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

合集下载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科技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推进,法医司法鉴定也在不断发展。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的现状是什么?如何优化策略?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的现状1.司法鉴定领域日趋专业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司法鉴定领域日趋专业化。

各类鉴定机构逐渐形成了以专业、高效、精准为特点的鉴定模式,不断提高了司法鉴定的水平和质量。

2.多元化的鉴定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刑事案件外,民事、行政等领域的鉴定需求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范围逐渐扩大。

3.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也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例如,DNA检测技术、数字取证技术等,都为鉴定工作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持。

二、优化策略1.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司法鉴定领域需要专业化的人才支持,因此,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是优化策略的重要方向。

建设更加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人才的专业素质,加强团队协作能力,对于提高司法鉴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技术手段应用技术手段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支撑,因此,加强技术手段应用也是优化策略的重点之一。

积极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鉴定效率和准确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3.完善鉴定机构管理机制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鉴定机构管理机制是优化策略的重要环节。

加强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提高机构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优化鉴定工作的关键。

4.加强鉴定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是优化鉴定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加强鉴定标准化建设,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对于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5.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优化策略的重要方向之一。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鉴定效率和准确度,是司法鉴定工作不可或缺的发展方向。

三、结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势下的法医司法鉴定工作也日益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弊端论文

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弊端论文

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弊端论文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改革了庭审方式,完善了证据制度,且从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上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措施,以保证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

但作为诉讼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在规范制度和程序保障上仍然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相对欠缺的。

如证据制度中有关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的规定。

笔者就此问题作一浅述,以期抛砖引玉,能够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及弊端建国以来,我国刑事鉴定中的法医学鉴定制度开展得最早,至文化大革命前,已培养了一大批专业鉴定人员,在公安机关逐级设立了鉴定机构,形成了全国性的法医鉴定体系,掌握了进行痕迹、文检、化验、尸检等鉴定的技术手段和技能。

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进步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原单一的法医学鉴定发展为司法技术鉴定,法医学已被确立为司法鉴定学体系中的一门专门。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至九十年代末朝着多元化发展,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司法鉴定体系:一是公、检、法、司系统根据诉讼、执行的需要,依照和司法解释设置为服务的至上而下四级以法医鉴定为主的司法技术鉴定结构;二是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土管、城建、物价、审计、计量等部门根据部门规章设立为社会服务至上而下的鉴定机构;三是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所设立的为社会服务的法医学、精神病学鉴定机构;四是公安部、卫生部、部等部属院校以及各省、市所属大、中专院校建立的鉴定机构,也对外接受各种案件的鉴定工作;五是科学机构、国家文物等鉴定部门。

众所周知,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为保证解决各种司法活动的制度,由于不同的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等因素的,各国对司法鉴定制度的体制以及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司法鉴定制度。

毋庸讳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鉴定制度。

2024年司法鉴定市场前景分析

2024年司法鉴定市场前景分析

司法鉴定市场前景分析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标准,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从科学角度提供法律事实鉴定和科学鉴定的专门技术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鉴定市场也逐渐展现出广阔的前景。

本文将分析司法鉴定市场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探讨其前景。

一、司法鉴定市场的现状当前,司法鉴定市场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需求逐渐增加。

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加也给司法鉴定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市场以司法机关主导,并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刑事鉴定、民事鉴定、经济纠纷鉴定等。

司法鉴定机构以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和专业鉴定机构为主体,也有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参与其中。

这些机构通过建立科学化的鉴定程序和质量控制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专业化的技术支持。

二、司法鉴定市场的发展趋势1. 法治建设的推进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鉴定机构将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以适应法治建设的要求。

同时,司法鉴定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才储备也将不断增加,为司法鉴定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技术的进步和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司法鉴定领域也将受益于新技术的发展。

例如,DNA鉴定、网络取证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将推动司法鉴定市场的发展。

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将得到显著提升,满足公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

3. 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加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司法鉴定市场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将不断加强与国际鉴定机构的合作,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与此同时,我国的司法鉴定标准和流程也将逐渐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司法鉴定的国际竞争力。

三、司法鉴定市场的前景展望基于以上分析,可以预见司法鉴定市场的前景将是积极向好的。

司法鉴定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调研报告司法鉴定调研报告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对涉及案件事实或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一种科学活动。

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法院查明事实、准确认定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力。

