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大楼影响住户采光规划局及开发商作赔偿
侵犯采光权怎么赔偿

侵犯采光权怎么赔偿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采光面积的好坏成为我们评判住房质量中的一种。
高层住宅建设符合各项规划要求,却被相邻低层住宅业主认定其挡了自己的阳光,并将高层住宅开发商告上法庭讨要采光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界定被侵犯了采光权则是一个相对专业的问题,那么,侵犯采光权怎么赔偿呢?下面就跟着律伴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侵犯采光权该如何赔偿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采光权受侵害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例如《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采光权赔偿标准也不同,具体数额的确定总结有三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先确定采光权侵害的面积,然后根据公平原则、地方商品房均价、经济发展水平,再参照其他城市的补偿数额,确定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两项相乘从而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
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以多用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种是针对房屋价值的降低,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数额。
相关知识: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给你介绍的“侵犯采光权怎么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所以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采光权受侵害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各地法院对采光权赔偿标准也不同,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采光赔偿标准

采光赔偿标准
采光赔偿标准是指在建筑规划、开发或建设过程中,由于新建建筑物对周边建筑物采光造成不利影响时,对受影响建筑物的产权人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具体的采光赔偿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光赔偿标准:
1.最低采光要求: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关于建筑物采光要求的最低标准。
如果新建建筑物的采光状况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受影响建筑物的产权人可能有权获得采光赔偿。
2.距离和角度标准:采光赔偿的计算可能会考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角度关系。
具体标准可能涉及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损失程度、光照强度和采光时间等因素。
3.评估方法:确定采光赔偿金额的评估方法也可能因地区而异。
评估可能包括对受影响建筑物采光变化的测量、建模和模拟等方法。
4.补偿计算:采光赔偿的计算通常涉及评估受影响建筑物采光变化前后的经济价值差异。
具体计算可能包括受影响房间面积、楼层高度、影响时间、房屋用途和地区市场价格等因素。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规定相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二、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此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
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四、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规定:(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 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超高层住宅遮挡阳光赔偿案例标准

超高层住宅遮挡阳光赔偿案例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超高层住宅建设日益增多,然而,由于高层建筑容易遮挡阳光,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影响健康。
因此,超高层住宅遮挡阳光赔偿已经成为一个常见的争议案件。
为了规范超高层住宅遮挡阳光赔偿案件的处理,有必要制定一套标准来指导相关当事人的行为。
以下为超高层住宅遮挡阳光赔偿案例标准:
1.阳光遮挡程度
衡量阳光遮挡程度的标准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遮阳与采光设计标准》等文件,依据遮阳系数和采光系数进行评估。
2.赔偿标准
对于超高层住宅遮挡阳光给周边居民带来的生活和健康影响,应按照其具体情况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等非经济损失。
3.赔偿责任
超高层住宅遮挡阳光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赔偿责任应由施工方、开发商、物业方等相关责任方承担。
如若存在多个责任方,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4.赔偿程序
在遭受超高层住宅遮挡阳光影响后,周边居民应及时向有关部
门和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责任方应在接到赔偿要求后及时召开协商会议,并依法进行赔偿处理。
总之,超高层住宅遮挡阳光赔偿案例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有助于维护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采光赔偿标准

