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规定相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二、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此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
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四、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规定:(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 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

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
采光权受侵害是指在建筑物之间或内部空间中,由于其他建筑物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导致原本享有的自然光线被阻挡或减少的情况。
对于受到采光权侵害的业主来说,除了影响生活质量外,还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本文将分析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
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光线减少导致的健康问题:缺乏阳光照射会导致身体健康问题,如缺乏维生素D,精神抑郁等疾病。
因此,可以根据相关医疗费用、用药费用、健康保健品费用等进行损失计算。
2.房屋内部光线不足导致的照明费用增加: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为了保持房屋内部的照明,业主可能会增加额外的照明设备,从而导致电费或能源费用的增加。
可以通过比较没有采光问题的房屋的照明费用和存在采光问题的房屋的照明费用来计算差额。
3.房屋内部价值下降:采光问题会降低房屋内部的价值。
可以通过评估采光不良房屋与采光良好房屋的市场价值差异来进行计算。
4.租金收益减少:如果业主打算出租该房屋,采光不良会导致租金收益减少。
可以通过比较有采光问题的房屋租金和没有采光问题的房屋租金来计算差额。
根据以上计算方法,可以综合考虑各项损失计算出采光权受侵害的总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种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在进行损失计算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民事赔偿规定,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总之,采光权受侵害会给业主带来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失,损失计算需
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只有通过合理的计算和赔偿,才能维护业主的权益,保护采光权。
采光赔偿标准

采光赔偿标准采光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采光产生影响时,被侵害方可要求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规定。
采光赔偿标准能够保证人们在享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能保障相邻建筑的采光利益。
以下是关于采光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采光赔偿的原则1. 公平原则:采光赔偿应基于公平原则,即依据被侵害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补偿原则:侵害方应对被侵害方造成的采光损失进行补偿。
3. 合理原则:采光赔偿应具有合理性,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距离、角度等因素。
二、采光赔偿计算方法1. 采光影响程度评估:对被侵害方的采光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光照度、照度差、遮挡面积等指标。
2. 采光权评估:根据被侵害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采光权的评估。
3. 赔偿计算:采用合理的计算公式对采光损失和采光权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中应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距离、角度、设备设施等因素。
三、采光赔偿标准的参考指标1. 光照度标准:根据建筑物功能和使用需求,确定室内光照度的合理标准。
2. 照度差标准:确定合理的照度差标准,即被侵害方原本的光照度与被侵害后的光照度之间的差距。
3. 遮挡面积标准:确定遮挡面积对采光损失的影响程度,包括遮挡面积的大小、形状以及对不同房间的影响程度等。
四、采光赔偿的实施方式1. 现金赔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赔偿的方式进行采光损失的补偿。
2. 用地补偿:以相邻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开发权进行补偿。
3. 共享利益:侵害方与被侵害方共同享有采光权益,以降低采光损失带来的影响。
五、采光赔偿争议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可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2. 仲裁解决:通过仲裁机构对采光赔偿争议进行解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3. 诉讼解决:如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是关于采光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采光赔偿方案,保证采光赔偿能够公平、合理、科学地进行。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文档模板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建设用地的缩小和人口的密集化,房屋采光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档旨在明确房屋采光权的概念、界定居民的合法权益,在补偿方面提供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房屋采光权的界定和补偿原则2.1 房屋采光权的界定房屋采光权是指房屋拥有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光照和采光的权利。
此权利包括对室内外自然光线的利用、控制、调节等。
2.2 房屋采光权的保护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人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由此保护自身的权益。
因此,任何举措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房屋采光权。
2.3 补偿原则当公共设施建设、修筑高层建造、道路等造成他人房屋采光权受到伤害时,应当按照下列补偿原则予以补偿:(1)赔款补偿:按照损失的程度,赋予受损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2)设备安装:为受损人安装反光板、日光灯等补偿设施;(3)重建房屋:当无法通过其他手段保障受损人的权益时,应当赋予受损人适当补偿并重建其房屋。
三、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3.1 赔偿基准从伤害发生之日起,按照每平方米每天0.2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并根据受损房屋的采光状况和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3.2 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光程度:根据采光程度的不同,确定赔偿标准。
例如,彻底失去采光视野的部份,由于无自然光线流入而造成明显影响,应当按照高于“双向采光”的标准进行赔偿;(2)房屋价值:受损房屋的价值应当与补偿金额挂钩。
例如,同样材质的房屋,位于繁华区和僻静区的价格存在很大差异;(3)损失的程度:考虑到损失程度可能与受损房屋的位置、建造年限等因素有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四、相关实施细则4.1 补偿程序当发生采光权伤害时,双方应当及时商议并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4.2 补偿相关证明受损人必须在60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采光评估报告等。
五、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不动产权人:指在土地上拥有房屋构建物或者其他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侵犯采光权赔偿标准

侵犯采光权赔偿标准侵犯采光权是指在建筑物建设或者利用过程中,由于对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者设施等利用而使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者设施等的日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或者损害。
而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指在侵权行为给他人的采光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那么,在我国,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侵害他人的采光权,损害严重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建筑物侵害他人的采光权,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时,侵权者除了需要承担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责任外,还需要赔偿损失。
其次,对于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赔偿范围。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因采光权受到侵害,损害的范围包括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这就意味着,在侵犯采光权的赔偿范围内,不仅包括了直接的财产损失,还包括了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这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再次,对于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赔偿的具体金额。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因采光权受到侵害,损害的范围包括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对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而对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这就意味着,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并依法给予赔偿。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中,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赔偿程序和方式。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因采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也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学习房屋遮光赔偿标准 维护自己的采光权

