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法律硕士考试备考-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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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

阐述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

阐述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侵权责任是指一方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是指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构成的要素主要包括行为、主体、因果关系和损害。

下面我将对这些要素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一个要素。

行为是指侵权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即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故意是指侵权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过失是指侵权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害。

对于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应尽的注意义务来判断。

其次,主体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二个要素。

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即侵权人。

侵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其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行为中,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三个要素。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而且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是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要确认因果关系,需要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支持。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侵权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损害是构成侵权责任的第四个要素。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经济上的或者精神上的损失。

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人身伤害或名誉侵权等非财产损失。

法律对于损害的赔偿给予了详细的规定,侵权人对于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除了以上的主要要素,侵权责任的构成还需要符合一些其他的要求。

例如,侵权行为应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当过错,也就是说,侵权人应当有过不当行为或者不当不作为的过错。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违法⾏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但是,污染环境是实⾏⽆过错责任的,所以只有三个要件:违法⾏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其中,因果关系就成为污染环境侵权的最关键要件。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由于污染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受害⼈具有特别的困难。

因此,在环境污染致⼈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因果关系推定。

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健康的有害物质,⽽公众的⼈⾝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为所致。

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法是:第⼀,分清⾏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

第⼆区分⾏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

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

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

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

实⾏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是由法官实⾏推定。

受害⼈只要证明⾃⼰在加害⼈实施这种⾏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第三十八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侵害他

第三十八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侵害他

3、损害的确定性 第一,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第二,损害是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测的; 第三,损害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 在因果上的联系。 根据司法实践,理论上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 方法: 1、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 2、根据事件的客观性来认定 3、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认定(即作为原因的 现象应当是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八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 益的原则上可认定为违法,但有违法阻却事 由的,则应排除其违法性。 违法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违法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作为的违法行 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包括了财产损失(民法通则第117 条),但不限于财产损失,它还包括死亡 (人的生命之丧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 (痛苦、疼痛)等其他非财产损害。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须具备以 下特点: 1、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2、损害具有可补救性
பைடு நூலகம்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 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 意和过失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精神损害事实。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旳人格利益 损害,是无形旳人格利益损害,统称为精神性 损害事实。精神性人格损害体现为三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财产利益旳损害,涉及精神性人 格权、身份权本身涉及财产利益旳损失和为恢 复受到侵害旳权利而支出旳必要费用
第二种形态:一般人格利益旳损害,即人格评 价旳降低、隐私被泄露、自由被限制、肖像被 非法使用等。
讲授 4
合计
30
第三章
孙丽华2023.8
第三章 孙丽华2023.3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旳要件
本章旳要点内容:
1、侵权责任构成概念和特征 2、责任旳构成要素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旳要件
第一节:侵权责任旳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违法行为 第三节:损害事实 第四节:因果关系 第五节:主观过失
二、拟定过失旳原则
民法上一般有3种不同旳原则: 一是一般人旳注意。 二是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三是善良管理人旳注意。以交易上旳一
般观念以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旳人对于 一定事件旳所用注意作为原则客观地加 以认定。使用客观原则。
三、过失与侵权责任旳关系
第一,在侵害债权、侵害姓名权等场合, 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有意。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 其分别实施旳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 损害后果旳,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 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同一损害,能够拟定责任大小旳,各自承担 相应旳责任;难以拟定责任大小旳,平均承 担补偿责任。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旳要件
第三种形态:受害人旳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
三、多重损害事实
一种侵权行为能够形成数个损害事实, 单一旳损害事实只产生一种损害补偿旳 祈求权;而多重损害事实中有几种损害 事实,就产生几种损害补偿祈求权。多 重损害事实能够分为三种形式:

