一致使•决定‣贯彻不到位。

我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除司法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外,还存在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在前述鉴定机构中既有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审的鉴定机构,也有未经年审而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尽管•决定‣第7条明确规定“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该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令当事人无法识别,给申请鉴定带来极大困难。

二是配套制度不完善给司法鉴定管理增加了难度。

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对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影响明显。

在司法鉴定管理管理实践中,由于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规执业行为只能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行政手段处理,难以达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规范执业的效果。

三是鉴定人队伍后备力量严重匮乏,影响司法鉴定行业发展。

我县司法鉴定机构现有人员4人,最年轻的鉴定人都已经40多岁,真正挑大梁的鉴定人都是从政法执法部门退休的老法医,他们虽然在工作作风和案件鉴定质量上都无可挑剔,但毕竟年龄太大,难免力不从心,而近几年没有新鲜血液补充,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鉴定人的门槛设臵较高,需要法医学方面的专业人才;二是因为我县经济发展较慢,收入较低,不能吸引人才。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司法鉴定机构工作总结:XX年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司法鉴定所年终工作总结XX年的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市司法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鉴定水平,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为和谐德安、平安德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主要工作小结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法官的审判结果,要保证每一份鉴定书的质量,首先要强化规范管理。

用制度保障规范我们协助各鉴定机构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十种制度。

即:收接案制度、鉴定审批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程序,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违法违纪投诉、处理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等。

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都能严格遵守制度。

近年来,我们坚持在省司法厅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出现出具虚假鉴定和超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行为,无乱收费、支付回扣费行为,无压价竞争行为,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机关提供了公正的诉讼证据,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内部管理方面,做到了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到岗到位。

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与同行认真交流,总结经验,收获颇丰。

抓司法鉴定人培训,加强队伍建设在充分保证鉴定质量之余,我们不满足现有成就,一是所有鉴定人员积极参加鉴定所内部组织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司法鉴定程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

二是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培训。

鉴定人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优秀鉴定人鉴定心得交流,使得鉴定能力再上新台阶。

三是抽调了一部份鉴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满意率达到了100%。

四是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并对执业人员进行了纪律教育,无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德安振辉司法鉴定所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号召,积极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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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总结资料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论司法鉴定(上) 牛同奎 赵志刚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逐步地走向完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旧的司法体制中与新情况不相适应的地方逐渐显现出来。司法鉴定既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在多元化的社会之中,旧的司法鉴定立法体制漏洞百出,各种鉴定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如雨后春笋般纷纷设立。而利益驱动又往往使人联想到鉴定不公正。实践中,由于许多医疗事故纠纷案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许多案件因重复鉴定久拖不决,所以司法鉴定引起广泛关注,媒体对司法鉴定体制中一些问题惊醒了大量的报道,本文里分析比较国内外司法鉴定体制,结合我国实际,希望可以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一、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 据统计,目前在刑事诉讼中90%以上的案件涉及到司法鉴定。 仅从86年至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医和其它司法鉴定案件总数已达2392867件,其中:刑事案件488489件,占20.4%;民事案件1342574件,占56%;经济案件20124件,占0.9%;其它案件541860件,占22.6%。 可见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刚结束的“两会”上,邵树人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法的议案。议案指出,目前,审判过程中的司法鉴定,问题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

(一) 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 - - -.. - - 总结资料 我国现行法律中,除了新刑事诉讼法只明确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外,对其他各类案件鉴定的鉴定机构未做明确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对此也没有明确说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检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和涉及司法鉴定的其他鉴定机构主要有下列一些:

1、司法机关设立的专门鉴定机构 (一)人民法院系统。目前已建立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四级技术鉴定机构。据统计全国三级地方人民法院中已设法医室的有1133个,占法院总数的34%。许多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了多种项目的司法鉴定。

(二)人民检察院系统。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四级鉴定机构。从介绍的情况来看,主要开展涉及与侦查和反贪有关的各类案件鉴定工作。

(三)公安系统。公安部设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并领导全国各级公安部门设置的刑事技术鉴定机构。主要开展刑事科学技术和法医学等类鉴定。

(四)司法系统。司法部设司法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协助受理全国公、检、法系统委托鉴定的案件。 2.教育、卫生系统。国家教委、卫生部已确定有10所医学院校和1所医专建立法医专业,这些院校基本上也接受公、检、法机关的委托进行有关的鉴定。

3、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设审计总署、各地设省、地(市)审计厅(局)及审计事务所,接受涉案的有关经济、财务类证据的鉴定。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XX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 - -.. - - 总结资料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对涉案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鉴定。

5.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物价委员会对涉案财物、赃物进行价值评估鉴定。 6、金融系统。各地人民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对涉案的有关凭证、金、银等财物的价值及建筑工程造价等的评估鉴定。

