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2011年市教委职称文件

渝教职改…2011‟55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在渝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为了顺利开展2011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一)教师系列材料报送。
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材料,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属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委托评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务必于9月30日前报送我委职改办,逾期不再受理。
(二)非教师系列材料报送。
市教委管理的市属高等院校和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评委会关于申报材料、时间和评审条件等要求,及时报送教师(实验技术)以外其它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申报评审材料,经我委职改办初审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再报送相关评委会。
2011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申报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和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严格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等要求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一)本人申报。
符合现行教师(实验技术)系列申报条件的人员按《重庆市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填写《重庆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教育系统申报评审表及公示表的填写要求和样表另行发文),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其中,非公高校及其他聘用制教师(与原单位无任何人事关系)的档案挂靠在市人才中心的通过市人才中心申报。
试论全国独立学院的办学现状及发展趋势——基于教育部26号令的讨论

一, 独立学院产生的背景分析
独立学院发源于 1 3 � 1 5 年产生在一些公办高等学校内部的以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 形成 规模于 1 年高等学校的持续扩招, 命名定位于 20 0 3 年教育部 号文件颁布, 其产生背景可以归纳为 � 以下四个方面: (一) 适应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 20 世纪 0 年代, 随着经济体制开始 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 在教育领域中民办教育, 成本分担, 经营管理, 社会服务等理念实 践探索不断增多, 在公办教育难以兼顾的领域和政府投入不足的领域, 就有了包括公办高等学校举办独 立学院在内的各种非公办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二 ) 满足了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增长的需要: 公办高等 教育在规模扩展过程中受办学条件, 办学思想 , 经费投入和管理机制的制约, 形成了既想保持 " 精英教 育" 的品牌和质量声誉 , 又想利用 "大众教育" 机会解决高等教育政府投入不足的矛盾 . 这样, 以民办机制 � � 运行的 " 二级学院 " 应运而生, 出现了录取标准和学费 "一校两制" 的问题 1 . (三 ) 体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 阶段的需要: 1 年扩大高等教育招生规模, 使我们高等教育提前进入了大众化阶段, 独立学院的产生 和发展为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 � 满足实现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 全国独立学院 3 1
卢海英
(浙江海洋学院 东海科技学院, 浙江 舟山 316004 )
摘要 独立学院作为按新机制和新模式创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等院校, 其办学模式和办学特色尚在进一 步探索和研究中.笔者基于教育部 26号令中有关设置规定为背景, 初步探讨了全国独立学院目前办学现状及 存在问题, 并提出了规范办学的建议与思考. 关键词 独立学院; 办学模式; 规范办学 � 中图分类号 5 22.74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 0 - 0 1 3(20 0 ) 01 - 11 3 -0 4
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研究

四、 法律效果 符合年检标准的: (1) 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 (2) 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 学许可证 不符合年检标准的: 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 至 3 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既不申请年检也不申请转设的: (1) 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 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 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独立学院是公办大学的二级普通本科学院(个人认为相当于挂靠在母体本科大学下 的一个二级本科学院,即是一个校中校),但这个二级学院具有民办性、独立性。
独立设置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是一级大学,和公办大学是平级的,不是所属的,只不 过这个一级大学的办学性 公办民助
质
纯民办
办学主 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
说明:情况基本属实,26 号文中没有直接提到达到标准后需要转设,但提出了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在未来五年内独立学院需要进行年检审核,符合标注的才颁发许 可证。在网上查到的教育部的资料《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中有 提到申请年检后相关的处理政策,原文如下: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江西: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江西: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院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政策,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学院实行“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要第四条学院全称为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国标代码为*****,上级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教育厅和赣南师范大学。
第五条学院是2002年经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2003年国家教育部确认,由赣南师范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制四年。
第六条学院地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城市――“江南宋城、客家摇篮、红色故都”赣州市的中心城区,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校园环境优美,教学生活设施齐全,师资力量雄厚。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第七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现有教育资源、办学资源、社会需求及近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
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具体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招生简章,或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6 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维护独立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独立学院是指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具有法人资格。
本规定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独立学院的举办者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和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普通高校利用教学理念、管理方法、办学经验等参与办学。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资金、实物、土地等参与办学。
第四条独立学院主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要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六条独立学院名称应当为“普通高校名称加××学院”,其中“××学院”,须有别于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审批工作。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独立学院颁发办学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学院工作,按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履行有关职责。
第八条参与申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参与申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申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的个人的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1.2亿元。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可以参与申办一所独立学院。
第十条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参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五)独立学院的表彰奖励;(六)独立学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第九条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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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