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4篇)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测量资料的管理,保障地质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整理、存储、传输、使用、保护和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地质测量资料是指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中获得的各类数据、文档、报告、照片、录像等信息载体。
第四条地质测量资料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地质测量资料的管理工作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并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系统。
第二章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第六条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应按照测量任务的要求进行,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数据的采集和记录。
第七条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过程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严禁随意篡改、删除、销毁数据。
第八条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测量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采集数据的可靠性。
第三章地质测量资料的整理和存储第九条地质测量资料的整理和存储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进行,确保数据的有序和易于检索。
第十条地质测量资料的整理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和主题进行整理,建立详细的档案目录和索引。
第十一条地质测量资料的存储应采用专门的存储设备和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地质测量资料的存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地质测量资料的传输和使用第十三条地质测量资料的传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并建立相应的传输记录和备份机制。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资料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授权程序进行,并建立相应的使用记录和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地质测量资料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严禁擅自篡改、删除或外传资料。
第五章地质测量资料的保护和销毁第十六条地质测量资料的保护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七条地质测量资料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备份数据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进行定期检查和验证。
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 上墙

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上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资料室管理,统一规章制度,提高地质资料室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适用于地质资料室内的工作和管理。
第三条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组织架构、人员管理、工作职责、资料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地质资料室主任,负责具体的执行和落实。
第五条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地质资料室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相适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地质资料室设立机构包括地质资料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等。
第八条地质资料室主任负责地质资料室的全面工作领导,负责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协调沟通等。
第九条地质资料室副主任由地质资料室主任任命,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具体的工作组织和落实。
第十条地质资料室工作人员包括综合岗位人员、资料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各自负责不同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地质资料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地质资料室管理制度,服从地质资料室主任和副主任的工作指挥。
第十二条地质资料室工作人员须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尽职尽责,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地质资料室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地质资料室工作人员应当团结协作,做到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共同努力,共同进步。
第十五条地质资料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地质资料室内部信息,不得私自出售或调换地质资料。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地质资料室主任负责地质资料室的全面工作领导,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十七条地质资料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具体的工作组织和执行,及时将工作情况反馈给主任。
第十八条综合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筹备办公用品、办公设施等。
第十九条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地质资料室内资料的整理、分类、储存,并做好资料的保管工作。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地质资料是地质科研、地质勘查和地质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资料,是保障地质信息安全和服务地质研究、勘查、开发和治理的基本保障。
为了保护地质资料的安全性和公开性,规范数据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建立地质资料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地质资料的管理,需建立专门的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利用、监管和公开。
同时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性与流通性有保障。
二、确定地质资料管理流程地质资料管理流程应该包括:收集、鉴定、整理、分类、存储、利用和公开。
各个环节应拟定相应制度、流程和标准,确保地质资料的有效使用和保护。
三、保障地质资料的安全性为保障地质资料的安全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确保资料的机密性和安全性,并培训员工,加强宣传和教育,保持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强制性。
四、确定地质资料的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地质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地质资料数字化,实现地质资料信息共享,以提高地质资料管理的效率和资料利用的水平。
五、促进地质资料的合理利用促进地质资料合理利用需要以下措施:制定地质资料使用的管理规定,明确资料利用方式和条件,鼓励利用地质资料的研究,推动地质信息的高效、精准、全面和深入利用,强化地质信息的价值体现,推进地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是保障地质信息安全和服务地质研究、勘查、开发和治理的基本保障,合理、规范的管理,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经验性指导和规范,同时提高了资料的使用效率,对于全面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提高自动化水平很有意义,建立健全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将有助于支撑地质行业高效发展。
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提升地质调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地质调查工作并产生相关资料档案的部门和人员。
责任与权限1. 地质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 每个地质调查项目指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
3.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整理、存储、检索和归档工作。
4. 所有参与地质调查的人员有责任积极配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并保护资料的安全。
地质调查资料档案管理流程1. 资料整理阶段- 地质调查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参与人员将采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并进行初步分类和编号。
-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进一步整理和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并分配档案编码和档案存储位置。
2. 资料存储阶段-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整理好的资料进行存储,并建立电子备份。
- 资料应存储在专门的存档库中,按照一定的分类体系进行组织。
3. 资料检索阶段- 项目负责人或其他需要使用资料的人员,可以向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检索申请。
-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根据申请,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并记录检索情况。
4. 资料归档阶段-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根据资料存储期限和重要性,进行定期归档,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整理。
- 已归档的资料不得随意移动或更改,如需使用应提出正式申请。
安全和保密要求1. 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
2. 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定期接受保密培训。
3. 资料档案应设有访问权限控制,只允许授权人员访问和修改资料。
4. 对重要的资料档案应进行加密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获取。
附则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地质调查工作主管部门所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以上为地质调查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供参考和执行。
地质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科学利用研究

地质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科学利用研究地质档案是指通过野外调查、实验室分析、地质勘探等方式获得的地质数据、样品和记录。
这些档案资料对于研究地质活动、预测地质灾害、探索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其数据量庞大、多样性和价值不可估量,地质档案管理与科学利用一直是地质工作者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地质档案资料的管理地质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采集、整理、存储、保管和利用等环节。
首先是采集阶段,地质工作者通过实地调查、样品采集和实验室分析等方式获得地质档案资料。
采集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规范,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是整理阶段,对采集到的地质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档案库和数据库,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接下来是存储和保管环节,地质档案资料需要进行长期保存和保护,以防止数据丢失、损坏或篡改。
