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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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行统一法人制度,强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的集中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和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各级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授权,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各级分公司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向所属职能部门和下级分支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

授权人指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被授权人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

第三条授权实行逐级授权、分类授权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授权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根据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授权和转授权两种方式。

第二章授权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被授权人的主要负责人是被授权人授权经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被授权人的授权经营管理工作;

(二)正确行使授权权限,不滥用授权或超越授权;

(三)定期向授权人报告授权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律部门)负责公司授权经营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基本授权文件的起草、修订及审核;

(二)审核特别授权申请的合法合规性;

(三)开展授权经营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配合本级法律部门开展授权经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授权事项相关业务的日常管理;

(二)提出基本授权建议;

(三)对特别授权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内容进行审核,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完整;

(四)对自身职能范围内授权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本授权

第九条基本授权指总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职能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从事一般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

第十条基本授权以授权书的形式办理。授权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授权人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被授权人;

(三)授权内容;

(四)授权期限;

(五)授权时间;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授权人有权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需要,对被授权人的基本授权进行实时变更。

第十二条被授权人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人应当对被授权人的基本授权进行变更:

(一)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持续恶化;

(二)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开展未经授权的业务;

(三)当地经济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授权事项改变或不存在;

(五)被授权人负责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六)公司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七)影响授权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授权期间,被授权人发生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况需要变更基本授权的,授权人原则上应通过修订授权书的形式对被授权人的基本授权进行变更。特殊情况下,授权人可采用公司文件的形式进行变更。

第四章特别授权

第十四条特别授权指总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的临时性授权。

第十五条特别授权根据授权内容不同分为法人授权和总裁授权两种类型。

第十六条特别授权以特别授权书的形式办理。特别授权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授权人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被授权人;

(三)授权内容和授权权限;

(四)授权期限;

(五)授权时间等。

载有授权内容的公司批复文件视为特别授权书。

第十七条特别授权书应采取公司统一的格式,但相对人有特定格式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条特别授权书授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转授权

第十九条转授权指被授权人根据授权人的授权,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所属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授权。

再转授权指被转授权人根据转授权人的转授权,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所属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授权。

第二十条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均可进行转授权和再转授权,其范围、程序、授权书内容等参照授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不得超过转授权人和再转授权人自身的被授权权限和被授权期限。超出被授权权限或期限时,授权人可随时变更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第二十二条授权变更后,转授权、再转授权应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授权终止时,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也同时终止。

第六章授权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授权经营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以及被授权人定期报告执行授权情况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做好自身职能范围内授权经营情况的日常监督工作。对于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超越授权、未经授权开展业务以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律部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授权经营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建立授权工作检查机制,对被授权人授权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应于每个季度向法律部门书面报告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法律部门应于每个季度按要求收集本机构授权执行情况,并向总公司法律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法律部应于每季度对系统越权经营行为进行汇总,形成有关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对于发现的越权行为,法律部门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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