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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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

一般认为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包括外汇存贷款、外汇买卖(包括结售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币卡、外汇理财业务等。国家为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下面分角度对这些规定进行说明:

外汇管理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手续。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依交易性质不同(资本项目或经常项目)向银行提供不同材料办理。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

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

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

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

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

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

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

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银行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

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

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

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

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汇局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帐户变动情况。

-外管局《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

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

构应当及时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手续,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内机构。

-外管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银行总行经营外汇业务应当遵守下列比例或者指标管理的规定:

(一)外汇负债总额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金、各项外汇准备金、未分配外汇利润)的20倍;

(二)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用期末余额计算);

(三)外汇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八十五(用期末余额计算);(四)外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八;(五)外汇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五;(六)外汇呆帐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二;(七)存放同业外汇款项和库存外币现金之和与各项外汇存款余额比例(备付金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八)境外外汇资金运用比例(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期末余额与外汇资产期末余额之比)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

(九)国际商业借款指标[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出口信贷)和境外发行债券(不含地方、部门委托)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高于百分之五十;(十)中长期外汇贷款比例[余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外汇贷款期末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期末余额之比]不得高于百分之六十;(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比例或者指标。

-外管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外汇存款准备金率5%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美元、港币存款按原币种计算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其他币种的外汇存

款折算成美元交存。各种货币之间的折算率按每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

●金融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将准备金存款划至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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