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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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农村采光权,指的是农村居民户领土内光线的接收能力,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

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则是指对于邻近建筑物的高度、距离等规定,确保户主能够得到足够的采光能力,避免建筑物之间遮挡光线,影响户主正常的生活和生产活动。

对于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高度、布局、朝向等因素,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气候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标准。

首先,建筑物的高度是决定采光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高度较低的建筑物不会对周围的农户采光造成明显影响,因此对于高度较低的建筑物,可以适度放宽距离规定。

而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物,应当加强管理,要求其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对邻近农户的采光权产生影响。

其次,建筑物之间的相对位置也是决定采光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过小,会导致采光受阻,因此应当对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进行规定。

这一规定可以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物的高度等因素灵活设置,以确保每户农村居民能够得到足够的自然采光。

此外,还应考虑建筑物的朝向。

合理的建筑朝向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采光资源,减少对采光权的侵害。

因此,在规定农村采光权的距离时,可以对建筑物的朝向也进行一定的要求,并与高度、间距等因素相结合。

最后,制定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气候因素。

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气候差异较大,因此对于采光权的距离规定也可能有所不同。

有的地区阳光充足,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可以适当缩小;而有的地区阴雨较多,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则需要适当增加,以保证户主的采光权。

综上所述,农村采光权的距离规定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高度、间距、朝向等因素,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和气候等因素。

只有制定合理的规定,才能保障农村居民户的采光权,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充足的自然光线,提高生活质量和生产效率。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规定的执行,确保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文档模板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建设用地的缩小和人口的密集化,房屋采光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档旨在明确房屋采光权的概念、界定居民的合法权益,在补偿方面提供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房屋采光权的界定和补偿原则2.1 房屋采光权的界定房屋采光权是指房屋拥有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光照和采光的权利。

此权利包括对室内外自然光线的利用、控制、调节等。

2.2 房屋采光权的保护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人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由此保护自身的权益。

因此,任何举措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房屋采光权。

2.3 补偿原则当公共设施建设、修筑高层建造、道路等造成他人房屋采光权受到伤害时,应当按照下列补偿原则予以补偿:(1)赔款补偿:按照损失的程度,赋予受损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2)设备安装:为受损人安装反光板、日光灯等补偿设施;(3)重建房屋:当无法通过其他手段保障受损人的权益时,应当赋予受损人适当补偿并重建其房屋。

三、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3.1 赔偿基准从伤害发生之日起,按照每平方米每天0.2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并根据受损房屋的采光状况和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3.2 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光程度:根据采光程度的不同,确定赔偿标准。

例如,彻底失去采光视野的部份,由于无自然光线流入而造成明显影响,应当按照高于“双向采光”的标准进行赔偿;(2)房屋价值:受损房屋的价值应当与补偿金额挂钩。

例如,同样材质的房屋,位于繁华区和僻静区的价格存在很大差异;(3)损失的程度:考虑到损失程度可能与受损房屋的位置、建造年限等因素有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四、相关实施细则4.1 补偿程序当发生采光权伤害时,双方应当及时商议并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4.2 补偿相关证明受损人必须在60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采光评估报告等。

五、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不动产权人:指在土地上拥有房屋构建物或者其他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是指通过某一建筑物或土地内的窗户、天窗等设施获取自然光线的权利。

在法律上,采光权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和规定。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采光权的定义、法律效力、保护范围以及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首先,采光权是指在特定的建筑物或土地上通过窗户等设施获取自然光线的权利。

采光权是与物业所有权分开的一项权利,属于附着物权的范畴。

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采光权依然存在。

其次,采光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采光权是一种合法的权益,具有不可侵犯性。

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或剥夺他人的采光权。

此外,对于存在采光权的建筑物或土地,其周围环境的改建和开发等行为也需要尊重采光权的存在。

保护采光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二是保护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对于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法律规定了建筑物之间的最低采光间距,确保每个建筑物内部的采光条件。

对于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法律规定了保护范围。

任何行为都不得妨碍或剥夺他人对于自然光线的合理利用。

例如,违规建筑物的拆除或改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邻近房屋的采光不受影响。

在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方面,法律规定了多种途径。

当采光权被侵犯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维权。

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此外,也可以通过和解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采光权是建筑物或土地上的一项合法权利,具有法律效力。

采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和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对于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解决。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保护,采光权得到了合理的保障,为人们提供了良好的室内采光环境。

