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在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钇、林立淼、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昉。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祺、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嵩、魏成、魏莉华。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什么

协议出让⼟地使⽤权的程序是什么由于⼟地使⽤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那么,协议出让⼟地使⽤权的程序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进⾏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协议出让⼟地使⽤权的程序是什么出让⼟地使⽤权是指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国有⼟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地使⽤者。
由⼟地使⽤者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的后取得的⼟地使⽤权。
通过协议的⽅式取得⼟地使⽤权的程序主要如下:(1)⽤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地使⽤权。
(2)⽤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地的⽤地⾯积、使⽤年限、出让地价等⽤地条件,双⽅就有关内容达成⼀致后,草签⼟地使⽤权出让合同。
(3)⼟地使⽤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地使⽤权。
(4)⼟地使⽤权受让⼈按合同约定⽀付出让⾦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地使⽤权。
(5)办理⼟地登记的有关⼿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出让⼟地使⽤权有以下⼏个特征:(1)取得的出让⼟地使⽤权是有偿的。
⼟地使⽤者取得⼀定年限内的⼟地使⽤权应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
国家凭借⼟地所有权取得的⼟地经济效益,表现为⼀定年期内的地租,⼀般以⼟地使⽤者向国家⽀付⼀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出让⼟地使⽤权是有期限的。
⼟地使⽤者享有⼟地使⽤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
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年限。
(3)取得的出让⼟地使⽤权是⼀种物权。
⼟地使⽤权出让是以⼟地所有权与⼟地使⽤权分离为基础的。
⼟地使⽤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实际享有对⼟地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权在使⽤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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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绵府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1〕24号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附件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原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权责关系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20〕1号)、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绵委办发〔2021〕8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2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政府以协议方式,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范本文)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1. 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批准程序是指政府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并批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批准程序及相关要点。
2. 批准程序2.1 申请使用者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使用土地的申请。
申请需要包括详细的土地使用用途、面积、时间等信息,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对申请者的资质、合同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
如果材料符合要求,将进入下一步批准程序。
2.3 公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部分地区还需要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公开透明地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信息告知社会公众,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2.4 批准经过材料审核和公示程序后,相关部门将对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进行批准。
批准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面积、期限等。
批准后,使用者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并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 批准要点3.1 合法性合同的合法性是批准的重要要点之一。
相关部门将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相应的承租条件等。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权益保障批准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对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进行保障。
一方面,批准的内容将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期限等,以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将监督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及时处理违法行为,以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3.3 公平竞争批准的过程需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相关部门不会单纯地根据申请人的关系、地位等进行审批,而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正、公平地进行批准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对批准结果进行公示,以确保批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结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是确保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
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关于公布实施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规【2017】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加强全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运行实际情况,省厅更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外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包括存量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项目),主要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用(一)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对于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或未公布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时最低价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用地出让时,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对协议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的要求。
加强本标准在实施中的监督管理,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收益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和应用说明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57号)自2017年10月1日失效。
附件: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8月8日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7【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业经2005年6月2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资监管、财政、房地、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市场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内容应当包括该年度土地供应总量、用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成为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制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成为必要的举措。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 依法合规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法进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稳定可持续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保持土地资源的稳定性。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和要求1. 出让方应提供详细的土地信息,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并明确土地的权属状况和使用期限。
2.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使用方式、出让费用等。
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公告、竞价、招标等环节,确保公开透明。
4.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受让方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能够按照约定使用土地。
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终止条件,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和管理1. 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协议的执行和履约情况。
2.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公正合理利用。
4.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和监管制度,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