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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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上诉状

篇一: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

被上诉人: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广东省××市××镇××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向被向上诉人支付货款69329.4元。

2请求判决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东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确认被告在20XX年1月8日、1月21日、2月3日支付的款项不是预付款,而是偿还给原告20XX年11月、12月的煤炭款。”这显然认定事实错误。因为从20XX年7月份开始至20XX 年3月份止,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供煤,交易详情为20XX年7月份108297.6元、8月份148886元、9月份150546元、10月份123202.8元、11月份95036.5元、12月份118230.5元,20XX年1月份247716

元、2月份93564.2元、3月份108049.2元。其中20XX年货款共计744199.4元,已于20XX年8月17日付108297.6元、20XX年9月19日付148886元、20XX年9月28日付51114元、20XX年

10月17日付99432元、20XX年11月21日付150000元,20XX年12月21日付68238.3元、20XX年1月8日付118231元,至此20XX 年货款共计已付744198.9元,已经结清20XX年的货款。因此,上诉人20XX年1月8日之后支付的款项显然不是20XX年的货款。即上诉人于20XX年1月21日支付的100000元、20XX年2月3日支付的80000元、均是20XX年的货款。原审法院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只欠被上诉人货款为人民币69329.4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XX年的交易情况为:20XX年1月份247716元、2月份93564.2元、3月份108049.2元,共计20XX年货款为449329.4元。但是,上诉人于20XX年1月21日支付了100000元、20XX年2月3日支付了80000元、20XX年2月23日支付了100000元、20XX年3月5日支付了100000元、20XX年3月13日支付了100000元、20XX年4月19日支付了100000元。其中有两张票据共计200000元票据被退回,上诉人实际已经支付38万元给被上诉人,故上诉人迄今为止只欠被上诉人货款69329.4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年××月××日

材料证据清单

提交证据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证据说明(一)

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

证据说明(二)

篇二:委托销售合同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孟某(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年8月2日出生,现住安阳市******3层东户。

被上诉人:韩某(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年8月14日出生,住安阳市******11号,系****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安阳市**路。

上诉人孟某诉被上诉人韩某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孟某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龙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依法维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XX)龙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韩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孟某***机销售差价款4000元。”

二、依法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XX)龙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韩某违约;并依法撤销《*****经销协议》;被上诉人韩某赔偿上诉人履行协议损失120XX.2元和可得利益损失36000元。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遗漏“确认被上诉人违约”的判决。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韩某违约”,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了被上诉人违约,但是,在判决中未判决确认被上诉人韩某违约,却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这是判决错误和遗漏判决。

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因协议未约定解除条款,本案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的认定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经销协议》中是没有解除协议的约定,但上诉人要求解除协议的诉求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三)、(四)项的规定。上诉人多次找被

上诉人要求支付五台刀削面机差价款4000元,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不予理睬并与上诉人发生激烈冲突,此时经销协议已经无法履行,被上诉人于20XX年8月下旬又向山东出售刀削面机一台,严

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在20XX年8月27日录音光盘中均以承认。被上诉人于20XX年8月27日明确表示不履行协议即不支付五台刀削面机的差价款4000元,并且明确表示要解除协议(有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笔录中的“不行就拉倒”),这是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协议的意思向上诉人的明确表示。上诉人要求解除协议和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是错误的。

三、被诉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协议第八条的规定,还明确表示要解除协议,这是被上诉人的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的投资损失120XX.02元和可得利益损失36000元。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20XX年8月23日

篇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纠纷案》

Update:20XX/03/27/Pageview: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电子邮件)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XX)闽民终字第59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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