采光权的含义及性质

采光权的含义及性质

采光权的含义及性质
采光权的含义及性质
采光权的内涵与性质
(一)采光权的内涵
采光权(也称为日照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得日
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构造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分析采光权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采光权具有以下特征:
1.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具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者基于相邻关系而应当获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权的内容是限制邻人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

4.采光权的本质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二)采光权的性质
我国对采光权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在最新的
——文章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采光权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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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摘要:本文将探讨采光权的概念、重要性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

采光权是指对于一栋房屋或建筑物拥有合法的光线进入的权利。

采光是影响建筑物舒适性和功能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保护和实施采光权对于居住者和建筑物的所有者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采光权的法律依据、保护措施以及处理采光纠纷的常见方法。

最后,本文还将探讨采光权的未来发展和趋势。

1. 引言采光是指自然光线进入建筑物内部的过程。

得益于光线的自然进入,居住者可以获得宜人的室内环境,享受健康、舒适的居住体验。

然而,在一些建筑密集的城市地区,采光问题常常受到限制。

为了保护居住者和建筑物的所有者的利益,采光权被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

2.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在许多国家,采光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被广泛认可。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通常可以从土地使用权法、建筑法或城市规划法中找到。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采光权的保护和实施。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是确保建筑物所有者可以获得合理的光线进入,同时对周围的建筑物不造成过度的阻挡。

3. 采光权的重要性采光是影响建筑物舒适性和功能的关键因素之一。

良好的采光可以提供自然光线,改善室内环境,降低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此外,采光也是节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可以减少对人工照明的需求,降低能源消耗。

4. 保护采光权的措施为了保护采光权,一些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其中包括规定建筑物之间的最低距离,限制高层建筑对周围建筑物的遮挡以及规定有关采光的技术标准。

此外,一些城市还制定了详细的规划准则,以确保新建筑物的采光效果达到一定的标准。

5. 处理采光纠纷的方法尽管有保护采光权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采光纠纷仍然时有发生。

当两栋建筑物之间的采光权发生冲突时,人们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能会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6. 采光权的未来发展和趋势随着人们对舒适和可持续性居住环境的需求不断增加,采光权的保护和实施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阳光权

阳光权

阳光权开放分类:IN词法律法律术语法律词汇阳光权,又称日照权或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得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构造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中国对采光权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在《物权法(草案)》中对采光权也有相关规定。

采光权是相邻权的一种,相邻权就是“法律为谋共同生活之调和,对于双方所有权之权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于其土地上为一定行为或令邻人容忍他方为一定之行为,其性质为法律上的限制”。

目录1简介2权利性质3侵权方式4适用法律5典型案例阳光权- 简介阳光权,又称日照权或采光权,中国法律确认和保护相邻方之间的相邻关系,而采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相邻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

对此,《物权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

从卫生角度上分析,阳光的照射,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管http://sus304.top/ 会引起人们的各种光生物学反应,促进身体的新陈代谢。

采光权纠纷的发生,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情形:违法建筑遮挡合法建筑的采光日照,经规划许可的合法建筑遮挡相邻建筑的采光日照。

[1]阳光权- 权利性质采光权具有以下特征:1.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具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者基于相邻关系而应当获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权的内容是限制邻人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

4.采光权的本质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1]阳光权- 侵权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对采光权的侵犯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房屋本身是违章建筑,房产商在建楼时可能根本没有通过规划局批准,或者房产商在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之后,擅自改变规划;二是房屋拥有完整的建筑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也未改变规划,但客观上影响到了相邻方的采光权。

阳光权- 适用法律针对第一种情形,采光权被侵犯的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或对相邻方作出赔偿。

房子邻里采光协议书

房子邻里采光协议书

房子邻里采光协议书甲方(房屋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邻居房屋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与乙方为邻里关系,双方房屋相邻,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的采光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采光权的确认1.1 甲方和乙方均承认对方拥有合法的采光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对方房屋的正常采光。

1.2 双方确认,甲方房屋的采光权不因乙方房屋的建设或改造而受到损害。

第二条采光范围的界定2.1 甲方和乙方同意,根据房屋所在地的规划要求和建筑规范,共同确定房屋的采光范围。

2.2 采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窗户、阳台等直接接受自然光的区域。

第三条建设与改造的限制3.1 甲方或乙方在进行房屋建设或改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对方房屋的采光需求。

