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简版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引言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中的重要资源,对于地质工作者和科研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地质资料的管理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方法,以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性。
本文档将介绍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地质资料的定义地质资料指的是地质工作和研究中所涉及的各种数据、图表、报告和文献等资料的总称。
地质资料分为实物资料和电子资料两种形式。
实物资料包括地质岩心、标本、地质地图等;电子资料包括数字地质模型、地质图像数据等。
三、地质资料的管控3.1 资料登记1. 建立地质资料登记表,包括资料名称、编号、作者、文件类型、存储位置等内容。
2. 根据资料的特点,适时更新、完善地质资料登记表。
3.2 资料归档1. 地质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归档,例如按照地质区域、地质类型等进行分类。
2. 归档后的地质资料要进行标签标注,清晰记录资料的分类信息,方便后续查找和利用。
3.3 资料存储1. 实物资料应妥善保管,采取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2. 电子资料应进行多重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4 资料借阅和利用1. 建立资料借阅制度,对外单位或个人的借阅要进行记录和审批。
2. 合理利用地质资料,鼓励开展共享和交流,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
四、地质资料的更新与维护4.1 资料更新1. 及时更新地质资料,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对于电子资料,定期进行数据的校验和更新,清理无用数据。
4.2 资料维护1. 建立专门的维护团队,负责地质资料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2. 定期检查实物资料的保存状态,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资料。
五、地质资料的保密和服务5.1 地质资料的保密1. 针对涉密地质资料,建立保密制度,加强资料的保密和控制。
2. 对于外部人员的资料查阅申请,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核实。
5.2 地质资料服务1. 提供便捷的地质资料查询服务,减少资料的查找时间。
2. 根据需求,定期组织地质资料的展览和交流活动,促进地质工作者之间的合作和学习。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由汇
份
。
目
录清
第十六条
汇 交 的 成 果地 质 资料 应 当
:
单
,
并 由 国 务 院 和 省 地 质 矿 产 主 管部 门 分
。
符 合 下 列 要求
一
别 筛 选 确 定 应 当 汇交 的 实 物 地 质 资 料
第十 四条
(
)
符合 国 家 有 关 地质报 告 编 制 的
第十条
需要 向 国 家 汇交的 成果 地质
:
一
(
)
科 学 钻探
、
大 洋调 查
、
极地考
目
资料
,
按 照 下 列 规定 办 理
一
察 煤层 气
,
、
航 天 考 察 等 国 家 重 大 调 查项
的 实 物地质资 料
(
;
和 科研
)
石油
、
天然气
、
、
放射
项
目
性 矿 产 和 海 洋 成 果地 质 资 料
由 汇 交人 向
并 由 省 地 质矿
人
产 主管 部 门 转 送 国 务 院 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一
)
政府 出 资 的 地 质工 作项
目
的承
门
。
担单位
;
第十
)
一
条
下列 成果地质资料
,
由汇
:
二
社会 出 资 的 地 质工 作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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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人 向 设 区 的 市地 质 矿 产 主 管 部 门 汇 交
一
资人
;
(
)
由
设区 的市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3•【文号】国土资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加强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海洋地质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条件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具体负责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应是子(分)公司(局)的直属单位。
(二)具备集中保管本子(分)公司(局)所形成的所有应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库房。
(三)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水、温湿度控制等安全保管条件,库房容积应能满足未来5年以上的地质资料入库余额,同时有能满足接收、存放、扫描、借阅利用地质资料需要的服务办公用房。
(四)具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和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同时,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建立了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和地质资料信息网络服务系统。
(五)地质资料保管经费有保障,每年都安排有委托保管的专项经费。
(六)专业人员中,中、高级技术人员应占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的40%以上。
(七)地质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保密和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6.28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土地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自然资源部组织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6月12日至6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期间,收到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从业人员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4条。
我们将对上述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酌情予以吸收采纳。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28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辽国土资发[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13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厅有关处室、厅属事业单位: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现将《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地质工作结束后,经资料整理和综合研究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原始地质资料,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矿区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补充勘探、矿山地质储量核实(查)等矿产资源开发性勘查;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等区域性地质(物化探)调查和研究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查)、工程地质勘察(查)、环境地质调查、农业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等水文、工程、环境类地质勘查。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和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全省各级(类)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交流和开发利用。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本 条例施行前! 汇交人按照规定应当汇交
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 !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清 查后 ! 按照本条例汇交 " 保管和提供利用 # 第二十五条 照本条例执行 # 本条例自 $ % %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 ) ) 年 *月 $ 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 全国地质资 %日国务院批准 " 同时废止 # 料汇交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 由国家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 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 工 作 所 取 得 的 地 质 资 料 的 汇 交 ! 参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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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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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 # # "年 $月 %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三 百 四 十 九 号 公布自 " # # "年 ’月 %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总
则
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 充分发挥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的汇交 + 保管和利用 ) 适用本条例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查! 地球物理 ! 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 " 完井 # 地质资料 $ 五! 水文地质 ! 工程地质资料 % 包括 & 一# 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 ! 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 ! 工程 " 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 水 资 源 评 价 ! 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 质资料 $ 二# 大中型城市 ! 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 ! 县" 旗# 以上农田 " 牧区 # 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 $ " 三# 地质 情 况 复 杂 的 铁 路 干 线 % 大 中 型 水 库! 水 坝% 大型 " 水 电 站! 火 电 站! 核 电 站! 抽 水 蓄 能 电 站% 重点工程的地下储 库! 洞" 硐# 室% 主 要 江 河 的 铁 路! 公 路 特 大 桥% 地 下 铁 道! ’公 大中型港口码头 ! 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 里以上的长隧道 % 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 ! 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 $ 四# 单 独 编 写 的 矿 区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资 料% 地下热 " 水! 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 五# 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 !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 " 六! 环境地质 ! 灾害地质资料 % 包括 & 一# 地下水污染区域 ! 地下水人工补给 ! 地下水环境背景 " 值! 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 $ 二# 地面 沉 降 ! 地面塌陷! 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 泥石流 " 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 三# 建设工程引 起 的 地 质 环 境 变 化 的 专 题 调 查 资 料 % 重 " 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 $ 四#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 " 五#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 $ " 七! 地震地质资料 % 包括 & 自然地震地质调查 ! 宏观地震考