7、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对涉案的有关环境、生态等方面问题的检测鉴定。 8、质量行政管理部门。各地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对涉案的有关产品、商品的质量的检测鉴定。 9、商品行政管理的检验部门。各地商品进出口检验部门对涉案的有关产品、商品的检验鉴定。 10、药品检验部门。各地药品检验部门对涉案药品的有关质量等方面问题的检验鉴定。 11、卫生防疫部门。各地防疫部门对涉案的有关人体、物品的检验鉴定。 12、动植物检疫部门。各地动、植特检疫部门对涉案的有关动、植物进行检验鉴定。 13、粮食种子管理部门。各地粮食种子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粮食种子等的检验鉴定。 14、其他各行业、单位设置的有关产品、商品质量检验、监督机构。 15、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各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涉案的各种交通工具的检验鉴定。 16、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商标管理部门对涉案有关注册商标的检验鉴定。 17、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各地专利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专利进行的检验鉴定。 18、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著作权等进行的检验鉴定。 - - -.. - - 总结资料 19、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地文物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文物的检验鉴定。

20、血液采供部门及血液制品制造部门。各地血液采供部门和血液制品制造部门对涉案的有关血液采、供及血液制品的检验鉴定。

21、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劳动事故鉴定机构对涉案的有关问题的鉴定。 22、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涉案的有关问题的鉴定。 2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安装、造价等方面问题的鉴定。

24、保险系统。各保险公司对涉案的有关财产、人身的鉴定。 25、地质、勘测、设计行政管理系统。各地地质、勘测、设计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物品的检验鉴定。 26、其他。主要有有关专业学会或协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设置的鉴定咨询服务机构。如各地法医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科协和有关专业的科学技术学会等 。

这些众多的鉴定机构表示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是多元化的。这些鉴定机构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个类别:司法系统鉴定机构,行政系统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机构。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上述行政机构进行的鉴定并非司法鉴定,而应该称行政鉴定。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结论的效力的规定含糊不清。

(二)鉴定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中虽均规定有鉴定条款 ,其中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鉴定有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而刑事诉讼法却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决定举行鉴定。将鉴定的决定权同时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给司法程序的运作造成了许多麻烦,违反了诉讼运作的- - -.. - - 总结资料 法理。因为:从横向看(1)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诉讼原则,这是由公安机关“自侦自鉴”、检察机关无法真正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2)在一个案件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均享有决定举行鉴定的权力,常会导致三机关各自分头鉴定,各执己见,相互掣肘,拖延案件的审理,影响诉讼效率;(3)不利于维护审判机关的判决的公正与权威,因为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各自委托鉴定,鉴定结论有时会各不相同,致使法院在判决时茫然不知该采信哪一个“鉴定结论”,又不能仅凭自己委托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进行判决,还得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调关系,最后不得不勉强判决或拖延判决,判决的公正、准确与权威性会受到公众的怀疑。

而从纵向来说(1)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现行的办法是公、检、法各级机关的法医均可以作出鉴定。由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不同,当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时,往往是同级的不同部门的法医再作鉴定,或是上一级机关的法医再作鉴定。如果不同机关的法医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一致,尚可认定;如果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同,对于审判机关而言,以哪个机关或是哪一级机关的法医作出的鉴定为准来认定案件事实呢?(2)在涉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需要专门机关,或是说某些行政执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作出鉴定,那么应以哪一级机关的专门人员作最初鉴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应由哪一级机关的人员作重新鉴定?上一级机关的专门人员所作出的鉴定,其效力是否就高于下级机关的人员作出的鉴定呢?(3)对经济犯罪案件的鉴定问题。现在通行的做法是检察机关作司法会计鉴定。由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所提出的证据都是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因此,以自己所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作为证据来指控犯罪有失公允。(4)对审计结论的认定问题。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有时需要对会计资料进行审计,也就出现了对审计结论的认定问题。本单位的会计人员或是上级主管单位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或是下级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所作出的审计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对同一会计资料如果专门的审计师、会计师作出的鉴定,与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是上级主管单位的会计人员作出的鉴定不同,应以哪一审计结论为准?(5)对涉案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对涉案财产的价值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问题在于涉案财产的价值- - -.. - - 总结资料 认定应由哪一级的机构来进行,如果下级机构的鉴定与上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不同,我们是按行政级别来认定其效力,还是按科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呢?

而就我国法律有所规定的鉴定规X来看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根据这一规定,现行鉴定体制下的法医专业技术人员,对有争议的刑事伤害案件已不再具有鉴定权。然而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由刑诉法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来承担如此重任,很不现实。这是因为:

1、卫生行政部门无力设立完善的鉴定管理机构。由伤害引起刑事诉讼案的法医学鉴定,案源数量大且遍布全国各地,涉及的领域广泛,问题繁杂。没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仅仅靠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人民医院是难以承担如此重任的。

2、由卫生行政部门主导法医学鉴定不符合科学管理的基本规律和原则。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与临床医学专家所从事的医疗诊治工作有许多本质上的区别。他们分别属两个不同的科学体系。客观地说,一个德高望重的外科学专家未必能够对活体损伤的成伤方式、致伤性质、凶器认定、损伤形成时间的等法医学检验要求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医学鉴定由卫生行政及医疗部门进行重新鉴定是不科学,不现实的。

3、卫生行政部门无力对鉴定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制约,更无力对鉴定人的权利提供保障。大多数医学专家不愿意承担鉴定工作,甚至有些医学家法律意识淡薄,出现了弄虚作假的现象。而卫生部门难以对作为鉴定人的医学专家在鉴定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制约,因此,一些重大刑事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重新鉴定是不科学,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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