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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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用地规模、用途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协议出让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用地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安排,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社会主体的行为。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宜,制定本规定。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国家出让土地的各类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1. 出让方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明确土地出让的用途、面积、位置等相关信息,并公开出让条件。

2. 意向竞买人通过书面方式向出让方提出购买申请,并缴纳相应的竞买保证金。

3. 出让方组织竞买活动,竞买人依法参与竞买,最终确定中标人。

4. 中标人与出让方签订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用途、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

5. 中标人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登记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付给中标人。

6. 中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始土地开发和建设,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规定使用土地。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保护1. 中标人享有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有权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

2. 出让方不得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变更土地用途,除非经中标人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 中标人有权享受土地升值收益,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限制。

4. 出让方应保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中标人提出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和问题。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约责任1. 中标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出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没收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

2. 中标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开发和建设土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出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3. 出让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有权要求出让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约定,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权受让方的一项行为。

该规定旨在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的运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

三、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协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相关事项,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依法合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

四、主要内容1.协议出让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协议有效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土地面积和使用用途等事项。

2.使用权期限: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般不超过70年,具体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权受让方的协商确定。

3.使用权转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内可以转让,但需经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转让后,接受转让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与原协议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使用权收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使用权受让方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使用权收益,并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费用。

5.使用权终止和返还: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届满、双方解除协议、依法吊销等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返还相关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6.纠纷解决: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3.06.11 【实施日期】200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文件代码】470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地方法规35篇裁判文书2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2003年6月1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解读导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协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这份解读旨在详细解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便广大市民和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与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各类土地出让活动。

适用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第二条:协议出让的程序与条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法依规进行,包括土地出让公告、拍卖或招标、签订协议等程序。

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的条件,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三条:土地出让公告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前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出让条件、竞买方式、竞买保证金等重要信息,保障受让方充分了解土地出让情况。

第四条:拍卖或招标程序出让方可以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拍卖方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方式应当合理确定标的,充分尊重竞买人的选择权。

第五条:成交确认与协议签订成交确认环节应公开进行,确认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法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应明确包括土地面积、用途、价格、使用年限、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权利义务第六条:出让方的权利义务出让方有权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应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转让。

同时,出让方有义务提供土地权属资料、规划手续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履约保证金,履行协议约定的土地利用计划,合法使用土地,并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协议履约与违约责任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法律法规进行补偿与赔偿。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 引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委托给其他主体,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为了规范和加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申请与审批程序2.1 申请申请书申请人的联系明用地规划方案用地项目建议书用地评估报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2.2 审批审批部门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给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出审批决定。

3. 协议出让的内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包括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土地租金等。

3.1 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包括招拍挂、竞标、协议出让等。

3.2 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年限是指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根据土地用途和开发需求确定。

3.3 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居住用地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4 土地租金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租金,租金的计算和缴纳方式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 协议出让的权益和责任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履行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4.1 权益协议出让方享有土地租金收益权等相关权益。

4.2 责任协议承租方应按照协议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方式和期限使用土地,并履行相应的租金缴纳义务等。

5.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违约行为导致的解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6. 监督与管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管理应加强,包括土地出让管理、合同执行监督、违约处罚等。

7. 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这一章主要规定了本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定义这一章主要对本协议中的一些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二章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出让方的权利本条规定了出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出让土地的权利和条件等。

第四条出让方的义务本条规定了出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履行审批程序和提供相关文件等。

第三章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受让方的权利本条规定了受让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的期限和使用方式等。

第六条受让方的义务本条规定了受让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按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履行土地使用义务等。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七条出让程序本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包括公告期和报名申请等。

第八条出让方式本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拍卖、挂牌和协议等。

第九条出让合同本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合同的解除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违约和协商解除等。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本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和受让方申请终止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二条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赔偿和违法处罚等。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后解决争议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和仲裁解决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本条规定了对本协议的其他补充规定,包括协议变更和适用法律等。

第十五条生效和备案本条规定了本协议的生效日期和备案程序。

以上就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协议,出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受让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本协议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方式、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完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 引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与使用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性约定。

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赋予使用方一定期限内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本文将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遵循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使用税法》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及要求3.1 土地使用期限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签订时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期限,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年限、月份或其他形式。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70年。

3.2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继承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具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者继承给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但在转让或继承前,应征得出让方的书面同意。

3.3 协议履行及违约责任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协议。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补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4 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延长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使用方有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向出让方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限。

经出让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土地使用期限可予以延长。

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4.1 协议注销的情形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发生情况而被注销:•协议期满;•使用方自行放弃土地使用权;•协议双方一致解除。

4.2 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程序和要求在土地使用权发生注销的情况下,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注销手续,包括填写注销申请、提交相关文件等。

注销后,土地恢复归国有。

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涉及到一定的费用,在这方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与管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一种行为。

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和相关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下面将从土地出让的程序、权益保护和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首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需要明确出让土地的用途,根据不同的用途划定不同的土地出让条件和限制。

同时,还需根据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确定土地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以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竞争性选择,确保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平性和市场化。

最后,需要签订协议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协议中明确土地出让的条件、使用期限、使用权的转让和终止等相关事项,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了土地使用方的权益保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土地使用方,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首先,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续期办法,确保土地使用方在一定时间内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

其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办法,允许土地使用方在合法的框架下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再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办法,当土地使用方违反协议规定或者土地出让用途发生变化时,政府有权终止土地使用权,但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也做出了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方在土地征收时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最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为了防止土地使用方滥用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加强了对土地使用方的监督管理。

首先,规定了土地使用方的报告制度,要求土地使用方定期向政府报告土地使用情况和相关资料。

其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甚至撤销土地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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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

本规的附录A、附录B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格式。

本规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主要起草人员:谬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钇、林立淼、申亮、梅英、周旭、飞、昉。

本规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言、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显祺、祥元、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万中、英奇、延宋、晓娟、晓斌、束克欣、玉芳、江正、肖建军、永真、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建国、洪伟、靳薇、洪嵩、成、莉华。

本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围在中华人民国境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的条文。

本规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文本》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3 依据(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 总则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涵本规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诚实信用。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有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拔、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3)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4.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5 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机制。

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裁决。

4.6 地方补充规定地方可对规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5.1 供地环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5)协商,签订意向书;(6)公示;(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9)办理土地登记;(10)资料归档。

5.2 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5.2.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landchina.)公布。

5.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5.2.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2.4 在规定时间,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出让围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5.3 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

5.4 地价评估,确定底价5.4.1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4.2 确定底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5.5 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5.6 协商,签订意向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

协商谈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谈判的代表应当不少于2人。

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5.7 公示5.7.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5.7.2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发展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5.8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录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容。

5.9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5.10 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5.11 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出让信息公布、用地申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用地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宗地规划指标要求;(3)宗地评估报告;(4)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5)协议出让方案;(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谈判记录;(8)《协议出让意向书》;(8)协议出让公示资料;(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1)协议出让结果公告资料;(12)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与交付土地的相关资料;(13)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6 原划拔、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6.1 原划拔、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且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拔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6.2 申请与受理6.2.1 原划拔、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3)地上建筑物、构筑的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明文件;(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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