本调研旨在探讨司法鉴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今后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分析法和实地访谈法。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调研现场的实地访谈,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和信息,以确保调研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三、司法鉴定的现状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已经逐渐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日益紧密,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得到了提高,鉴定结果得到了法官的重视和采纳。

四、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尽管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首先,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和设备的不足,鉴定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

其次,司法鉴定的资源配置不均衡,一些地区的鉴定机构条件较差,导致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不高。

再者,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如鉴定意见书的模糊性等,这也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困扰。

五、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提高技术装备和人员素质,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司法鉴定的监管与评估,加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能力。

其次,加强鉴定标准的统一,提高鉴定报告的规范性,减少鉴定结果的争议。

最后,加强司法鉴定与科技创新的结合,利用新技术手段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六、结论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力。

然而,司法鉴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

通过加强鉴定机构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管与评估、统一鉴定标准和加强科技创新,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水平和质量,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7篇)

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7篇)

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7篇)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精选7篇)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篇1一、当前司法宣传工作面临的问题1、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

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形式更加多样,矛盾更加复杂,易发生个案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基层法院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压力更大。

同时,网络的迅速发展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满时,往往不通过合法渠道,而是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对信息真假的辨别相对较难,不明真相的群众容易盲目跟风,在网上不负责任的散布对基层法院的负面言论。

2 、考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

为促进下级法院宣传工作而由上级法院制定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宣传工作考评机制,若不能合理设计考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引导下级法院司法宣传的方向、内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下级法院很可能为争先创优等因素刺激,片面追求上稿率,从而增加案例消息报道,减少对学术调研文章、法院文化、广播、电视媒体选题等节目的深度报道,制约着司法宣传精品质量的提升。

3、宣传内容的局限性。

为迎合媒体和观众需要,只有对各类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才可能吸引最大范围的观众群体关注,促使媒体对个案进行采访报道,这使法院司法宣传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局限。

而一些深度报道,尤其是与法院改革、建设有关的一些大型宣传报道缺乏发表的场所,这与当前法院的宣传总体趋势和目标相背离。

二、创新司法宣传工作机制的建议(一)、加强门户网站建设,传递法院正能量一是在网站设计上要因地制宜。

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将本院的特色融入到网站之中,充分展示法院风貌,切忌千篇一律。

首先,是突出特色。

要将本院的院情、院貌以及当地的风土人情通过网站平台充分予以展现,可以通过图片形式进行展示,给浏览者最直观的感受;其次,是突出重点。

要围绕本院的中心工作进行设计宣传,并要及时地把本院的重大事件及近期的工作内容发布到网站上,让浏览者能了解到本院的最新工作动态;最后,是突出实效。

要通过网站各种版块信息的发布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全面充实网站内容,全方位多视角的展现法院风貌及时传递人民法院正能量。

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

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

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一、完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问题在当今社会,法医司法鉴定在维护法治、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也必须承认,当前我国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和健全。

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和分布不均。

在一些大城市,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较多,服务范围广泛;而在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相对匮乏,导致群众在遇到法医学问题时难以得到及时、专业的帮助。

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虽然我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法医专业培训课程,但仍有部分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也不尽如人意,这可能导致一些优秀人才不愿投身这一行业。

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亟待改进。

当前,部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较为混乱,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过于依赖传统的技术手段,缺乏创新和突破,使得法医司法鉴定工作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1. 加大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政府应当加大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财政投入,合理规划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

2. 提高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整体素质。

加强法医专业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这一行业。

3. 创新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模式。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推动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医专家,提高法医司法鉴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4. 加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鉴定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费用不透明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需要从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两个方面入手,综合减少司法鉴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1、法律规定不完善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司法鉴定的遴选、审批、评估、监管以及管辖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款比较空泛,法律界面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具体操作缺乏明确规定,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困难。

另外,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与审判的衔接和协调等。

2、管理规范不明确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管理规范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有的司法鉴定部门的管理制度不规范,未设立完备的规章制度、管理指导、标准化操作流程、内审制度等,导致行为标准无法统一或管理缺乏教育、规范不到位等,这为司法鉴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度。

对策要加强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建立好司法鉴定的标准规定,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1、司法鉴定人员素质不高在常规司法鉴定中,由于高端人才的欠缺,审判人员往往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作出判决。

这样,一些司法鉴定人员力不从心,难以完成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

此外,由于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差别很大,社会责任心、职业态度等等也会呈现出很大不同,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操作,甚至有的司法鉴定人员行为不当,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使得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许多争议。