侵权法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

侵权法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
则在B<P×L时,加害人具有过失。
(五)如何区分“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
在行为人而言:
一般过失:未尽合理人的注意标准
重大过失:须结合行为的性质、危险的程度、 防范避免的负担等综合考虑。
在受害人而言:
一般过失:未尽合理地对自己人身、财产的 保护及照顾
重大过失:极其疏忽于对自己人身财产的保 护与照顾,疏忽较之于一般人而言,非常 明显。
(一)特征 1、损害的可救济性 (1)量上的可救济性:微额不利益? (2)质上的可救济性:合法、期待利益? 2、损害的确定性 能依社会一般观念予以确定
(二)损害的类型 1、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1)区分标准:损害是否能通过金钱加以计算 a. 前者如医疗费支出、营业收入减少、物之价
值减损或修缮费用等; b. 后者指不能以金钱衡量的精神或肉体痛苦。
民法:合理分配损害,过失的认定应采客观的 标准。
(二)过失的客观化 过失即“违反了注意义务”。 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抽象的轻过失)为准。
行为人的 现实行为
善良管理 人的当为
行为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乃通常合理人的注 意,为一种客观化或类型化的过失标准, 即行为人应具备:
(1)所属职业(如医生、律师、建筑师等) (2)某种社会活动的成员(如汽车驾驶人)
通常所具备的智识能力,不得以异于一般标 准的自身特殊性加以抗辩。
(三)过失认定的考量因素 1、危险或侵害的严重性; 2、行为的效益; 3、防范避免的负担。
(四)过失的经济分析
汉德公式 (Learned Hand Formula of Negligence) 若发生损失几率为P,损失为L,预防成本为B,
(三)法规目的说
只有当侵害的利益同时也属于该法规意 图保护的利益范围时,因果关系才能成立。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所受之损害与所失之利益 • 所受之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 • 所失之利益,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数额。
简单案例:判断下列损害
• 1、甲将乙殴打致伤,甲花费医疗费用若干,甲因伤休息 数月,单位扣除其工资、奖金若干、其妻陪护甲,被单位 辞退。后,甲残,使其年迈父无赡养来源。 • 2、甲乘乙航空公司飞机到广州签价值千万合同。结果因 飞机机械故障,晚4小时起飞,错过合同签订的时间,致 使甲的此单生意泡汤。 • 3、中国人在加拿大炒菜,油烟飘散至加拿大人家,感到 很刺鼻。
• 3、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 益之关系
• 一般情况下,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是以一定的利 益为内容的。利益具有广泛性,只有该利益被纳入某种民 事权利,该利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 •
总结: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首先是指该行为在最广泛的意义 上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等)的规定或者公 序良俗等的要求,它又具体表现为加害人对其应当履行的 义务(多数为消极义务)之违反,和加害人对受害人受到 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之侵害而导致受害人在财产、人身方 面的不利益。
(三)关于违反公序良俗


就行为人的加害行为而言,虽然不违反已有的法律 规范,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属于具有违法性。
• 例如:违反善良风俗,侵害他人债权。
• 唆使为双重买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甲向乙购买某物,丙 唆使乙将该物登记或交付于自己,以移转所有权。甲可以 依侵权法向丙请求赔偿。
(四)加害行为的违法性的考察
(五)关于违法性阻却
• 违法性阻却,即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虽然侵害了受害人的民 事权益,但是由于该行为具有某种合法的理由或者事由, 而使其不具有真正的违法性。 • “合法的理由或者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 • (1)不可抗力;(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依法 执行职务的行为、受害人同意的行为也是应当被承认的违 法阻却事由。有人认为自助行为也是违法阻却事由。 BACK

第二十八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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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 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 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1、违反法定义务 (1)绝对权的义务人违反其不可侵义务。 (2)相对权的第三人违反其不可侵义务。


2、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任何人对法律保护的利益违反不可侵义务, 侵害他人享有的法益,也构成违法。 3、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
二、损害事实

(一)损害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 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 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 观事实。
2、特征


(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它要求 是对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所产生的后果。其次,损 害是指对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侵害而产生的后果。 (2)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 。首先,从法律 的价值观上来看,有必要对该损害进行补救。其 次,法律上补救的可能性。这一可能性包括两个 方面:一是法律是否将这一损害事实列入可以补 救的范围;二是补救方法的可能性。



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该种行为 能够引起该种结果 小前提:在现实中,该行为确实引起了该 损害结果 结论:该行为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 件,因而,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大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类行为能够造 成这类损害 小前提: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 结论: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行为造成的。
第二十八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解析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解析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核心内容: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它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相关知识。