学习房屋遮光赔偿标准维护自己的采光权编者按:在城市规模的不断壮大建设中,越来越多的新建住宅在城市中崛起。
高楼林立,底层的建筑就面临着遮光的问题。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居民都享有采光权,因此房屋遮光赔偿标准便应运而生了!房屋遮光赔偿标准究竟都包含哪些内容?住宅房屋遮光赔偿标准1.新开发商品房不能满足采光要求新开发商品房不能满足当地规定的采光要求导致采光纠纷,此时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开发商和消费者。
此时采光权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不是一个相邻权问题,双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的采光时间得不到保障,那么将构成合同违约,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由开发商给消费者更换一套按照通常的标准能确保消费者获得充足光照时间的房屋。
如行不通,消费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损失数额的计算可以包括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为了弥补光照不得不增加户外活动和休闲的时间,其必要的交通费开支,以及由于缺少阳光消费者不得不支出的营养品的费用等。
用这段时间的平均值乘以使用年限来计算出赔偿数额。
但是现行法律规定违约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缺少光照确实会对人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
这就牵涉到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的问题。
消费者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2.居民住宅被另一建筑小区遮挡导致原小区居民采光权受到侵害(1)居民住宅被合法建筑遮挡影响采光如果居民住宅被一幢合法建筑遮挡,导致采光时间减少,不能构成采光权侵权,自然也就无所谓赔偿问题。
但是,考虑到居民采光确实减少的客观事实,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也是比较合理的。
这里有一个判断遮挡建筑是否构成合法遮挡的问题。
笔者认为合法遮挡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遮挡后的采光时间不低于国家或当地规定的最低采光标准;建筑物的建造是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经过严格的设计论证与采光分析,建筑间距符合规划规定;建造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建成物与原规划一致,没有出现违规建造事项。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与标准一、采光权补偿的依据:(一)《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与日照。
(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与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与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五)《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采光补偿标准: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1、一种计算方式就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 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城市相邻房屋采光权纠纷案的处理原则、赔偿标准和范围

城市相邻房屋采光权纠纷案的处理原则、赔偿标准和范围城市相邻房屋采光权纠纷案的处理原则.赔偿标准和范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建设也日新月异。
但由于城镇规划自身的因素,居民之间.居民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修建房屋造成相邻采光纠纷不断增多。
上述相邻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有规定,但规定得比较笼统.原则,而现实中的纠纷又复杂多样。
笔者就上述相邻权问题谈一点浅显的看法。
一相邻采光纠纷的成因。
相邻关系采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利用日照光和自然光进行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等活动而不受任何干扰和妨碍。
采光权是相互毗邻不动产所有.占有.使用权人的一项特殊的民事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权之所以列入相邻关系中,是因为采光纠纷的形成与否,由相邻建筑的高低决定,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内容是要求他方提供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便利,这种便利包含有采光在内;客体表现是不动产,实际上采光纠纷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产生的利益。
相邻关系情况复杂,因而形成采光纠纷的表现形成多种多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规划法》规定,建筑房屋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不仅有利于节约土地,而且有利于长期发展,便于管理。
而现实的城镇规划不是落后就是规划不当,由于城镇建设划图,确定了建房的排位座落,而对房屋的高度没有统一限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住房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多数往高层发展,以往的规划显然已经落后。
规划部门的官僚主义作用也引发了采光纠纷,规划时只注意收费,而不到现场勘验,不勘验就不了解四邻情况,不能客观考虑房屋高度,仅凭一份意向报告就审批,主观上给采光制造了矛盾。
这是规划部门引起的。
其次,是各种规范失调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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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所遭受的主要损失为房产贬值。
这种以受害房屋的市场价值波动为主要考虑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具有其合理性。
但笔者认为该案判决的赔偿数额不具备全国范围内的借鉴意义。
原因很简单,北京的房价在全国居高。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以此案例中确定之赔偿数额作为参考依据的话,应当综合纠纷发生地和北京的商品房差价来考虑。
上述三种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均为法院使用过的,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有利有弊:房屋日照时间受损,自然光照条件会有所降低,同时会引起室温低于日照时间未受损的同地段的房屋,导致增加额外的照明、取暖费用。
实践中该费用的确定相对简单,将光照受损房屋内的照明、取暖设备功率乘以每天损失的日照时间,可以基本确定每天额外支付的电费。
这种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优点是简便,缺点是对当事人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其他损失缺乏补偿,这种方法未考虑房屋市场价值的降低,然而计算出来的最终赔偿数额会偏低。
在前述湖北荆州中院的判决中,法院判决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至其侵权停止为止。
新建的大楼不可能因为侵犯采光权而被拆除,如设定该住宅使用权年限为70年,每户可获得的最大赔偿额仅为28616元。
以采光权受到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损失的标准,优点是容易被房屋所有人接受和便于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对自身房屋价值的涨跌通常比较敏感,很多当事人在房屋采光权受到影响后会聘请专业的评估公司对房价作出评估,从而了解自身房屋与同地段采光权未受损房屋价值差额。
但采光权受侵害的房屋市场价格,更容易受楼市整体走势的影响。
在楼市低迷时期,房屋价值下跌幅度对远远大于同地段其他房屋,相反楼市利好时期,价值差则可能不会过大。
综上,各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比较而言,《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中赔偿计算标准和方法是比较具有参照意义的,当然这也仅为权宜之计,要解决采光权纠纷审判难的根本途径还是要从立法着手,尽早出台相关采光权赔偿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