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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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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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引言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中的重要资源,对于地质工作者和科研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地质资料的管理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方法,以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性。

本文档将介绍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地质资料的定义地质资料指的是地质工作和研究中所涉及的各种数据、图表、报告和文献等资料的总称。

地质资料分为实物资料和电子资料两种形式。

实物资料包括地质岩心、标本、地质地图等;电子资料包括数字地质模型、地质图像数据等。

三、地质资料的管控3.1 资料登记1. 建立地质资料登记表,包括资料名称、编号、作者、文件类型、存储位置等内容。

2. 根据资料的特点,适时更新、完善地质资料登记表。

3.2 资料归档1. 地质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归档,例如按照地质区域、地质类型等进行分类。

2. 归档后的地质资料要进行标签标注,清晰记录资料的分类信息,方便后续查找和利用。

3.3 资料存储1. 实物资料应妥善保管,采取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2. 电子资料应进行多重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4 资料借阅和利用1. 建立资料借阅制度,对外单位或个人的借阅要进行记录和审批。

2. 合理利用地质资料,鼓励开展共享和交流,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

四、地质资料的更新与维护4.1 资料更新1. 及时更新地质资料,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对于电子资料,定期进行数据的校验和更新,清理无用数据。

4.2 资料维护1. 建立专门的维护团队,负责地质资料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2. 定期检查实物资料的保存状态,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资料。

五、地质资料的保密和服务5.1 地质资料的保密1. 针对涉密地质资料,建立保密制度,加强资料的保密和控制。

2. 对于外部人员的资料查阅申请,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核实。

5.2 地质资料服务1. 提供便捷的地质资料查询服务,减少资料的查找时间。

2. 根据需求,定期组织地质资料的展览和交流活动,促进地质工作者之间的合作和学习。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由汇



录清
第十六条
汇 交 的 成 果地 质 资料 应 当



并 由 国 务 院 和 省 地 质 矿 产 主 管部 门 分

符 合 下 列 要求

别 筛 选 确 定 应 当 汇交 的 实 物 地 质 资 料
第十 四条


符合 国 家 有 关 地质报 告 编 制 的
第十条
需要 向 国 家 汇交的 成果 地质




科 学 钻探

大 洋调 查

极地考

资料

按 照 下 列 规定 办 理

察 煤层 气


航 天 考 察 等 国 家 重 大 调 查项
的 实 物地质资 料


和 科研

石油

天然气


放射


性 矿 产 和 海 洋 成 果地 质 资 料
由 汇 交人 向
并 由 省 地 质矿

产 主管 部 门 转 送 国 务 院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政府 出 资 的 地 质工 作项

的承


担单位

第十



下列 成果地质资料

由汇


社会 出 资 的 地 质工 作项

的出
交 人 向 设 区 的 市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汇 交

资人




设区 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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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geological data management measures of S hando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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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具体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全程监管,提高地质资料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质工作项目的,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一)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二)社会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三)多方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各出资人所确定的一方,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四)中外合作的地质工作项目的中方,外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186号文)

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186号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中地调发(2003)186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本办法主要规范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

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原始地质凋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单位和辖区内由地方地调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

发展中心负责其他工作项目的成果资料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指导大区地调中心资料管理业务;负责成果资料的统计、分析;负责保管地质调查项目有关立项论证材料、项目设计等技术文档资料。

第五条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章成果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

因故终止项目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

成果资料主要包括经审查后的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局要求上缴的数据资料等。

第七条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第八条地方地调单位和大区地调中心承担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一号)《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已于1988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朱训1988年7月1日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7月1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简称地质资料,下同)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办法附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二年以内汇交。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第七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份数规定如下: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式二份。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式四份。

第八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提交资料。

汇交一式四份的地质资料,其中二份由地方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

第九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

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

地测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制度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期分析和保管是地质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正确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还能够为地质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本文将针对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保管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 地质资料收集地质资料的收集是地质工作的首要环节。

地质资料的种类繁多,包括地质图、野外调查记录、岩矿样品、地球化学分析数据、地球物理勘测数据等。

地质资料的收集应该遵循科学、系统的原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地质工作者需要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需要收集和整理的地质资料的种类和范围。

同时,要根据野外实地调查的情况,合理采集样品并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收集的资料应当尽早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地质资料整理地质资料的整理是指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系统、完整的整理和分类。

地质资料整理应该遵循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资料的清晰易读、方便检索。

在整理过程中,要对不同类型的资料进行分门别类,建立专门的数据库或档案系统,如地质图库、岩石图库、化验数据库等。

同时,要确保资料的保存完整和准确,避免遗漏和错误。

对于重要的地质资料,还应该建立备份制度,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地质资料定期分析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是指对整理好的地质资料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可以帮助地质工作者了解地质情况和变化趋势,为地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在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中,需要对地质探测数据、地质勘查结果、地球物理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读和评估。

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还可以帮助地质工作者发现问题和挖掘机会,为进一步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4. 地质资料保管地质资料的保管是地质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地质资料的保管应该遵循规范的操作程序,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地质资料保管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档案系统,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登记、编号、分类和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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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地质资料是指通过勘探、开采、调查、研究等方式获取的地质信息的记录和资料,是研究地质科学、资源勘探与开发的重要依据。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地质资料,保障地质调查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二、地质资料管理的必要性
地质资料作为地质科学研究的基础和资源开发的依据,其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1. 提高地质研究效率: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可以提高地质科研工作的效率,避免重复采集和浪费。

2. 保护地质资料资源: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3. 促进资源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对于资源勘探与开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良好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挖掘和利用地质资源。

三、地质资料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收集:地质资料管理要求全面收集各种类型的地质资料,包括野外勘探观测数据、试验分析数据、文献资料等。

2. 统一归档:对于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要进行统一的归档管理,建立清晰的分类体系和档案编目。

3. 规范标注:对于地质资料的存储位置和内容,要进行规范的标注和记录,方便后续的查找和使用。

4. 安全保护: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备份、防火防水等措施。

5. 共享利用:地质资料应当以共享的方式进行利用,促进地质科研和资源开发的合作与交流。

四、地质资料管理的措施
1. 建立地质资料库:通过建立地质资料库,集中管理地质资料,方便查阅和利用。

地质资料库应具备良好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保障地质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2. 制定管理规范:建立地质资料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各类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要求。

3. 加强人员培训: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地质资料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4. 制定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地质资料共享和交流的机制,促进地质科学与资源开发的合作。

5. 定期检查和审计:定期对地质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地质资料管理的挑战和对策
1. 数据安全性:地质资料的管理需要注意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损坏。

建议加强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技术支持:地质资料管理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支持,包括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分析软件等。

建议加强技术研发和引进,提高地质资料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3. 资源投入:地质资料管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建设地质资料库、培训管理人员等。

建议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的投入,确保其持续有效运行。

六、结论
地质资料管理是保障地质科学研究和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可以提高地质研究的效率和资源开发的效益。

我们需要重视地质资料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投入和支持,推动地质科学与资源开发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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