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自学引导教案
中职《法律常识》教案第20课解决诉讼纠纷(上)

课题解决诉讼纠纷(上)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目标:掌握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了解民事诉讼管辖、参与人、证据与举证责任,熟悉民事诉讼程序素质目标:通过发现与法律有关的生活现象,理解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感受日常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民事诉讼特有原则、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参与人教学睚点:民事诉讼证据与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程序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i并授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设计第1节课:考勤(2min)一问题导入(5min)T专授新知(23min)T探索活动(15min)第2节课:问题导入(5min)T专授新知(25min)一探索活动(10min)一课堂小结(3min)一作业布置(2min)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设计意图第一节课考勤(2min)【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问题导入(5min)【教师】让学生思考以下问题:民事诉讼特有哪些原则?【学生】聆听、思考、回答通过问题导入,让学生主动探究解决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传授新知(23min)【教师】讲解民事诉讼特有原则、民事诉讼管辖一、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特有原则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课堂提问】【教师】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什么是对等原则?其与同等原则有哪些不同?【学生】聆听、思考、回答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通过教师讲解、课堂互动等方式,使学生了解民事诉讼特有原则和民事诉讼管辖2.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沟通解决问题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08第八章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课件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汇报人:日期:•当事人概述•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诉讼代理人制度•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实践应用目录01当事人概述概念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参加到诉讼中来,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当事人。
特点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并且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是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主体。
当事人的概念和特点权利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主张、举证、质证、进行辩论,申请回避、上诉、申诉、申请执行等权利。
义务当事人有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依法进行诉讼行为等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地位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自主进行诉讼行为,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能力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02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起诉权利原告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争议进行审理。
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答辩权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有15日的答辩期,可以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答辩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其证据提交给法院,被告可以在法庭上随时提供证据。
质证权利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
质证应当在法庭上进行,并由当事人进行交叉询问。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陈述和辩解。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庭秩序和对方发言权利。
陈述意见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应当客观公正,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攻击对方。
法庭辩论当事人的法庭辩论和陈述意见VS当事人有权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代理制度课程设计

法律代理制度课程设计一、教学目标通过本章节的学习,学生将能够:1.掌握法律代理制度的定义、类型和适用范围。
2.理解法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
3.能够分析实际案例,运用法律代理制度解决相关问题。
4.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提高法律素养。
二、教学内容本章节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法律代理制度的定义和类型,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2.法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包括代理权、代理行为和代理责任等。
3.法律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民事诉讼和商事活动等。
4.实际案例分析,运用法律代理制度解决相关问题。
三、教学方法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本章节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法律代理制度的定义、类型和基本原理。
2.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法律代理制度解决问题。
3.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实验法:通过模拟实验,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律代理制度的过程。
四、教学资源为了支持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实施,本章节将利用以下教学资源:1.教材:《法律代理制度》相关章节。
2.参考书: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资料,以便学生深入研究。
3.多媒体资料:制作PPT、视频等,生动展示法律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4.实验设备:模拟实验所需的设备,如法庭模拟系统等。
五、教学评估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本章节将采用以下评估方式:1.平时表现:通过课堂参与、提问、小组讨论等环节,评估学生的学习态度和积极性。
2.作业:布置相关的法律代理制度案例分析、论文写作等作业,评估学生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考试:设计考试题目,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全面考察学生的知识掌握和应用能力。
六、教学安排本章节的教学安排如下:1.教学进度:按照教材的章节顺序,合理安排每个章节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
2.教学时间:每个课时安排45分钟,确保充足的时间进行讲授、讨论和案例分析等活动。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共32页PPT资料

• 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不同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 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一般称为申请人,但选民资格案件中称为起诉 人;在督促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 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 确定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的意义:一系列的程序问题都同当事人有密切关系,如管辖 问题、回避问题、诉讼费用的减免问题等。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当事人的含义、当事人适格、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 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当事人 的更换、原告与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等理论和实践问题。
还需要把握诉讼代理与诉讼代理人制度。
第一节 当事人
• 一、当事人概述 •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
• 《民诉法意见》第45、46、49条规定的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为当 事人的情形。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 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 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 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自然人作为当事人需要研究的问题主要有:(1)胎儿。胎儿是否可以成为当事人;(2)死者。自然人死亡后某些 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需要通过诉讼保护如何解决。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5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这类共同诉讼的典型是因连带之债引起的诉讼。在连带之债 引起的诉讼中,既可以由一个债权人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全体债 权人共同提起诉讼,债权人既可以向部分债务人起诉请求清偿, 也可以向全体债务人起诉请求清偿。
第二节 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因此,只有全体共同诉讼人一同 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适格,法院才能够以同一判决合一确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法授权中 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节 当事人
四、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特别规定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 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第一节 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 人):
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其终止 (1)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 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 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其当事人资格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教案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教案一、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了解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
-理解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申请回避、上诉等诉讼权利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2.能力目标-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案例中当事人是否正确行使了诉讼权利。
-培养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树立尊重法律、依法维权的观念。
-增强对法律程序正义的认识和追求。
二、教学重难点1.教学重点-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申请回避、上诉等诉讼权利的内容和要求。
-正确理解和行使诉讼权利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2.教学难点-如何引导学生在实际生活中正确、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区分不同诉讼权利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三、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情境教学法四、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5 分钟)通过展示一个具体的法律纠纷案例,引发学生对当事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思考,从而导入本节课的主题——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新课讲授(30 分钟)1.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8 分钟)-讲解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概念、资格和职责。
-举例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公民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申请回避(8 分钟)-解释申请回避的含义和适用情形。
-强调申请回避对于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性。
-结合案例分析如何申请回避。
3.上诉(8 分钟)-阐述上诉的条件、期限和程序。
-区分一审和二审的不同,以及上诉的意义。
-举例说明上诉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4.其他诉讼权利(6 分钟)-简要介绍公民在诉讼中还享有的其他权利,如申请再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
(三)课堂讨论(10 分钟)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组织学生分组讨论案例中当事人是否正确行使了诉讼权利,如果没有,应该如何正确行使。
每个小组推选一名代表进行发言,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
(四)课堂小结(5 分钟)回顾本节课所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主要诉讼权利、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性和方法。
强调学生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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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被称为诉讼代理权。代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被称为诉讼代理行为。这种诉讼代理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前者如提出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等,后者如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见、代当事人接受诉讼文书等。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后者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存在疑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指定诉讼代理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只明确规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中,针对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由于人民法院是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或有监护职责的组织中指定诉讼代理人,因此该被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 四、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如两者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但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毕竟是不同性质的代理,仍然存在着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代理的内容不同 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代理则是代为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 2、代理的目的不同 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3、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五、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诉讼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 (2)扩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在委托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 (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一致。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中的法定诉讼代理权。作为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是先于被代理入的纠纷存在的。 由于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有无,对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在诉讼中,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还应要求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证明。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 (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 (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 (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诉讼结束; (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消灭,应当及时将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法院,并退出诉讼。
§3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赖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被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都予以了限制。总的来讲,可为两种立法模式: 一种是律师强制主义,原则上只能由律师充当委托诉讼代理人; 另一种则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规定的较为广泛,律师和非律师都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因此,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后一种立法模式。 但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此外在我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对于此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对此,《民 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这一类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仪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后,并没有剥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实施诉讼行为,并且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为准。但关于法律问题的陈述,则应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为准。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