(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

这里的“违法”,既包括形式上的违法,即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或命令性规范的违反,也包括实质上的违法,即对立法精神或立法原则的违反。

但对法律未予规范的社会道德的违反,不在“违法”之列。

例如,无义务关系的第三人对落水者见死不救的行为,不能认定该行为为违法行为。

行为违法性的表现形式:(1)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

(2)权利侵害型违法、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型的违法、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型的违法。

①权利侵害型违法,是指行为侵害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

②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型的违法,是指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违法,在我国主要指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③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型违法,是指行为违反善良风俗而侵害他人的利益。

(二)损害事实1、损害的概念损害事实具有下列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2)损害具有可确定性。

(3)损害具有可补救性。

2、损害的分类(1)财产损害;(2)人身损害;(3)精神损害。

(三)因果关系其简单的判断标准:无A事实,则无B事实;有A事实,依常理判断通常会发生B事实。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要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主要原因是对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则只对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在确定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时候,要分清它们与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关系。

直接原因,是指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或自然力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通过其他人的介入行为或自然力而问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例题:张某殴打李某,致其腿骨骨折住院。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具备时, 如果被告的侵害行为未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介入而被免 除赔偿责任时,其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原因。只有在被认为 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原告才能获得赔偿。
(五)相当因果关系说
1.相当因果关系说概述。始于1888年,创始人是德 国弗莱堡大学的生理学家Von Kries教授,他在 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 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 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因素。“某项事件与损害之 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件:①该 事件为损害发生之不可欠缺的条件;②该事件实 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该说由 “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要素构成。
(四)英美法中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若非公式”。
假 如没有被告的行为,这种损害结果本来不会发生,那么, 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实质要素公式。即在引起损害 结果是多个条件的合力时,则由法官考察被告的行为是否 为损害发生的实质性要素,如果是,则证明有因果关系, 反之,则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医学上流行病学的原理来认定因果关系。 依该学说,在判定公害案件中某种因素与某种
疾病的因果关系时,须证明:在该因素导致该疾病 发生与生物学上的说明不矛盾的情况下,该因素在 发病前发生作用;该因素作用提高(数量增多、浓 度加大等),患病者增多或病情加重,反之,则减 少或减轻,则说明该因素为损害的原因。
疫学因果关系说对处理公害案件有重要的意义。
有不同观点。在我国主要是所谓“三要件”和“四 要件”
之争。三要件说以法国法中确认的损害事实、因果 关系和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则以德国法 为代表,主张责任的构成应以行为的违法性、损害 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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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
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构成要件,
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
件,都可能不会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
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
人是否存在过错。
无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
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
成要件。

二、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
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
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
第5条的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
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违反
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
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
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
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
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
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说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
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
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
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
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
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
的注意义务,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
务,此时就认为构成一般过失;假设行为人
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
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为构成重
大过失。

四、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
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
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
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
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
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
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
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归纳】损害的基本类型
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损害划分为不同的
类型:
(1)物质性损害与精神性损害,这是最基本的
类型。物质性损害是指受害人遭受财产利益
的减损,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精神性
损害是指自然人因遭受精神痛苦、不安等所
导致的非物质性损害。物质性损害所引起的
损害赔偿具有直接填补性、可计算性等特
征,而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金或
者抚慰金)具有间接性(通过金钱达到抚慰功
能)、不可客观计算性等特征。在侵权责任
法中,只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才
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
22条)。
(2)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这是损害的另外一
种重要类型划分。财产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
了受害人的物质性利益,如毁损他人财物。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
部物质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
的减少),也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
失)。在特殊情况下,被损害财产若是具有
特定纪念意义的物,也可以引起精神损害赔
偿。
人身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各种
人身权益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其损害后果既
包括物质性损害也包括精神性损害。物质性
损害赔偿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营养费、康复费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
造成残疾的,还需要支付残疾生活辅助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如重大工矿
灾难、交通事故等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
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
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
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
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
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
后责任形式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
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
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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