3.2 任何可能影响对方采光的建设或改造活动,必须事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采光纠纷的解决4.1 如甲方或乙方认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采光权受损导致的房屋价值下降、生活不便等损失。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6.2 如遇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空白)。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

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规定采光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对地下地块享有的自然采光权利。

在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中,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采光权赔偿标准规定。

本文将介绍采光权的定义、赔偿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对地下地块的采光情况享有的利益。

在城市发展中,采光是保障建筑物内部光照的重要因素,对室内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采光权成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概念。

二、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采光面积采光面积是衡量采光权价值的一项重要指标。

通常情况下,采光面积越大,赔偿金额越高。

具体赔偿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政策和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2. 采光损失比例采光损失比例是指地上建筑物对地下地块采光的影响程度。

当地下地块的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时,赔偿金额将相应增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采光损失比例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3. 其他影响因素除了采光面积和采光损失比例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采光权的赔偿标准。

例如,地上建筑物的高度、采光设施的质量和功能等。

这些因素将对赔偿金额产生重要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采光权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几个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1. 中国在中国,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在《城市更新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当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并在执行城市更新项目时对相关的采光权进行保护和赔偿。

2. 美国在美国,采光权的赔偿标准主要根据各州的法律进行规定。

例如,在纽约州,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采光权的保护和赔偿方式,确保建筑物的采光不受侵犯。

3. 日本日本的《土地区划法》对采光权的保护和赔偿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律,当地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并确保建筑物的采光权不受侵犯。

总结: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各国为了保障建筑物采光权益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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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法规来看,采光权的损害赔偿金额面临的问题不少,一是立法滞后,没有可资参照的标准,即使有也远远落后于时代;二是各地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赔偿金额实在太少,难以体现采光权价值。

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据悉,一些地方对采光权的补偿还在使用这一标准,理由是新的补偿标准还没出台。

区区800元至2000元,便将自己及后代的采光权做了交易。

不要说现在,就是在十多年前,这一标准也难以体现采光权的价值。

2004年10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这类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一审法院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并无不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受害方吴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获得了7120.3元“遮光”补偿。

但吴某还是认为,其所居住的房屋是其一家终身赖以生存的地方,这7000元怎能弥补他们全家这辈子的采光损失呢?2003年8月,天津一位住户主张自己的“采光权”也得到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通过鉴定认定住户的日照时间因为高层建筑的遮挡确实减少的情况下,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判令被告——高层建筑物的开发商按照居室面积一次性补偿住户2800余元。

赔偿标准是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

不过,这里得到补偿的只是被遮挡的20平方米的居室面积,而不是整套住宅。

还有的法院对采光权损害的赔偿判定,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多用的电灯电费来确定赔偿数额。

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

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本律师认为,对于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数额,可以确立一个简便和合理的标准,即以采光权受侵害后的房屋的价值与受侵害前的房屋价值之差额作为赔偿标准,或者由阳光遮挡人取得被妨碍房屋,但按原房屋的重置价格赔偿受侵害人,这两种方式被害人总体上获得救济程度是一样的,只是放弃不妨被妨碍房屋,简称为“重置价格法”。

确立该标准的理由有四:1、可以居住和建造房屋的土地是稀缺资源,房屋的受光性当然也是稀缺资源,这就是为什么采光好的房屋卖价比采光差的房屋要高得多的原因,可见,房屋中的阳光是有价值的;2、土地资源稀缺,为了有效利用,确实需要也不可避免对别人的采光作合理的遮挡,但遮挡必须以确保别人房屋一定的日照时间为前提,如果因为遮挡而使别人房屋的日照时间低于标准,则可以认为后面的见房者利用了别人房屋的阳光资源,当然要为此付出代价。

从法律的经济分析出发,如果后面的房屋不被拆除,那么可以视为侵权人自愿买下了别人房屋的采光权;3、从实际情形看,先前房屋被遮挡,连起码的日照时间都无法保证,多半是后面房屋的建设者为了充分利用土地,造得更高和更挤,以得到更多的建筑面积,获得更多的利益,由此而妨害先前房屋的采光,理应给予与所获利益相称的合理赔偿;4、采光如何,对人们的心身健康影响极大,是房屋使用价值高低的主要指标;商品房是公民的主要私有财产,可以买卖、抵押、投资,采光如何对其流转性和价值高低关系甚巨。