常州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常州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的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㈠承担本行政区内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资料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工作;㈡承担本行政区内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其他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工作;㈢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料转交工作;㈣按有关规定管理好本行政区内的地质档案资料并提供社会利用。
第四条常州市地质资料馆为全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接收、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㈠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接收、验收汇交地质资料的具体工作并向省地质资料馆转交应向国家、省汇交的地质资料;㈡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㈢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㈣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㈤承担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由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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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
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鼓励通过建设区域分库或将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等方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服务能力。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二)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三)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四)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情况;(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汇交人应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附件1),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项目跨省级行政区的,可向其中任一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报送。
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汇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按照《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2),根据实物地质资料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筛选确定Ⅰ、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总目录清单,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从中筛选确定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第九条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附件3),通知书明确Ⅰ、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对于经筛选无Ⅰ类和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向汇交人印发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附件4).汇交人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后,应分类整理并保管好相应实物地质资料,以备验收.第十条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交接单(附件5).通过验收的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验收交接单等均通过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办理。
监管平台显示汇交人未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书面通知汇交人限期汇交。
未按照本办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应符合《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附件6)规定的条件.第十三条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委托保管单位及汇交人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附件7)的规定,妥善保管实物地质资料.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需要用新产生的更优资料进行替换时,应分别报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组织论证和审定.未按本办法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擅自缩减、替换或处置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依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提供非公益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汇交人保存的实物地质资料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应及时汇总、检查和整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建立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及其他实物地质资料数据库。
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及时采集、录入和更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重要地质钻孔等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按本办法严格管理;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格式)2。
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4.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格式)5.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格式)6.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7.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附件1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一)(格式)填表人: 年月日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二)(格式)说明:有钻探工程的项目除填报表一外,还应填报此表。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表三)(格式)附件2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本要求主要用于指导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汇交人对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分类筛选,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从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科学研究七大类地质工作项目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出Ⅰ、Ⅱ、Ⅲ类。
Ⅰ类实物地质资料是从能够反映全国或区域地质现象或重大地质工作成果,具有全国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
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是从能够反映本省(区、市)或一定行政区域地质特征和主要地质工作成果,具有本省(区、市)或一定行政区域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
Ⅲ类实物地质资料是除Ⅰ、Ⅱ类外其它具有重要重复利用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附件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全或省简称)实资通字〔20××〕第××号××××(汇交人名称):你单位报送的××××××(项目名称及编号)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已收到,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报送的本通知附表所列的实物地质资料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馆藏机构名称)30个工作日内将到现场进行验收与接收,具体时间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另行通知。
附表: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清单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年××月××日附表: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清单(格式)说明:本表一式两份,汇交人和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各一份。
表中“资料类别"项填写I类或Ⅱ类;“数量及单位"项的“单位”按以下规则填写:“岩心”类填“米”,“标本”类填“块",“副样”和“岩屑”类填“袋”,“光薄片"类填“件"。
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格式)(全或省简称)实资回字〔20××〕第××号××××(汇交人名称):你单位报送的××××××(项目名称及编号)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已收到,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该项目无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由你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馆藏机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专用章××××年××月××日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格式)注:本文书一式二份,接收方(馆藏机构)一份,汇交人一份.表中“数量及单位”项的“单位”按以下规则填写:“文字类”填写“册”,“图件类”填写“幅”;“岩心”类填“米”,“标本”类填“块”,“副样”和“岩屑”类填“袋",“光薄片”类填“件”。
附件6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本要求适用于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拥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及其他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的馆藏建设.根据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在馆舍建筑、设施与设备、人员、经费、馆藏、业务六个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将其分为三级:特级、甲级和乙级。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应按照特级要求建设,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照甲级(含)以上要求建设,其它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可参照乙级要求建设实物地质资料库房。
附表: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表附表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表附件7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一、入库保管要求(一)资料整理.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要按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管理技术要求》(DD2010-05)规定的技术方法,对接收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建档和必要的整理后入库保管,确保实物地质资料在保管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主要工作如下:1.核对资料。
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核对实物地质资料的数量、完整性和各类标识的齐全性。
2.清洁资料。
将实物地质资料表面的灰尘、污垢等清洁干净,至露出实物的表面纹理或表面地质特征清晰,便于后期观察和扫描数字化等.3.更换装具。
按照实际要求对实物地质资料的装具进行统一或部分更换,装具应满足性能稳定、抗变形、抗风化、耐腐蚀、便于长期保管的要求。
4。
补充标识。
检查实物地质资料的各项标识是否清晰、完整、连续,补充缺失的标识。
5.包装防护。
对于易挥发、易潮解、易氧化和易变质等性能不稳定的实物地质资料,要采取必要的包装防护措施.(二)分配并登记存储空间。
根据库房空间情况,合理安排实物地质资料存储位置,以方便实物地质资料的查询和调用。
并对存储位置进行登记,建立库房台账。
(三)保管环境要求.1.保管实物地质资料的库房须满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八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