最后是利用阶段,地质档案资料要能够为科学研究和社会应用提供支持和保障。
在地质档案资料的管理中,高新技术的应用也是必不可少的。
比如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地质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存储和智能化管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地质档案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发现地质信息的内在规律和价值。
还需要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地质档案资料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地质档案资料的科学利用是指通过对档案资料的分析、研究和应用,为地质学和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地质档案资料的科学利用包括地质科学研究、地质勘探开发、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预测等方面。
其次是在地质勘探开发中的应用。
地质档案资料是矿产勘探和资源开发的重要依据,可以帮助勘探人员找到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分布和形式,为资源勘探开发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再者是在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中的应用。
地质档案资料可以为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丰富的地质信息和数据支持,帮助相关部门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和治理,保护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
最后是在地质灾害预测和防治中的应用。
地质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地质资料归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资料的管理,切实保护和利用地质信息资源,加强地质工作协调配合,提高地质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包括地质调查、地质勘探、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第三条地质资料管理应遵循保密、合理利用、规范归档、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由本单位的地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完成。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配合地质信息管理部门开展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保障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地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验,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七条对于未在本制度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分类和归档第八条地质资料按照内容和形式分为基础资料、专题资料、综合资料等多种类型。
第九条地质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地质图件、地质报告、地质档案等,是地质资料管理的核心。
第十条地质专题资料是根据特定目的和需求编制的资料,如隐伏矿床调查报告、地质灾害监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地质综合资料是将不同来源的地质资料整合起来,形成全面的地质信息资源,为地质工作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地质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类、编号并归档,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地质基础资料应当分门别类、按年度、地区、类型等要素进行归档管理,建立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第十四条地质专题资料应当根据专题内容和研究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地质综合资料应当集成各种不同类型的地质信息资源,形成完整的数据库,并提供便捷的检索服务。
第十六条地质图件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编号,建立图件库房,并保证安全、整洁。
第十七条地质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内容详实、准确,报告文件应当归档保存,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十八条地质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体系进行整理和管理,建立档案库房,保证档案的长期保存。
自然灾害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事故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自然灾害事故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处理和恢复重建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自然灾害事故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三)真实记录,全面反映;(四)安全保管,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自然灾害事故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自然灾害事故报告、通报、总结;(二)自然灾害事故调查报告、鉴定结论;(三)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响应、救援行动记录;(四)自然灾害事故善后处理、恢复重建方案及实施情况;(五)自然灾害事故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六)其他与自然灾害事故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自然灾害事故档案收集应确保以下要求:(一)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类档案资料;(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依法采取保密措施;(三)对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应进行修复、复制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第六条自然灾害事故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形成时间、重要程度等要素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资料进行编目、标注,确保档案编号、目录、索引等信息准确;(三)对档案资料进行装订、归档,确保档案实体完整、安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自然灾害事故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除湿等保养措施;(三)对重要档案实行专库保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自然灾害事故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依法依规,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二)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安全,不得随意借阅、复制、摘抄;(三)档案利用应提供便捷服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自然灾害事故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鉴定工作应依法依规,确保档案真实、准确;(二)鉴定工作应注重历史、科学、价值等方面;(三)鉴定工作应建立档案鉴定档案,确保鉴定结果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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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的管理,保障地质灾害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地质灾害管
理的效率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的管理。
三、档案管理原则
1. 法律依据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2. 安全保密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3. 审核认证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应加强审核认证工作,确保档案真实可信。
4. 完整性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归档,并保证其完整性。
5. 便捷查询原则:地质灾害资料档案应建立便捷的查询系统,方便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四、档案管理的分类
1. 根据地质灾害资料的内容和用途,将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监测
数据、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2. 档案根据保存期限的不同分为永久性档案和非永久性档案,永久性档案需加强保护和管理。
五、档案管理的流程
1. 档案的收集: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的收集主要包括对地质灾害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资
料的整理和整合。
2. 档案的整理:对收集到的地质灾害资料进行整理,包括分类、编号、装订等。
3. 档案的归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的档案库。
4. 档案的保管:对归档的地质灾害资料进行安全保管,做好保密措施,防止遗失和损坏。
5. 档案的利用:建立便捷的查询系统,方便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地质灾害资料。
六、档案管理的保护
1. 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对归档的地质灾害资料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其被篡改、遗失或毁坏。
2. 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安全管理,确保其不被盗
窃或泄露。
3. 保护档案的保密性:对涉密的地质灾害资料加强保密措施,严格限制查阅范围,确保档
案的机密性。
4. 保护档案的永久性:对永久性档案进行加强保护,采取措施确保其永久保存,并做好数
字化备份。
七、档案管理的责任
1. 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对档案
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 由相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定期
进行档案的清查和整理。
3. 应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档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档案管理工
作的规范和科学。
八、档案管理的监督
1. 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应受到相关单位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规范进行。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防止档案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和疏漏。
3. 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档案管理工
作的有效进行。
九、附则
1. 本制度于颁布后生效,原有与之相悖的档案管理制度作废。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地质灾害防治部门所有。
十、制度修订
本制度如需修改,应经地质灾害防治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已于*****年***月***日由地质灾害防治部门批准并正式颁布实施。
以上为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正文内容,经阅后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切实加强地质灾害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地质灾害资料的安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