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采光权侵害的认定及救济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规定相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二、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此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
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四、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规定:(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 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采光权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本文介绍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关于采光权有这些规定:《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业主如何维护采光通行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房屋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采光赔偿标准

采光赔偿标准采光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采光产生影响时,被侵害方可要求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规定。
采光赔偿标准能够保证人们在享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能保障相邻建筑的采光利益。
以下是关于采光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采光赔偿的原则1. 公平原则:采光赔偿应基于公平原则,即依据被侵害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补偿原则:侵害方应对被侵害方造成的采光损失进行补偿。
3. 合理原则:采光赔偿应具有合理性,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距离、角度等因素。
二、采光赔偿计算方法1. 采光影响程度评估:对被侵害方的采光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光照度、照度差、遮挡面积等指标。
2. 采光权评估:根据被侵害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采光权的评估。
3. 赔偿计算:采用合理的计算公式对采光损失和采光权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中应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距离、角度、设备设施等因素。
三、采光赔偿标准的参考指标1. 光照度标准:根据建筑物功能和使用需求,确定室内光照度的合理标准。
2. 照度差标准:确定合理的照度差标准,即被侵害方原本的光照度与被侵害后的光照度之间的差距。
3. 遮挡面积标准:确定遮挡面积对采光损失的影响程度,包括遮挡面积的大小、形状以及对不同房间的影响程度等。
四、采光赔偿的实施方式1. 现金赔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赔偿的方式进行采光损失的补偿。
2. 用地补偿:以相邻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开发权进行补偿。
3. 共享利益:侵害方与被侵害方共同享有采光权益,以降低采光损失带来的影响。
五、采光赔偿争议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可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2. 仲裁解决:通过仲裁机构对采光赔偿争议进行解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3. 诉讼解决:如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是关于采光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采光赔偿方案,保证采光赔偿能够公平、合理、科学地进行。
浅谈采光权侵害的认定及救济

浅谈采光权侵害的认定及救济作者:郭世卿寿勇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阳光是自然的馈赠,关系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为人们生活所必需。
且当代社会的高房价、生活质量要求等因素使人们更加重视采光问题。
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城市土地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相关理论不完备,日照纠纷在处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争议,需要进行完善和研究。
[关键词]采光权侵害;衡量标准;救济赔偿一、采光权侵害的性质采光权侵害,是指相邻一方在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侵害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采光,否则将构成相邻一方对于相邻他方的采光权侵害。
构成侵害的相邻他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采光权的性质目前存在着消极侵害说与积极侵害说、物权请求权说与侵权行为说。
笔者更支持通说,即积极侵害说。
物权请求权说主张只有在物权等绝对权被侵害的场合受害人才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不能完整保护采光权。
侵权行为说更为注重损害行为社会经济利益衡量,通常又具有“袒护加害者”之倾向。
积极侵害说体现了采光权中的基本人权要素,也更倾向于保障人权。
依照积极侵害说,采光权受到侵害,并不意味着可以产生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而只是意味着法律允许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比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根据乃是其物权受到侵害,其享有和可以行使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采光权侵害的构成应具备四个基本要件:(1)构成采光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侵害行为,即侵害者滥用其基于所有、占有的权利而实施的行为。
( 3)被侵害的采光权是公民基于占有、使用场所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采光权就无法正常生产、生活。
(4)侵害结果,须有采光受到影响的事实。
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财产损失,在判定被侵害方的身心所受的损害是否超过近邻者通常应忍受的义务范围时,一般仅考虑被害者作为正常人的个人感受之本身利益。
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权被侵犯了怎么要求赔偿呢?律伴网小编为您解答!1、什么是采光权损害?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2、认定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什么?采光侵权的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符合采光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且构成对被侵害方的实质性损害。
笔者认为,具备以下条件即构成对采光权的实质性侵害:(1)存在侵害行为,即侵害人实施的使不动产相邻人基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权而应获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损的行为。
这里的侵害行为不要求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造成他人基于采光权而应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损即可。
(2)发生侵害结果,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量化和测算。
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
而被侵害的采光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权利将无法正常生活。
(3)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主体的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
此外,在建筑物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由于该建筑物属于合法,如果仍然对相邻人造成损害,若损害较为轻微,相邻人应该有义务予以容忍。
换言之,即使是合法建筑,如果遮挡行为给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对受害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侵害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而且不能排除妨碍,只能赔偿,请问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最佳答案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采光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对地下地块享有的自然采光权利。