2、缺乏科学技术支持在现代社会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司法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科学技术的提高、普及和发展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的质量。

2024年司法鉴定市场分析现状

2024年司法鉴定市场分析现状

司法鉴定市场分析现状引言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领域的重要环节,具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

而市场分析是对司法鉴定市场进行评估与研究的过程,能够为相关部门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对当前司法鉴定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述。

司法鉴定市场现状分析1. 市场规模司法鉴定市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从而导致对司法鉴定的需求量逐年增长。

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司法鉴定市场在过去几年中保持着一个稳定的增长态势。

2. 市场竞争随着司法鉴定市场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众多,一些大型综合性司法鉴定中心和私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逐渐崛起,形成了竞争格局。

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参与不正规竞争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

3. 专业化水平司法鉴定市场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庞大,但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机构缺乏科学的鉴定标准和技术手段,影响了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因此,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成为当前市场的一个重要问题。

4. 司法鉴定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相对较高,对当事人来说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式亟需进一步完善。

高昂的费用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无法承担,进而影响司法鉴定市场的公正和效率。

5. 司法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由于司法鉴定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鉴定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总结当前司法鉴定市场面临着规模增长、竞争激烈、专业化水平不一、费用高昂和标准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市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推动司法鉴定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化发展。

同时,适当调整司法鉴定费用标准,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从而提高司法鉴定市场的公正性和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作者杭州市司法局倪毅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今年我市市级机构改革中,也在司法行政机关中增设了“司法鉴定管理处”,明确赋予了“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模式也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

作为司法行政系统中的普通一员,本人就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改革完善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次以上的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

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

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

秦汉以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逐渐兴起与扩大。

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

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

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

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

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

50多年来,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都经过十分艰难、曲折的历程,法制基础薄弱,作为诉讼制度中一个微小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无疑较显稚嫩。

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司法鉴定工作一直被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侦查、审判工作中得到较多运用。

建国以来,我国每年鉴定案件由最初几万件上升到近几年来的近百万件,司法鉴定在为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技术建设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发展速度很快,尤其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30年中,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司法机关加强司法科技建设,把“科技强警”、“科技兴检”、“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作为业务发展战略,具备了与其他业务建设相应的规模。

但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讲,司法鉴定工作显得滞后,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多种弊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1998年以来,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司法部根据国务院职能配置,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等准入标准;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四川省结合本地实践,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上述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

但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

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的标准和效力层次无统一规范,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统一规则,鉴定的受案范围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执业分类无统一规定;鉴定的管理无统一的主管部门,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等。

于是,国家各司法机关因司法工作具体操作急需,相继制定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购规章性文件:比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对于本部门的司法鉴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总的来说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循其原因主要是:1、这些规定的效力从本质上讲只适用本部门。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本人与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刘洋飞律师的观点相同,即从文件本身的性质来看其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质是相同的,对外没有法律效力。

该规定第4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确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当然也如同刘洋飞律师所述:违反了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侵害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平等竞争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以从法理上讲由于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本部门,不具有普遍效力,同时诉讼活动也不仅仅限于某一个系统,一旦诉讼推进到新阶段,由于各部门各有自己的规则,往往会出现相互扯皮、重复鉴定的情形,使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2、这些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

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

3、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

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当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为保证侦查、检察、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建立了与本部门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

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

在司法鉴定各项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种种不匹配和扭曲的现象,一方面规定鉴定人同司法人员一样应实行回避制度,要求鉴定人中立于双方当事人,以体现保持“中立鉴定人”的底蕴;另一方面又规定这些人员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如列入司法机关人员编制、享有公职人员身份等,使鉴定人处于不能中立的结构中,致使鉴定人的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

一旦案件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责任问题,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

(三) 司法鉴定的范围、对象无明确界定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l19条至122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对鉴定的范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法律上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作明确规定。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调整鉴定范围,致使实践中对该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

(四) 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

这主要是因为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只要有送鉴的,不管自己有无鉴定权,不管有无办案机关的委托信,也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和是否有能力鉴定,更不管是否进行重复鉴定,只要有利可图,就来者不拒,造成当前鉴定工作混乱无章,各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扯皮,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了负面效应。

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也较为混乱,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作出意见相反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确定无章可循。

尽管各级公、检、法、司以及部分院校设立了鉴定机构,可是其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却未见国家有明文规定,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五)缺乏科学的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

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