采光权被侵害,房屋价值和使用价值降低,其降低的具体程度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的方法来确定。

先确定同地段、同建造标准、同层同类型房屋每平方米单价,再评估被侵权后的房屋价值,原则上尊重被妨碍房屋的所有人的意愿,如果他选择保留房屋,则赔偿受遮挡前后的差价;如果不愿保留房屋,则侵权人按原房屋的市场重置价格赔偿,当然也可以将原房屋拍卖后,再赔偿差价。

总之,目前各地法院的上述种种做法都是极不公平的。

当然,本律师的建议有待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或人大立法予以肯定,否则很难得到广泛认同,因为采光权纠纷的被告往往是房地产公司,相比普通百姓,房地产公司目前是强势中的强势。

法律规定很笼统,没有具体细则日照标准是指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而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采光权的纠纷层出不穷,索要采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从城市到乡村邻里之间的采光权争议时有发生。

这一方面反映出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法律和政策对于采光权问题未给予足够的关注,相应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北京丰台法院法官魏亚南从多年的审判实践出发,强烈呼吁尽快完善采光权立法。

近年来,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建筑的密度随之加大,而且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层乃至超高层建筑的兴建规模还在继续扩大,阳光的遮挡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部分居民的正常生活,导致被遮挡居民维护采光权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多。

这就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如何有效地保护居民的采光权。

阳光无价,采光有价讨论如何保护居民采光权的前提时,首先要看一下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有哪些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采光权的规定是极其有限的: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由于以上法律对采光权的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的实质性内容,实践中,关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侵害了邻人的采光权,采光权损害该不该赔,究竟该如何赔,按什么标准赔等,法律条文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度,亦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谈到采光权的保护,首先要明晰“采光侵权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居民在主张采光权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即认为只要新建建筑遮挡了居室的采光,缩短了居室享受阳光的时间,就构成侵权。

关于侵害采光权的赔偿标准,采光权人要求的赔偿数额也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考虑采光条件受到限制而使现状居民在躯体和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其二,考虑在今后若干年房屋使用过程中为增加取暖、通风、照明等条件而支出的费用;其三,考虑取得采光权的代价。

虽然阳光无价,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获得好的采光条件却是要付出代价的。

但是,在实际审理中,情况却不是这样。

如何赔偿,标准不一《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所以,按照现有的法规只要开发商所盖楼与居民所在楼的间距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18米,同时居民房屋在冬至日日照时间超过1小时,依照现行规定建设的新建建筑,即使影响了居民的采光权,因为其建筑间距合乎规定的标准,就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换言之,新建建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遮挡现有住宅阳光,为“合法遮挡”,则居民以采光权被侵犯为由打官司便很难胜诉。

如果经过专业日照测绘,建筑物最小日照时间确实达不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要求,居民们胜诉的希望会很大。

但是,提起诉讼必须尽早,因为一旦楼房建起,即使规划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将建筑拆除,转而会以给补偿金的方式解决,这样,居民们的采光问题还是无法得到实质上的解决。

但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2000元左右。

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并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

但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此外,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法规来看,采光权的损害赔偿数额面临有两个问题:一是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执法尺度和补偿适用标准,各地法院处理采光权侵害赔偿案件的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数额确实太少,难以体现采光权价值。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完善的赔偿标准,从经济的角度处理房屋遮挡问题。

期待采光章法要想完善采光权的立法,首先要明晰采光权侵害造成的原因。

现在的观点一般理解为是新建建筑对原有建筑的遮挡所造成的。

那么,新建建筑是否符合规划批准便成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

首先假设在新建建筑符合规划批准的范围内时所造成的遮挡。

也就是说从主观上在规划批准的前期时候规划部门就预料到这种遮挡的存在,这从最初便承认了采光权侵害发生的必然性,这也是典型的“明知故犯”行为。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直接导致了侵害结果的发生,且无法再“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这种权利的侵犯对被侵犯者而言是赤裸裸的、无奈的。

另外一种侵害的发生是在不符合规划批准的前提下仍然违规操作、违章建筑造成的侵害行为的发生。

这是一种更为直接、更为严重的“明知故犯”现象。

它与前一个的根本区别在于侵犯者是直接做出侵害行为的违规者。

这种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再“恢复原状、排除妨害”,一般也仅是微乎其微的补偿,这极大地损害了公平原则,无法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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