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土资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各地质勘查单位:为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了《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部组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
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地调发[2010]208号
【发布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日期】2010.09.27
【实施日期】2010.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费管理的通知
(中地调发〔2010〕20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近年来,随着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经费投入增加,以及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新机制不断推进,局属单位承担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发生了变化,项目实施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协作完成任务的规模随之增加。
为规范委托业务费支出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对委托外单位承担的任务和经费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各单位应及时跟踪委托业务工作进展,加强技术和经济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委托单位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根。
(管理制度)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真实、可靠,提高成果报告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监督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检查的地调项目原始资料范围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探矿工程、测绘印制、实验测试、信息技术等专业。
第三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项目设计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地调局负责组织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工作。
集中检查一般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抽查。
地调局组织检查项目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实施地调项目总数的10%。
检查工作由地调局或地区地调中心(地区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一般由3~5名地调局聘任的相关专业监督审查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地调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把原始资料的经常性检查工作纳入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包括自检(100%)、互检(100%)、上一级负责单位专检(20~30%)等方面。
经常性检查必须在现场进行,并做好经常性检查情况的记录。
第六条专家组对地调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重点放在野外。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要达到5~10%。
相关专题研究及信息工程项目也应进行原始资料检查。
第七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的内容包括: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的使用是否合理得当;采集、记录到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清晰,符合野外实际地质情况;原始资料管理是否规范,日常整理、登记是否及时;阶段性综合整理是否及时、完整等。
第八条地调项目原始资料检查实行打分制。
检查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合格(74~60分);不合格(59~0分)。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自2002年国务院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3年部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以来,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意识不断增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服务取得明显成效。
但仍存在汇交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部分汇交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馆藏机构管理投入不足、基础设施陈旧、队伍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从事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地质工作,以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各类地质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勘查(察),必须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行为,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做好地质资料接收、保管和服务是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重要任务。
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效提高地质资料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程序标准、开展清欠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目前在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基础。
二、切实落实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责任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
项目下达单位应在下达项目任务书时,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5.26•【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5月26日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一)地质调查;(二)矿产勘查;(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
二、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地质勘查单位情况统计工作,指导推动全国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等油气企业: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对于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推动地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有关规定,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地质资料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一)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
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包括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报告,各类储量报告(包括探明、复算、核算储量报告)。
原始地质资料按本通知的细目(见附件1)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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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Oracle:*.dat及各类入库数据文件。
2.GIS矢量数据
应按《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南》要求,汇交MAPGIS或ArcGIS数据文件。附加要求如下:
(1)MAPGIS:应包括全部图层文件、属性文件和系统库文件。
第二十五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由于管理不当,造成涉密资料泄密的,按照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处理;造成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证明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成果资料转交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规定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见附件四)一式两份。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大区地调中心每季度开始10日内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发展中心汇总后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向地调局上报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六)。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二)汇交的成果资料技术要求
