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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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1]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中文名:《物业管理条例》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人:温家宝类别:行政法规首次拟定:2003年06月08日实施时间: 2007年10月01日修订日期:2007年08月26日,2018年03月19日目录.1制定原因.2发布信息.3修订内容.4条例全文.5内容解读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原因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

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

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新物业法全文

新物业法全文

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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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意见建议,及时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擅自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收取未经业主允许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保管业主资料、管理协议、费用收据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业主需求和政府规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计划。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日常清洁、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保持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协助政府开展社区安全防范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妥善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促进邻里和睦。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提升物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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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的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第六章物业的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A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A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引导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性质、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含已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物业)、公寓区和别墅区(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代收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收取管理费、保证金和各种形式的押金、工本费等(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加强物业服务和维修,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社区安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注重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和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社区物业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管理。

社区业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开透明、责任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公约。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三)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

(四)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约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愿,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公约,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物业管理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五)卫生清洁、停车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按期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根据小区所处位置、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使用费用合理、公开,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公约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一)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最新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下面YJBYS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最新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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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和
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和《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办公楼和
其他类别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保障业
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持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和安全;组织居民自治活动;提供必
要的公共服务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组织,由业主自愿组成。


业管理组织可以是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是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经物业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质量。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依法支付的费用,用于覆盖物业管理服务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应当公示并向业主明示。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物业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管理服务。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物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缮,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修缮费用应当由业主承担。

第十四条物业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并通知相关业主。

第十五条物业设施设备的大修、改造或者更新,由业主大会决定,并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物业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社区卫生与环境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清扫、除草,保持小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保持自己住宅周围的卫生,不得乱倒垃圾或者随地吐痰。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并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章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保障小区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区治安和公共安全。

第七章业主自治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得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物业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对于尚未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以参照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其他具体问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
主委员会决定。

总结:
本办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公共利益,促进社区
和谐稳定。

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成立,物业费用应当公开透明,
并按照规定使用。

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
应积极配合。

社区卫生、环境、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管理需得到重视。

业主有权参与自治事务,纠纷应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具体问题依业主大会或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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