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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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轻质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是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例如: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四主体(记忆技窍:主体是“中、外、公、私”;区别四客体“物非物、人行”)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④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4)人身

(四)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2.制定机关

(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3.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3)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

(五)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又叫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平等主体

(1)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例如公司之间出现合同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同税务机关在征税行为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记忆技窍:两适用四不行”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合同纠纷;

②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仲裁的四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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