在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中,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采光权赔偿标准规定。
本文将介绍采光权的定义、赔偿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对地下地块的采光情况享有的利益。
在城市发展中,采光是保障建筑物内部光照的重要因素,对室内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采光权成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概念。
二、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采光面积采光面积是衡量采光权价值的一项重要指标。
通常情况下,采光面积越大,赔偿金额越高。
具体赔偿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政策和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2. 采光损失比例采光损失比例是指地上建筑物对地下地块采光的影响程度。
当地下地块的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时,赔偿金额将相应增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采光损失比例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3. 其他影响因素除了采光面积和采光损失比例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例如,地上建筑物的高度、采光设施的质量和功能等。
这些因素将对赔偿金额产生重要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采光权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几个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1. 中国在中国,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在《城市更新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当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并在执行城市更新项目时对相关的采光权进行保护和赔偿。
2. 美国在美国,采光权的赔偿标准主要根据各州的法律进行规定。
例如,在纽约州,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采光权的保护和赔偿方式,确保建筑物的采光不受侵犯。
3. 日本日本的《土地区划法》对采光权的保护和赔偿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律,当地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并确保建筑物的采光权不受侵犯。
总结: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各国为了保障建筑物采光权益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采光权及采光权侵害的法律规制

采光权侵害法律规制研究目录引言 (2)第一章采光权概述 (2)第一节采光权的概念和特征 (2)一、采光权的概念 (2)二、采光权的特征 (5)第二节采光相邻关系的主体探究 (7)一、采光权权利主体 (7)二、采光权义务主体 (9)第三节各国法律关于采光权的一般规定 (10)一、外国法律关于采光权的一般规定 (10)二、我国法律关于采光权的一般规定 (13)第二章采光权侵害行为概述和法律特征 (16)第一节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概念 (16)第二节对采光权侵权行为的禁止——与此有关的法理分析. 17一、禁止采光权侵权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学界有关学术观点列举.. 17二、禁止采光权侵权行为的理论基础:笔者的观点及其理由 (20)第三节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1)一、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概说 (21)二、采光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违法行为 (22)三、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二:主观过错 (22)四、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三:损害事实 (23)五、采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四:因果关系 (24)第三章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 (26)第一节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概述 (26)一、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公法规制 (26)二、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私法规制 (26)第二节外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 (28)一、外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公法规制 (28)二、外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私法规制 (30)第三节我国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 (32)一、我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公法规制 (32)二、我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私法规制 (35)三、与采光权侵害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关的几个问题 (37)第四节法律规制中确认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判断标准 (39)一、抽象的判断标准----公法标准和私法标准 (40)二、具体的判断标准----法官自由裁量应考虑的因素 (42)第四章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法律救济 (46)第一节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公法救济 (46)一、外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公法救济 (46)二、我国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公法救济 (47)第二节对采光权侵害行为受害者的私法救济 (50)一、排除妨碍与赔偿损失评述 (50)二、赔偿损失的特殊形式:对采光权侵害行为的受害者的补偿 (52)结语 (54)后记 (56)主要参考文献 (58)引言太阳的光线是维持身心健康,保持正常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接受日照、沐浴阳光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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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采光权侵害的认定及救济
[论文摘要]阳光是自然的馈赠,关系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为人们生活所必需。
且当代社会的高房价、生活质量要求等因素使人们更加重视采光问题。
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城市土地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相关理论不完备,日照纠纷在处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争议,需要进行完善和研究。
[论文关键词]采光权侵害衡量标准救济赔偿
一、采光权侵害的性质
采光权侵害,是指相邻一方在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侵害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采光,否则将构成相邻一方对于相邻他方的采光权侵害。
构成侵害的相邻他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采光权的性质目前存在着消极侵害说与积极侵害说、物权请求权说与侵权行为说。
笔者更支持通说,即积极侵害说。
物权请求权说主张只有在物权等绝对权被侵害的场合受害人才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不能完整保护采光权。
侵权行为说更为注重损害行为社会经济利益衡量,通常又具有“袒护加害者”之倾向。
积极侵害说体现了采光权中的基本人权要素,也更倾向于保障人权。
依照积极侵害说,采光权受到侵害,并不意味着可以产生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而只是意味着法律允许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比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根据乃是其物权受到侵害,其享有和可以行使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采光权侵害的构成应具备四个基本要件:(1)构成采光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侵害行为,即侵害者滥用其基于所有、占有的权利而实施的行为。
(3)被侵害的采光权是公民基于占有、使用场所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采光权就无法正常生产、生活。
