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院和省消保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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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购房定金投诉给房管局(工商局、消保委)案例1

退购房定金投诉给房管局(工商局、消保委)案例1

投诉样本:天津****2017年**月,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销售通过微信和搜房网房天下APP 等方式宣传坐落于**市***区**大厦为LOFT公寓,后又改口说是商住两用公寓,本人相信其的宣传并于2017年**月**日向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交付了定金,认购位于*********室。

签订书面认购协议书时,协议书上并未明确该房屋的物业性质、具体户型图和环境布局(例如:车辆停放区域规划和具体收费形式等),一切均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的最终实施情况为准。

预定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时间内本人与******有限公司销售进行商品房合同的签订以及缴纳首付款,通过查看正式商品房合同上关于物业性质时才知悉该房屋并非商住两用公寓而是写字楼。

这与之前给本人展示相关沙盘模型、效果展示图中重点描述的公寓性质大相径庭,直接影响后期居住效果等。

另本人要求将配套设施的交付时间等,例如停车场的租售详情、明细和具体交付时间写入正式商品房合同或附件中,*******公司均以合同无法修改的原因回绝了本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因为本人对于购买物业项目****市****区*****室的用地性质为办公和不能修改增加正式合同条款无法与甲方:*****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因此正式合同无法签订,******有限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返还****万元定金。

现本人投诉*****有限公司对于*******物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楼的物业性质随意从写字楼篡改为商住两用公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教育厅(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实施以来,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建造”品牌,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一)推动全产业链协同。

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鼓励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优化项目前期技术策划方案,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

引导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建筑最终产品和综合效益为目标,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

(二)促进多专业协同。

上诉人汤莉莉、宣昊与被上诉人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汤莉莉、宣昊与被上诉人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汤莉莉、宣昊与被上诉人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雷涂甫张卓慧【审理法官】夏雷涂甫张卓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汤莉莉;宣昊;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汤莉莉宣昊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汤莉莉宣昊【当事人-公司】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宜贯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宜贯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宜贯【代理律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汤莉莉;宣昊【被告】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汤莉莉、宣昊与被上诉人雅居乐公司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汤莉莉、宣昊与被上诉人雅居乐公司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在《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4中对于房屋的装修部位、品牌、材质及设备标准做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为装修房,房屋单价为29051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4138895元,该总价款均为房价款,并未约定案涉房屋装饰装修价款为4820元/平方米。

上诉人要求按照482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房屋装修价格进行鉴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成海云与被上诉人吴少国、原审被告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成海云与被上诉人吴少国、原审被告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成海云与被上诉人吴少国、原审被告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69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震【审理法官】龚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海云;吴少国;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成海云吴少国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成海云吴少国【当事人-公司】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振宇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振宇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娇李振宇【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成海云;南京链上城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吴少国【本院观点】现并无证据证明违约金的数额明显高于被上诉人的损失,综合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违约的性质以及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等因素,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2019年12月10日前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未约定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0日前通过贷款审批。

现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日办理了贷款审批手续,并于12月26日通过审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依约通过贷款审批,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原审第三人房产代理公司陈述及相应录音,可以认定上诉人成海云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被上诉人提前支付首付款,导致涉案合同未能如期履行的违约情形,故一审判决其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司法适用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司法适用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司法适用郭仕捷;丁国民【摘要】《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的条件过于严格,加之司法实践中开发商的伎俩、法院的保守、要约邀请视为要约裁判标准不明确等,导致购房人举证困难,权益保护不尽到位.购房人应当注意取证、事先预防;法院则应当以更宽松的标准处理相关问题;立法应当将第三条中条件之并列模式转换为选择模式.【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29)006【总页数】5页(P39-43)【关键词】要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纠纷;司法适用【作者】郭仕捷;丁国民【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0;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于2003年6月1日生效。

其中,第三条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内容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该条文被视为规制商品房开发商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利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其运用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各地法院裁判亦有所差别。

如何理解和运用该条文是法律从业者所面临的难题。

从理论上讲,开发商通过广告宣传,目的在于诱使民事主体与其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之法律行为,这也就决定了该种广告宣传本质上为要约邀请,双方权利义务之确定最终以实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准。

然而,虽有行政部门对虚假广告宣传之制约,但于民事主体而言,在基于信赖订立预售合同之后,购房人却未能如愿,此时,法律应如何对其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回答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方面,对目前《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条文本身应当如何进行审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文的司法适用应当采取何种态度。

原则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在特定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其可以被视为要约,进而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买卖商品房合同纠纷起诉状

买卖商品房合同纠纷起诉状

买卖商品房合同纠纷起诉状买卖商品房合同纠纷起诉状(通用12篇)买卖商品房合同纠纷起诉状篇1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

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及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

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

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被告在____________进行商品房开发,并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元,未约定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

广州市中院《关于审理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中院《关于审理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认购书》中类似“购房人已理解并同意开发商在销售中心公示的样板条款,并同意完全按该样板调控签署上述各合同,不再变更、增加或减少任何条款”的特别约定如何处理?《认购书》是指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在样板条款已经过公示且购房人也已经在《认购书》上签章确认的情形下,该《认购书》是有效的。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认购人以合同条款不公平,可以再协商,其诉请该《认购书》无效或解除、返还定金的,不应支持。

二、出卖人拒绝按照《认购书》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起诉签约或者追究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合同系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法院判令当事人签订合同有强制签约之嫌,故对当事人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出卖人拒绝签约已构成违约,在适用《司法解释》第四条的基础上,还可以判令出卖人赔偿买受人因未能签约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在合同订立日起至起诉日止的房价差额范围,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处理:住宅在30%以内,商业用房在10%以内。