采光赔偿标准采光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采光产生影响时,被侵害方可要求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规定。
采光赔偿标准能够保证人们在享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能保障相邻建筑的采光利益。
以下是关于采光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采光赔偿的原则1. 公平原则:采光赔偿应基于公平原则,即依据被侵害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补偿原则:侵害方应对被侵害方造成的采光损失进行补偿。
3. 合理原则:采光赔偿应具有合理性,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距离、角度等因素。
二、采光赔偿计算方法1. 采光影响程度评估:对被侵害方的采光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光照度、照度差、遮挡面积等指标。
2. 采光权评估:根据被侵害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采光权的评估。
3. 赔偿计算:采用合理的计算公式对采光损失和采光权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中应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距离、角度、设备设施等因素。
三、采光赔偿标准的参考指标1. 光照度标准:根据建筑物功能和使用需求,确定室内光照度的合理标准。
2. 照度差标准:确定合理的照度差标准,即被侵害方原本的光照度与被侵害后的光照度之间的差距。
3. 遮挡面积标准:确定遮挡面积对采光损失的影响程度,包括遮挡面积的大小、形状以及对不同房间的影响程度等。
四、采光赔偿的实施方式1. 现金赔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赔偿的方式进行采光损失的补偿。
2. 用地补偿:以相邻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开发权进行补偿。
3. 共享利益:侵害方与被侵害方共同享有采光权益,以降低采光损失带来的影响。
五、采光赔偿争议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可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2. 仲裁解决:通过仲裁机构对采光赔偿争议进行解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3. 诉讼解决:如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是关于采光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采光赔偿方案,保证采光赔偿能够公平、合理、科学地进行。
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社会和科技的发展,灯光也成为了评判大众生活质量中的一种,光线的强弱、采光面积很大的影响了一个人的生活,下面大家就跟律伴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是怎样的吧。
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通风、采光和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的增多,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
对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权问题,我国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质性内容。
特别是判断侵害相邻人采光权的标准、赔偿的标准等,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
可见,涉及“采光权”纠纷的诉讼若想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
一些长期审理相邻权纠纷案的法官认为,有关部门针对百姓的“采光权”问题应尽快出台一系列的“阳光政策”。
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
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
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房产开发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简单地一赔了事。
最后,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规划问题上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导致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后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增加维权难度。
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权”才有可能走出尴尬的境地。
据一些业内人士对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调研分析,认为引发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
采光权补偿协议

