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规定相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二、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此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
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四、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规定:(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 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采光法律规定

采光法律规定采光法律规定是指对建筑物与土地利用之间光与阴影关系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人们的正当采光权和防止邻近建筑物对光线的侵害。
以下是大致的采光法律规定概述。
1. 采光的基本权益保护:采光法律规定保障了人们的基本采光权益。
建筑物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在合理的程度内,室内可以获得足够的自然光线,不受不合理遮挡或阻挡。
2. 采光标准:采光法律规定具体规定了室内采光的标准。
这些标准可能根据不同目的、使用和功能的建筑物进行调整。
例如,住宅建筑的采光标准可能会比商业建筑更高。
3. 邻近建筑物的限制:采光法律规定通常限制邻近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的采光的侵害。
这个规定可能包括建筑物的高度、距离和窗户的位置。
通过限制邻近建筑物的高度和接近程度,保证了光从周围环境中进入建筑内部的能力。
4. 采光权益的保障:如果邻近建筑物对采光的侵害违反了法律规定,受影响的建筑物拥有权益的保障。
这可能包括申诉、投诉、咨询专业人员意见和采取法律行动的途径。
5. 特殊区域的规定:某些特殊区域可能会有额外的采光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适用于历史保护区、景观保护区以及建筑物文化遗产等。
6. 专业建筑师的责任:在设计和建造建筑物时,专业建筑师通常负有一定的责任,确保建筑物在采光方面符合法律要求。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采光问题的建筑师,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综上所述,采光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人们的正当采光权益和防止邻近建筑物对光线的侵害。
这些规定确保了人们能够在室内享受足够的自然光线,同时也保护了邻近建筑物光线侵害的权益。
对于不符合采光法律规定的建筑物,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其住宅、工作场所等建筑物自然采光的权利。
采光权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起涉及采光权的典型案例。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0年,张某在某市购买了一套住宅,该住宅位于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内。
购房合同约定,该住宅采光充足,无遮挡。
然而,入住后,张某发现住宅采光严重不足,窗户前有一栋高层住宅遮挡,导致室内光线昏暗,影响日常生活。
张某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解决,但未果。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查明了以下事实:(1)张某购买的住宅位于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内,该住宅的窗户前有一栋高层住宅遮挡。
(2)购房合同约定,该住宅采光充足,无遮挡。
(3)张某入住后,发现住宅采光严重不足,影响日常生活。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住宅采光充足,无遮挡。
然而,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住宅采光严重不足,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张某的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房屋折价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采光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采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是指农村居民享有的对其房屋周围的环境采光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采光权主要涉及民法、土地法以及建设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民法中,保护采光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享受自然环境的权利。
因此,农村居民作为法律主体,拥有自己房屋周围的环境采光的权利。
其他人不得侵犯该权利,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在土地法中,保护采光权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上。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经国家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向土地使用人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中包括尊重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农村居民的采光权,不能对农村居民的采光权造成侵害。
此外,在建设法中,也有对农村采光权的具体规定。
根据建设法的规定,城乡建设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生活需要和环境要求,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绿化及景观等内容,以保护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
在具体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建筑物过高、密度过大,影响农村居民的采光以及生活质量。
同时,在建设工程验收阶段,要对建筑物的采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农村居民的采光权未受到侵犯。
综上所述,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土地法以及建设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良好的自然环境以及采光条件。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是指通过某一建筑物或土地内的窗户、天窗等设施获取自然光线的权利。
在法律上,采光权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和规定。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采光权的定义、法律效力、保护范围以及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首先,采光权是指在特定的建筑物或土地上通过窗户等设施获取自然光线的权利。
采光权是与物业所有权分开的一项权利,属于附着物权的范畴。
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采光权依然存在。
其次,采光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采光权是一种合法的权益,具有不可侵犯性。
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或剥夺他人的采光权。
此外,对于存在采光权的建筑物或土地,其周围环境的改建和开发等行为也需要尊重采光权的存在。
保护采光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二是保护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对于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法律规定了建筑物之间的最低采光间距,确保每个建筑物内部的采光条件。
对于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法律规定了保护范围。
任何行为都不得妨碍或剥夺他人对于自然光线的合理利用。
例如,违规建筑物的拆除或改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邻近房屋的采光不受影响。
在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方面,法律规定了多种途径。
当采光权被侵犯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维权。
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此外,也可以通过和解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采光权是建筑物或土地上的一项合法权利,具有法律效力。
采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和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对于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解决。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保护,采光权得到了合理的保障,为人们提供了良好的室内采光环境。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一旦侵犯了邻居的采光权,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接下来就跟随我一同来了解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
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
对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方当事人双赢。
二、采光权有无时效规定第一个就是,当采光权被他人侵犯时,其侵犯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对于采光权被侵犯时,其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其中一种看法就是:因为当莫人的采光权被侵犯时,这种状态是具有持续性的,并且按照相关的《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对于采光权进行保护时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因为,该采光权具有一种物权性质。
然后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虽然采光权具有一种物权性质,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对其保护时限进行无限的延长,因为我们将其做为一种权力保护,所以这应该由权力人从其知道其采光权被侵犯的时候开始算起,对其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另外,当当事人的采光权被侵犯时,在此采光纠纷中,理应要求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障碍以及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
并且只要其对其毗邻的不动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没有转让出去的条件下,权力人就可以在不需要使用时效的监督去让权力人及时的去行使其权力,从而直接请求妨碍人消除可能发生的障碍因素以及排除障碍。
而且相邻妨碍的事实的状态是不会产生证据泯灭的困难,因为该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
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一、采光权补偿的依据:(一)《物权法》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二、采光补偿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 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采光权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1、双方协商认可;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3、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王者洁郭号林:对采光权侵权及补偿的法律思考):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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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除了采光时间小于上述标准应该获赔外,还有一种情况应该获赔:采光虽然符合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相邻的原先的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
据了解,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等。
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
他山之石
影响10户采光赔偿80万
2006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最大一宗采光权官司审结,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共支付10户业主近80万元的补偿款。
对于8户日照在1至2小时之间的按每平方米600多元的标准补偿,对于剩余2户日照少于1小时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进行了判决。
其他权利
关于住房你还有这些权利
-用水、排水权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行权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造、修缮权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环保权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的安全权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获得赔偿权因施工造成相邻不动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