买受人拒绝签约构成违约,不去别对待,作对等处理。

三、商品房被出卖人抵押后,买受人诉请确权或者办证的,应如何处理?起诉确权的,由于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应驳回诉讼请求。

起诉办证的,买受人在履行下列注意义务后即不构成过错。

(1)审查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许可证》的范围内;(2)将购房款汇入合同指定的监控账号;(3)无论是抵押后再预售,或者是预售后再抵押,只要有《预售许可证》就应认定金融机构同意出售,其行使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伪造《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的,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应如何适用《司法解释》第八条?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予以支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需酌情降低的,不宜低于已付购房款的50%。

五、出卖人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请求调整迟延交楼违约金的,应如何把握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约定违约金标准为万分之五以内,(含万分之五)的,均认定属于合理范围,不予调整。

四川高院和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联合发布涉物业纠纷诉源治理白皮书(2022年-2024年)

四川高院和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联合发布涉物业纠纷诉源治理白皮书(2022年-2024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四川高院和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联合发布涉物业纠纷诉源治理白皮书(2022年-2024年)“民之所望,政之所向”。

物业纠纷关乎“小切口、大民生、大政治”,化解涉物业纠纷已成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诉源治理新格局下积极关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

7月18日,四川高院、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向社会发布涉物业纠纷诉源治理白皮书(2022年-2024年),并发布9起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会上,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樊晟介绍了四川省涉物业纠纷治理工作概况。

四川高院副院长吴涛通报了2022年-2024年四川法院涉物业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亮点举措,并对未来工作进行了展望,四川高院立案一庭庭长刘维秋通报了典型案例。

成都中院、自贡中院有关负责同志和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吉福社区、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安公社区主要负责人介绍了涉物业纠纷治理的成效及经验做法。

省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学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社会工作部、相关社区、部分中院有关负责同志及多家媒体代表受邀参加发布会。

基本情况案件体量逐年下降。

2022年至2024年6月,四川法院一审新收各类涉物业纠纷152531件,审结151042件,结案率为99.02%。

2024年1-6月,全省涉物业纠纷同比减少15377件,降幅达48.22%,减量降幅均居全省民事条线第一,全省21个地区中有19个地区一审新收案件数呈下降趋势。

2024年第一季度,四川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收案数同比降幅,居全国法院首位。

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2022年至2024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55791件,业主撤销权纠纷540件,业主知情权纠纷214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获悉,2010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

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案例回放: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

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

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

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

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12月21日京高法发[2010]458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总第269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处理。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

守约方要求赔偿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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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院和省消保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
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
见》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 【公布日期】2020.12.25
•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省法院和省消保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布《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
见》

12月25日上午,省法院和省消保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
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省法院民六庭庭长于泓,省
消保委副主任、秘书长陆惜春,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居上参加新闻发布会。

一、《意见》起草的背景
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尤其是各地政府推出的商品房限价政策,购房者热
情高涨,热度不减,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据统
计,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三年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119462件,纠纷类型多为延期交房、延期办证或房屋面积争议。近年来,随着
商品装修房进入市场,买卖双方就商品装修房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也成热点,大批
纠纷涌入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告多为同一个小区
的购房者,被告均为该小区开发商,原告抱团诉讼,诉求大多相同。此类案件在法
院有个俗称,叫做“批量案件”,少则几十件,多则成百上千件。三年来,全省法
院受理此类案件多达72931件,在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1.05%。今年
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建商品房工程交付普遍延误,可以预见,今后一个
时期,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纠纷将呈现新的高发态
势。

住房作为不动产,既是老百姓的重要财产,也是重要的生活必需品。许多工薪
阶层为了购买一套商品房,往往调动父母、子女甚至全家人的财力,所以住房问题
是老百姓生活的头等大事。开发商面对小区购房者的集体维权或集体诉讼,往往轻
易不肯让步,因此愈加造成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严重情绪对立。妥善处理此类矛盾纠
纷,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协调化解,使开发商与购房者达成妥协谅解,快速解决纠
纷,将购房者与开发商从旷日持久的纷争中解脱出来,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然
而,这种美好的愿望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境况下,实现起来并不容易。

如何让此类纠纷在进入法院诉讼前,先经非诉纠纷化解渠道化解,以短平快的
方式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我们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的意见》精神要求,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与省消保委多次沟通协商,共同出台了
《意见》,旨在人民法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之间建立一套沟通协调、联动配
合化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机制,钝化矛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促进江苏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二部分是联动化
解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

《意见》的核心内容是第二部分,建立了六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例会协商机制,省法院与省消保委共同设立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联动化解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

二是在同级法院与同级消保委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知识共享、经验共享机制,
共同对商品房买卖领域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进行调处。

三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同级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
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同级消保委解决纠纷;消保委可以推荐具备调解能力和
经验的人员担任同级法院特邀调解员,由该法院纳入特邀调解名册。

四是建立纠纷化解时限机制,消保委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
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同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是建立无争议事实固定机制,消保委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
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消保委应当以书面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在法院诉讼阶
段,当事人无需对以书面形式固定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从而简化诉讼流程,降
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六是建立纠纷处置应急联动机制,对突发性纠纷、矛盾易激化纠纷或群体性纠
纷,同级法院与同级消保委应当即时通告,派专门人员协调处理。

第三部分的工作要求,要求加大联动化解工作宣传力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
让社会公众知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一定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
消保委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而且,消保委非诉方式协调处理,成本低、周期短、
灵活性强、效果好,以此引导购房者以合法方式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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