采光权补偿协议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房地产的开发越来越广泛。
然而,这种开发也会造成城市采光权的损失。
为了保护居民的采光权,许多城市开始实行采光权补偿协议,以此来补偿被影响的居民。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采光权的定义、采光权补偿的原则、采光权补偿协议的内容以及采光权补偿协议的实施。
采光权的定义在城市规划中,采光权是指其它建筑或者环境因素对某个建筑物的采光造成的影响。
采光权不仅仅是指阳光的照射,还包括其他光线和自然环境。
在城市中,采光是居民的基本权益之一。
采光权不仅关系到建筑的健康和舒适度,还有利于室内清洁和节能。
采光权补偿的原则采光权的损失可能会对个人和社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采光权补偿的原则应包括以下几点:1.补偿面积应该是基于损失面积进行计算的。
2.补偿金额应该可以覆盖损失面积的修复费用。
3.补偿应该以公平的方式进行,以充分体现对受害者的公平对待。
4.补偿应该基于具体的损失和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而定。
采光权补偿协议的内容采光权补偿协议是城市规划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以下常见内容:1.补偿范围:家庭住宅、商业楼宇、公共建筑、道路和公共设施等。
2.补偿标准:根据采光权损失的面积,补偿的金额和时间表。
3.实施条件:包括处理手续、补偿方法、补偿责任人等。
4.协议期限:协议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与工程开发周期相关。
5.补偿的实施方式:采光权补偿的实施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优惠补偿或其他替代方式。
采光权补偿协议的实施针对不同的城市规划,采光权补偿协议的实施方式会有所不同。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对采光权的保护和补偿已逐渐得到重视。
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采光权补偿协议的实施将不断完善:1.政策法规的制定:制定详细的采光权补偿政策,以确保补偿具有普遍性和定量性。
2.补偿责任的界定:明确补偿责任人,以解决补偿责任分散的问题。
3.受害者的权益保护:确保受害者获得公平和合理的补偿。
结论采光权补偿的制度是城市化过程中必须重视的环节之一。
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采光权是指建筑物的周边地区享有的自然采光和日照的权利。
在城市建设中,采光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建筑的合法性。
而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周边建筑物的扩建或者高楼的建设,导致了采光权的侵犯,这就需要对采光权进行赔偿。
那么,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采光权的赔偿标准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
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采光面积的减少程度。
采光面积的减少程度越大,赔偿标准就应该越高。
其次,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朝向等因素。
比如,如果侵犯采光权的建筑物是高层建筑,那么对采光权的影响就会更大,赔偿标准也应该相应增加。
另外,建筑物的朝向也会影响到采光权的侵犯程度,南向的采光权通常价值更高,因此赔偿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除了考虑到以上因素,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地区的不同。
不同的地区由于气候、经济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对采光权的价值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地区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确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时,还需要考虑到时间因素。
采光权的侵犯通常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一定时间内采光面积的减少可能会逐渐加剧。
因此,赔偿标准需要考虑到时间因素,对于不同时间段内采光面积减少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最后,在确定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利益。
保障居民的采光权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方式,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以补偿采光权被侵犯所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综上所述,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且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问题。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采光面积的减少程度、建筑物的高度和朝向、地区的不同、时间因素以及居民的利益,以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采光权的保护,避免采光权的侵犯,以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建筑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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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大楼影响住户采光规划局及开发商作赔偿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第三人某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2003年5月,被告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第三人某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造某市第一副食大楼工程,建筑位置为某市平安路东、安定街南、东安街北。
原告刘某(四单元301室)居住的东方大厦位于该副食大楼的东侧。
2004年10月,该副食大楼建成。
原告刘某以被告审批建设的该副食大楼影响了其房屋日照为由,多次找被告协商。
2004年4月9日,被告作出《关于东方大厦西侧住户反映遮光问题的答复》,认定包括原告在内的四户西侧居室满窗采光时间均达到1小时以上,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
原告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该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审批建设的某市第一副食大楼是否影响原告刘某房屋日照进行了鉴定。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鸡中法(2004)司鉴字第66号建筑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告审批建设的某市第一副食大楼影响原告的房屋日照。
被告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鉴定费用,视为其放弃权利。
审判:
就赔偿问题,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及某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房屋
日照采光损失15,0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实际支出费及鉴定费)。
除此,被告及某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及第三人将赔偿款给付原告后,原告撤回起诉。
评析:
本案是因涉及采光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纠纷。
针对本案的采光权问题,笔者谈以下几点:
一、采光权的内涵与性质
1、采光权的内涵。
采光权(也称为日照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得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构造物
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采光权具有以下特征:(1)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具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者基于相邻关系而应当获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权的内容是限制邻人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
(4)采光权的本质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2、采光权的性质。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采光权是相邻权的一种,相邻权就是“法律为谋共同生活之调和,对于双方所有权之权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于其土地上为一定行为或令邻人容忍他方为一定之行为,其性质为法律上的限制”。
采光权纠纷的发生,归纳起来有两种情形:违法建筑遮挡合法建筑的采光日照,经规划许可的合法建筑遮挡相邻建筑的采光日照。
本案被告审批建造的副食大楼即属后一情形。
二、住宅采光权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判断标准:1.实体标准。
在判断采光纠纷时,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
根据这些规范,在大寒之日8时至16时之间,以楼房底层窗台面为计算
起点,日照不应低于三个小时。
旧区改建的项目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l小时,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住宅朝向。
2.程序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采光纠纷的程序性标准主要是建筑设计是否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是否进行过采光评价分析,是否进行过公示,甚至是否进行过听证等。
(二)赔偿标准。
关于居民住宅被另一建筑小区遮挡导致原小区居民采光权受到侵害分为两种情形:(1)居民住宅被合法建筑遮挡影响采光。
如果居民住宅被一幢合法建筑遮挡,导致采光时间减少,不能构成采光权侵权,自然也就无所谓赔偿问题。
但是,考虑到居民采光确实减少的客观事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也是比较合理的。
本案被告审批建造的大楼经过鉴定影响原告的房屋日照,基于此,针对原告的采光赔偿问题,经过调解,被告及第三人与原告达成了协议。
这里有一个判断遮挡建筑是否构成合法遮挡的问题。
笔者认为合法遮挡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遮挡后的采光时间不低于国家或当地规定的最低采光标准;建筑物的建造是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经过严格的设计论证与采光分析,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规定;建造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建成物与原规划一致,没有出现违规建造事项。
?(2)居民住宅被非法建筑遮挡影响采光。
?实践当中居民完全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预先请求排除该楼房遮挡阳光的危险,请求停止施工。
如果房主入住以后才发现有建筑遮挡阳光,
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这部分损失的计算可以通过计算相对市场价值的方法,即通过中介机构对房屋本应该具有的市场价值(有充足的光照)进行评估,然后再评估没有光照情况下的市场价值,这部分差价就是房主的直接损失。
三、处理采光权纠纷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1、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处理采光权纠纷。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处理采光纠纷的法定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因此,处理采光纠纷,要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生活。
2、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发挥司法机关的积极作用。
审理这类案件,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妥善解决民间纠纷。
尤其是采光案件一般都为群体性案件,牵涉范围比较广、社会影响比较大,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为双方创造良好的沟通途径,圆满解决问题。
本案通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既化解了矛盾,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