(4)侵害结果,须有采光受到影响的事实。
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财产损失,在判定被侵害方的身心所受的损害是否超过近邻者通常应忍受的义务范围时,一般仅考虑被害者作为正常人的个人感受之本身利益。
在采光权侵害的构成要件中,要明确加害方的责任,采光侵害只要超过了忍受限度,无论加害方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构成侵害的衡量标准
(一)理论标准
1.权利滥用论。
采光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如果一方滥用权利,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则应对其滥用权利的行为负责,赔偿对他人侵害造成的损失。
2.容忍限度论。
即对违法性的判断是根据“忍受限度论”,采取对加害人、受害人、以及地域性因素等进行比较衡量,只有在该损害超出了一般人通常应该忍
受的限度时,才认为该妨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参考日本的认定因素:日本判断忍受限度的要素包括(1)妨害者的恶意;(2)妨害行为的社会评价;(3)地域性;(4)境界关系的实情;(5)有关基准的遵守;(6)妨害行为的形态、程度;(7)损害回避的可能性等。
(二)法律标准
1.法律规定方面。
《物权法》第89条、《民法通则》第83条虽有所规定,但未能明确采光权侵害的法定构成要件及采光权侵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原则性的规定既不全面,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城市规划法》第40条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其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且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体现关于采光权侵害的内容,也没有规范采光权侵害达到何种程度即可由行政机关进行制止和纠正、行政机关是否参与该纠纷的裁决、赔偿程序和标准。
2.法规及部门规章方面。
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此意见也是对采光作出了“满足要求”的原则性规定,但同样没有规定具体规范”。
(三)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一2005》第4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等要求确定,并列出参考性表格。
此外也规定了老年人住宅和旧区改建的问题。
第7条规定了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该规范充分确认了日照和采光对于住宅建筑物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我国不同气候状况和城市规模的实际情况区分了不同地区的日照标准。
但在实践中,很多以旧区改建项目为名的建设实际上就是全部拆迁新建,这样的规定使不断追逐最大经济效益的动机不纯的开发者有机可乘,为了建设更多的住宅而不顾居住质量地尽可能缩小建筑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修改本)》第5条规范虽然规定了住宅正面间距采用日照间距系数控制或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方法,但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间,显然不能满足现有布局和规格的建筑物之采光权限制和保护的要求。
三、救济赔偿问题
(一)赔偿标准
目前对采光权侵害的赔偿标准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
1.以《住宅建筑规范》规定的标准,即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 小时、冬至日≥1 小时为基点,确定一个数额较大的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和一个数额较低补偿单位。
赔偿和补偿数额相加为赔偿总额,具体计算公式: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居室及明厅的面积(平方米)×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居室及明厅的面积(平方米)×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
2.按时间段确定赔偿单位。
以《住宅建筑规范》规定的标准,即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 ≥ 小时为基点,将低于国家标准的两小时划分不同时间段,确定不同时间段的赔偿单位,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
大于高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
高于国家标准的可作一次性等额补偿。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某一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及明厅的面积(平方米)。
(二)赔偿内容的争议问题
采光权侵害的实际上是一种多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也应当综合判定。
以房屋价值受损赔偿为例,由于房屋的价值包含了采光财产性权利,遮光势必造成房屋的贬值;而房屋系居民重要的高价值不动产,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遮光事实将伴其终生;此外,采光度会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遮光会导致情绪上的压抑,影响其学习、生活,并会相应增加其他费用的支出。
因此,如果仅依照前述技术标准予以赔偿,赔偿数额过低,赔偿不到位难服民心,也不能真正达到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受采光权侵害影响到的房屋价值减损部分列入赔偿范围。
(三)救济问题
1.民事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是指要求正在进行的采光权侵害行为停止,对于己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适用。
采光权权利人应对义务人的采光权侵害行为正在进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②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对于对权利人的采光权构成妨害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现实妨碍,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碍的现实威胁。
权利人承担采光权侵害行为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现实妨碍或存在妨碍威胁的举证责任。
③赔偿损失,是指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即通过上文所述各标准,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赔偿范围及金额。
2.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受害方如果认为自身的采光权己经受到了超过一般容忍义务限度的侵害,且认为该侵害结果是由于规划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给建设方或者侵权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的,利害关系人直接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提起复议,要求其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侵害行为,如果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害方也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损失。
3.诉讼时效问题。
虽然作为权利,不能无限期地保护其诉讼时效,但是,(1)妨碍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不存在证据灭失、难以查证的情况;(2)相邻关系崇尚邻里和睦,若将相邻方的礼让视为放弃权利,不利于维系邻里相处;(3)相邻关系中的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权利人应可以主张权利,无须借助时效制度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4)相邻关系虽不是独立的物权,但属于物权的范畴,依民法理论,物权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此,笔者认为,采光权诉讼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4.行政审批相关问题。
虽然建设项目获得行政审批通过可能是有关部门兼顾总体利益得出的结果,经过行政审批后的项目也更具有正式性、合法性、可靠性。
但是,首先,我国行政审批中存在很多程序不规范、缺乏时候监督等问题,获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更为符合我国国情。
其次,采光权是法律所明确保护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再者,建筑物获得审批是具体行政行为。
不应将行政行为抵销民事上的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获得批准的建筑,如果侵犯了他人采光权,也应当承担责任。
四、结语
城市化的脚步日益加快,一幢幢高楼的拔地而起,同时引发更多的相邻问题。
采光权为人类生存所必需,采光权的侵害会对人的精神、身体、财产、人格造成多种损害。
采光权问题仍需不断完备相关立法,不断完善相关理论和技术标准,加强政府的管理,严惩开发商违法侵害行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