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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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

1、供地计划编制与公布。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

供地计划应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经批准的供地计划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媒体、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2、意向用地申请。

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3、确定供地方式。

计划公布30日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采取本程序办理协议方式出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转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程序。

4、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方案。

5、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在宗地评估的基础上,经过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

6、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7、出让价格协商签订议向书。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人以上)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价格不底于协议出让底价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意向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

8、意向公示。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地产交易中心、土地市场网等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整协议出让审核服务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整协议出让审核服务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服务指南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形式,在土地管理和利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审核工作,确保土地利用合法合规,需要制定相关的服务指南,以提供明确的审核要求和操作流程。

二、审核目的和原则2.1 审核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的目的是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法、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

2.2 审核原则在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过程中,需遵循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审核工作合法合规。

2.公开透明原则:审核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核结果能够公正客观。

3.公平公正原则:审核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4.风险防范原则:审核过程中需注意风险防范,确保审核结果符合相关政策风险控制要求。

三、审核范围和内容3.1 审核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范围包括内容:1.出让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核;2.出让标的的符合性和信息真实性审核;3.出让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4.出让价格的合理性审核;5.出让条件的合理性审核;6.其他与协议出让相关的审核内容。

3.2 审核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方面:1.出让地块的规划指标和地理位置是否符合规定;2.出让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要求;3.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明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4.出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水平;5.是否存在不合规行为或不正当利益输送等情况;6.其他与协议出让相关的审核内容。

四、审核流程和要求4.1 审核流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流程一般包括几个环节:1.提交审核申请:出让单位或申请人提交审核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资料准备:审核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资料完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附件前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8508-202x《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7-202x《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21010-202x《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6-202x 《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52-202x《标定地价规程》td/t1009-202x《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2x〕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x〕28号)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用地规模、用途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协议出让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用地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4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4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一、引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土地开发利用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利和义务。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公共利益,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特制定本《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二、概述本规范适用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主体,包括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协议出让土地的程序与条件1. 出让土地的程序•经过土地出让方正确的决策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经过政府批准;•出让土地的范围、用途及出让条件需明确,并通过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出让土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确定出让方。

2. 出让土地的条件•出让土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用地政策,不得侵害生态环境和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出让土地应满足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保证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四、协议内容的规定1.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不超过70年;•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适度延长,但需经过出让方批准。

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过出让方批准,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人或单位。

3. 土地使用权的保证责任•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标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年费等费用。

4.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和返还•土地使用权期满或解除协议后,土地使用权应及时返还给出让方;•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土地使用权终止时,应根据规定进行土地修复和环境整治。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管理1. 监督责任主体•土地出让方应加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保障协议规定的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的合同,用于建设房屋、厂房、商业用地等用地项目。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指国家将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出让给使用者,包括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等。

以下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详细解析: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出让方式:一般有招拍挂、协议出让等多种方式。

招拍挂指通过竞拍等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则是双方协商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3.土地用途:指土地使用权的利用目的,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

4.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在中国大陆地区一般为50年。

5.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根据土地出让项目的地理位置、用途、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6.宗地位置、面积及界址: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位置、面积及边界的具体标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指国家以出让方式将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出让给使用者的合同,用途广泛,例如用于农田流转、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场馆建设等。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出让条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条件类似,包括批准文件、受让方资质要求等。

2.出让方式:可以是通过公开招标、协议出让等形式。

3.土地用途:受让方需明确土地用途,如农田流转、场馆建设等。

4.使用年限: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一般较灵活,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具体项目进行协商确定,通常为10年以上。

5.出让价格:根据土地资源价值、市场需求、土地用途等因素进行调整。

6.其他条款:如土地流转价格调整、租赁租金、土地权益转移等。

总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与使用的具体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使用年限及具体用途的不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合法使用。

同时,合同的签订也是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一项重要手段,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益的最大化。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依据4总则5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6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7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8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附录 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A 、附录 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研究——以武汉市为例发布时间:2021-03-16T02:11:37.07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李全春白翠媚尚聪敏郑钢[导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一种完全市场行为,本文从协议出让用地范围及协议出让程序两方面思考,以武汉市为例,提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议。

李全春白翠媚尚聪敏郑钢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内容摘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一种完全市场行为,本文从协议出让用地范围及协议出让程序两方面思考,以武汉市为例,提出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议。

关键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1.关于协议出让的两个部级文件目前自然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有两个,分别是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令)以及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2.1 114号文的规定(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2.2 武政规〔2016〕1号文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武政规〔2016〕1号文规定,以下情形也可以协议方式供地:(1)项目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建设单位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2)经营性项目扩大用地,扩大地块面积偏小,形状不规则,难以独立成宗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投资建设“三旧”改造和棚户区改造还建房、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还建房、土地储备项目还建房,以及“三旧”改造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非商品房建设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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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地价款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审时间、市政府审批时间、公示时间)
办理处室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
2、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

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界址,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平面界址、竖向界址;(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发改部门、规划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现状项目申请书内容同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的(1)、(2)、(3)、(5)、(7)、(9)项。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境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
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

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

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和土地评估结果报告(原件);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技术报告(原件)两份及结果报告(原件),北京市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位置示意图(复印件)、现场照片十份,以及项目情况介绍光盘一张;
5、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原件)一式五份;
(2)申请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交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五份(原件,加盖公章)。

6、合作建设项目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7、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原件);
8、规划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
9、原已办理过授权经营、土地租赁等有偿供地手续的项目申请土地出让的提交原供地合同的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10、属于司法判决、裁定、调解的项目,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11、需加快签订合同的,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做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和预签申请(原件);
12、属于新征地项目,提交征地批复和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13、根据土地登记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征地和土地储备阶段已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
14、用地单位确需对原有用地范围进行分割的,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15、申请人为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合作合同(复印件);
(一)属于新建项目用地,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2、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5、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交市民防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6、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面积及用途的说明(原件);
7、提供后期监管授权书2份(原件)。

(二)属于现状项目用地,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后企业,并同意其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而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确权证明文件(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权利人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权利人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提交名称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土地坐落不一致的,提交
坐落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
3、涉及破产企业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应提交法院破产裁定等相关破产资料以及相关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破产管理人书面意见(原件);
4、涉及国有企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5、中央在京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原件);涉及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还应提交国管局的批复意见(复印件)。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审查内容
申请: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

受理:材料是否符合出让事项标准,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各类材料是否在有效范围之内,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

审查:主体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协议出让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

新建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情形。

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决定:符合要求的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审查标准
申请:申报材料齐备。

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出让事项标准,内容填写完整、各类材料均在有效范围内,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

审查:申报主体与立项、规划主体或证载权利主体一致,符合协议出让政策要求,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

新建项目用地还需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不存在司法查封情形。

不存在权属争议。

决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批准形式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有效时限
按合同约定的用地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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