1.纸张
(1)正文、附件纸质资料规格为×(A4);
(2)附表纸质资料规格一般为×(A4),特殊情况可为×(A3);
(3)附图(册)纸质资料规格为×(A4)或×(A3);
(4)单张附图无论幅面大小,可折叠成×(A4)的手风琴状,图签折在外面;
(5)其它类纸质资料应以×(A4)为准。
(三)数据库建设类成果资料电子文档要求
数据库建设类成果资料电子文档应包括数据库、元数据库、数据库管理系统和相关文件及用户手册、建库研发报告等文档。
1.属性数据
应汇交ACCESS、SQL Server、Foxpro或Oracle格式。
(1)Access:全部*.mdb文件及其外部链接文件;
(2)Foxpro:全部*.dbf、*.dbc、*.dct、*.dcx、*.fpt、*.tbk及相关文件;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附件七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封面格式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小三号楷体加粗左对齐地质调查项目名称成果报告小一号黑体加粗居中项目工作单位三号仿宋粗体居中日汉字小三号仿宋体居中?附件八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扉页格式地质调查项目名称成果报告二号宋体加粗居中项目编码
各局属单位: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已经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第四条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单位和辖区内由地方地调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发展中心负责其他工作项目的成果资料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指导大区地调中心资料管理业务;负责成果资料的统计、分析;负责保管地质调查项目有关立项论证材料、项目设计等技术文档资料。
2.成果资料电子文档汇交一般要用光盘,采用通用格式存储。采用磁带或硬磁盘汇交的,应事先征得资料管理部门的同意。
3.数据库建设类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成果资料由负责综合或集成的单位统一汇交。
(二)成果资料电子文档要求
成果资料的电子文档制作及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成果资料,不得在成果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根据通过审查的成果报告和《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要求》(附件一),对汇交的成果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和涉及军事、海洋、测绘、放射性矿产资源等秘密的成果资料汇交,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汇交单位在汇交时应出具主管单位保密部门对成果资料密级确认等有关证明文件。
(3)附表目录:附表与文字报告合订的,在附表目录标题后面应注明所在报告内的页码,如单独成册的,应分册编目。
(4)附件目录的编排要求与附表相同。单独成册的照片(图版)应作为“附件”编目。
(5)所有附图的右下角,必须有责任栏(图签),其中图件名称和顺序号尽可能明显突出,图签位置应利于折在外面。
4.制印
(1)制印方式应采用胶印方式,或采用激光打印,纸质一般要求在70克以上中性纸;大幅面附图(A3以上)可采用喷墨打印,纸质应采用高质量绘图纸;
第三章成果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第十五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成果资料接收登记、整理和保管制度,配置保存、保护和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六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要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文字记录档案。应按照规范性的要求对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并对纸介质进行必要的保存处理。
第二十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成果资料保管的安全负责。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盗、防火、防潮和电子文档的防磁化及防病毒等工作,对电子文档数据库每年备份一次,确保成果资料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保管。
第二十二条大区地调中心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年度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年报。发展中心汇总后于1月25日前,向地调局报送上年度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年报。
(2)ArcGIS:可采用以下格式(具体按照任务要求):
①ArcGIS Shape文件:应包含全部shape文件(每一个图层文件包括:SHP、SHX、DBF、PRJ、影像等类文件);
②ArcGIS Coverage:应包含完整的数据目录、INFO目录,并有PRJ投影定义文件;
③ArcGIS数据交换E00文件:应包含全部*.E00交换文件。
6.数据库类 数据库及其各种技术性和说明性材料。
7.软件类 软件主体、源代码及各种技术性和说明性材料。
8.其它类地调局规定的其它成果资料。
(四)在汇交纸介质资料同时,应汇交与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二、成果资料纸介质汇交要求
(一)一般要求
汇交的成果资料内容应与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中的“提交的技术文件目录”清单一致。
成果资料必须完整、齐全,与审查后的报告一致。
(三)成果资料一般分为以下类别:
1.审批类地质调查项目有关审批文件。
2.正文类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全部正文(含插图、插照和插表)。
3.附图类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中除正文插图外的各种图件。
4.附表类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中除正文插表外的各种表格。
5.附件类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所附的技术性或说明性材料。
第十二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汇交资料是否合格的决定。验收合格的,向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出具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证明(格式见附件二);验收不合格的,通知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本办法
(1)遥感影像数据:TM/ETM、MSS、RBV、HRV、MODIS、AVHRR、SLAR等各类原始遥感影像数据与数字影像数据;
(2)数字栅格数据:TIFF、PCX、IMG、ECW、MrSID、JPG等格式数字栅格数据及相关文件;
(3)元数据:按《地质调查元数据内容与格式标准》填写,并着重指明数据存储组织结构、空间数据投影各参数、代码库及新增代码。
3、制图数据
应按《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南》的要求,汇交MAPGIS或ArcGIS格式数据文件。
(1)MAPGIS:工程文件*.mpj及其所包含的全部要素的图层文件(*.wt、*.wl、*.wp等格式点线面文件)、属性文件、系统库文件和图面整饰文件;
2.封面、扉页、封底
(1)文字报告的封面应包含地质调查项目名称、工作单位名称以及报告完成时间等;左上角标注“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格式见附件七)。
(2)文字报告的扉页应包括地质调查项目名称、项目编码、任务书编号、工作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报告主编、报告编写人、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提交单位、提交时间、计划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并加盖汇交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八);
第十七条大区地调中心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经登记和初步整理后,于90日内向发展中心转交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八条发展中心对其直接接收的有明确地域的成果资料,经登记和初步整理后,于90日内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转交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九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整理后的成果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纸介质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对电子文档进行归档(光盘或磁带)保管和转入数据库进行备份保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一
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汇交的成果资料应符合有关地质调查成果报告编制的要求。
(二)汇交的成果资料应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并经审查后的地质调查成果报告及附件等材料;同时,还要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项目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复制件;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涉及探矿权的应附勘查许可证复制数据源文件;
(3)ArcGIS及以上:工程文件*.mxd及其所使用的全部数据源文件。
(4)元数据:按《地质调查元数据内容与格式标准》填写,并着重指明数据存储组织结构、空间数据投影各参数、代码库及新增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