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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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目次、八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八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 、附录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

1、供地计划编制与公布。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
供地计划应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经批准的供地计划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媒体、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2、意向用地申请。
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3、确定供地方式。
计划公布30日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采取本程序办理协议方式出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转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程序。
4、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方案。
5、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在宗地评估的基础上,经过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
6、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7、出让价格协商签订议向书。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人以上)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价格不底于协议出让底价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意向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
8、意向公示。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地产交易中心、土地市场网等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用地规模、用途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协议出让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用地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2003年6月1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版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的文件,目的是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和管理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具体程序包括土地出让公告、报名申请、资格审核、竞买或议价等环节。
出让方式可以采用拍卖、竞标、协议转让等方式。
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用途、出让金等内容。
规定还对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
出让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福利、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和改革、农业转移人口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规定还明确了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终止等情况的管理要求。
对于违反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罚措施。
规定还对土地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确保国有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24页文档资料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1 -3 依据························- 1 -4 总则························-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8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12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15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7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20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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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 -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 1 -3 依据 ······················································································· - 1 -4 总则 ······················································································· -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 -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 6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 9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 11 -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3 -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16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土地出让办理流程

土地出让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招标出让土地程序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
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
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标书方为有效。
6。
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填写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影印件;(6)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证明材料;(7)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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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他人使
用或出售的一种程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必须由
国家统一管理,出让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
合理开发利用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第一步,确定出让方式。
根据土地使用的性质和需要出让的土地面积
等因素,决定是通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土地。
一般而言,拍卖
方式适用于市场需求较旺盛的地区,挂牌方式适用于一般需求的地区,而
协议方式则适用于特定需求的地区。
第二步,筹备工作。
包括确定出让的土地范围、用途、面积和成交价,并制定出让公告,明确出让的条件和程序,征集申请人进行申请。
第三步,进行竞价或谈判。
如果采用拍卖或挂牌方式,需要对申请人
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后,进行竞价或议价。
竞价或谈判
的结果将成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第四步,签订出让合同。
在确定出让面积和价格后,签订正式的出让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办
理登记手续,确权确记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同时完善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六步,支付土地出让金。
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购地方需按时支付
土地出让金。
第七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购地方支付土地出让金后,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
第八步,移交土地。
购地方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可以正式接管土地,开始进行开发和利用。
以上所述是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的程序,每个地区和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出让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国有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相关部门在执行出让程序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