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吉财教指〔2020〕467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20〕467号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91号),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2019-2020学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现核定你市(州)县(市)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直达资金9134万元。
此项指标列2020年有关预算科目,其中:收入科目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支出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91号)规定,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
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落实补助取暖费政策,取暖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85元。
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4号),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60%、24%和16%比例分担。
其中,延边州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延边州财政按80%、12%和8%比例分担;前郭、伊通和长白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县财政按60%、32%和8%负担。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财教〔2020〕184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预算、决算正文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省(区、市)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55050000001)。
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
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别要加强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区域内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做好2021年预算分解下达相关工作。
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财政部教育部2020年10月30日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吉财教指〔2020〕1335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政局:为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184号),现提前下达你市(州)、县(市)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补助资金162698万元,详见附件。
此项指标列2021年有关预算科目,其中:省本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补助市县科目,收入科目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支出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91号)规定,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
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落实补助取暖费政策,取暖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85元。
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4号),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60%、24%和16%比例分担。
关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细则

关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细则城乡义务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为了保障城乡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关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细则。
一、经费来源与分配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社会捐赠等。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义务教育规模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向地方下达补助资金。
地方财政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确保经费足额到位。
在分配上,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向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这些地区和学校的基本办学需求。
同时,要根据学生数量、学校规模、教育教学质量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避免一刀切的分配方式。
二、经费使用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日常运转。
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费、教学用品采购等,确保学校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教学设备购置。
如多媒体教学设备、实验仪器、图书资料等,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3、教师培训。
支持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4、学生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助学金等,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辍学。
5、校园维修改造。
对学校的校舍、操场、食堂等设施进行维修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严禁将经费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福利、平衡预算等违规用途。
三、经费管理与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的审批流程和责任主体。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核算,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加强预算管理,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强化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吉财教指〔2020〕1336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财政局:为提高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184号)和省级中小学教育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现提前下达你市(州)、县(市)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省级补助资金72152万元,详见附件。
此项指标列2021年有关预算科目,其中:省本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补助市县科目,收入科目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支出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91号)规定,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年生均小学650元、初中850元。
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落实补助取暖费政策,取暖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85元。
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4号),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按60%、24%和16%比例分担。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是多样化的,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社会捐赠等。
不同于过去,现在的财政拨款主要通过现代化的信息化系统来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方式大大提高了财政拨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证了补助经费的合理分配。
其次,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中,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差异性。
由于我国的地域广阔,城乡差距较大,不同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程度也不一样。
因此,补助经费的分配应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每个地区的教育资源都能得到合理的配置。
另外,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使用也需要规范。
为了保证补助经费的有效利用,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此外,教育部门还应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工作,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此外,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政策相协调。
例如,与教师培训、课程建设等政策相结合,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只有将补助经费管理与其他教育政策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系统性的管理体系,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
最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还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教育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政府应当积极宣传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让社会更加了解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强对教育事业的认同感和支持力度。
总之,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在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补助经费的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一步提高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2018年7月9日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1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筹措,其来源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补助资金,包括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和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奖补资金。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城乡义务教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制定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接下来,让我们对这一办法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
这笔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
同时,地方财政也需要按照规定分担相应的资金,共同为城乡义务教育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在经费的分配方面,管理办法强调了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等原则。
公平公正是要确保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都能获得合理的资源配置,不因地区、学校的差异而有所偏颇。
突出重点则是要把资金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倾斜,支持解决这些地区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注重绩效则要求资金的分配与各地义务教育工作的成效挂钩,激励地方政府和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那么,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具体可以用在哪些方面呢?主要包括公用经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综合奖补等。
公用经费补助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
它用于学校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通过公用经费补助,学校能够维持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旨在帮助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让他们能够安心学习。
这笔补助资金可以改善学生的生活条件,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确保每一个孩子都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辍学。
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等方面。
保障校舍的安全,为学生和教师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是办好教育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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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
•【公布日期】2021.04.01
•【文号】财教〔2021〕56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教〔202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
2021年4月1日附件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
护等。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
4.对地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奖补资金根据奖补标准、调整系数等绩效因素核定,地方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对于地方试点地区,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第五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公式,并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省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六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
监管局采取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申报材料中反
映的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
经监管局审核后,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于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教育部。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份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省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
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指导省以下各级有关部门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本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
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经费实施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同时废止。
附: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