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课程(2017新版)
人身保险合同课程新pptx

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多样化。
产品创新与发展
定制化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客户需求的多样性和个性化,提供 定制化的人身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跨界融合
保险公司将加强与其他金融、医疗、互联网等行业的跨 界合作,融合多领域资源,开发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保险 产品。
保险科技
保险科技的应用将提高保险产品的创新速度和效率,使 得保险公司能够更快速地响应市场需求并进行迭代优化 。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格的被保险人
01
被保险人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年龄、健
康状况、职业等。
保险利益的转移
0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利益的转移方式
。
保险费的缴纳
03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可能被视为无
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立即生效
一些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后立即生效,如意外险、医疗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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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引言 •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 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 未来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 实践案例分析
01
引言
课程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逐渐成熟,人身保险合同在 保障人民生活和规避风险方面越来越重要。
05
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合同终止方式
自然终止
当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合同 自然终止。
提前终止
当保险合同未到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申 请,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精品课程整体设计介绍郑祎华教授ppt-辽宁金

学校的政策支持与措施
3.教学条件保障 网络教学: 学院加强了网络建设,对相关的教学网页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对视频点播的技术进行了改进,对教学资源进行了整合。 实践教学: 校内,拥有8600平方米的实训大楼,全部多媒体教室;2个
软硬件完备、功能齐全的仿真保险实训室,并配备了2名 专职、2名兼职实训指导教师。在实验室里,学生们能灵 活快捷的操作各种保险业务;学生们还可通过网络教学资 源,采用网络答疑等形式,自学完成本课程相关内容。 校外,建立了涵盖省内14个城市、8家保险公司,2家保险代 理公司的实训基地,并聘请了4名实训指导专家作为学生 保险业务实地实习的兼职辅导教师。可随时为本专业学生 的校外实习提供专业辅导,完全保证了本专业实践教学的 需要。
实施“双证书”制度。为了强化职业能力训练,促进 就业,重视职业技能和能力考核,将考核与保险代理 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人身保险从业人员等社会职业资格证书接轨,真正实 现“双证”制教育。
人身保险教学方法与手段
教学方法创新 在职业教育中,教师的职业角色发生了变换,由 讲授者转变为学习过程的策划者,工作重心从 “授”转变为“导”,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
学校的政策支持与措施
4.资金保障 学院每年投入5万元作为保险业务实训室建设
经费。用于完善、更新保险实训设备,购 买保险教学软件,引进高水平、技能强、 素质高的保险一线员工充实教学一线。定 期进行人身保险课程建设、保险实务专业 建设、人身保险师资队伍建设、保险教材 建设等项目。
保险业务实训课堂
人身保险实践教学条件
校外实习条件 学校与5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校企合作的基地 建设协议,负责学生的顶岗实习。强化课 程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 取得明显成效。
人身保险合同第十九章培训教材

保险金 • D.若王强不幸身故,则保险金由其继承人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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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列有关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描述,不正确的为( BC ) • A.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者数人 • B.受益人只能由投保人单独指定 • C.投保人可以单独变更受益人,而不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D.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6.张某为其62岁的母亲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3年后,张某的母亲因 车祸死亡,该保险公司应向谁支付保险金( ABCD )
• A.如果张某母亲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向其法定 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 B.如果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该保险公司应当向该受益人支付保 险金
• C.如果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假设张某与母亲在同一车祸中死亡 ,则保险公司应当向张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 说明:旧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投保人解除保 险合同时,只有在投保人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情况 下,保险人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足二年 ,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而最新保险法则没有区分投保人是否交足两年保险费 ,保险人都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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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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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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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保险法
第十九章:人身保险合同
•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 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常见条款 • 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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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山东师范大学保险法学课件第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 害。
•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 但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开始以前遭受 的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保险期限内的死亡或 残疾,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 (3)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 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 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 • (2)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条件一般较宽。
• (3)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责任期限规定的 特殊性。
• (4)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 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
• (5)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数额与其 他寿险产品相比,通常较高。
第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 原《保险法》第52条:是以人的寿命或身 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 1、是一种给付性合同。
• 2、是定额保险合同。
• 3、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 4、具有储蓄性。《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 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 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 第三者请求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 (1)按保险责任划分
•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 ( 2)按承保危险划分: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包括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和特种伤害意外保险合同两种。
(二)按投保方式分类
• 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团体人身保险和个人人 身保险,个人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普通人 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
renshen6-1人身保险第六章第一节课件

(二)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及构成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以及受益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可能发生所在的本体 人的寿命和身体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 缴费方式的变更 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变更
(一)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破产/清算
2.投保人的变更
可根据需要进行变更
3.被保险人的变更
一般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如有变更,实际上是原 来合同退保,再重新订立新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 ·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人身保险合同 的特征及当事人、关系人的特点和权责,明 确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实质和来源,了 解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构成,熟悉人 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理解人寿保险合同的 常见条款。本章教学要注重联系《保险学原 理》课程中“保险合同”部分的内容,并突 出人身保险合同的特色。
09保险法有关受益人的规定(第43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 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 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异同
均在他人死亡后受益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 享有财产分割权,是继承取得 受益权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由此获得的保 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无须用以 偿还其生前债务;继承人则须在继承的遗 产范围内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人身保险合同PPT课件

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 ➢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33
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主体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34
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是指直接参与建立 保险法律关系、确 定合同权利和义务 的行为人。
35
人 身 保 险
保险人 合
同 主 体
被保险人
投保人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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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 险合同,并承担 赔付保险金责任。
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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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权利
设计格式条款 核保核赔权利 收取保险费 法定解除合同
38
权利1--设计格式条款
附合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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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2--核查承保风险
年龄、性别 家族史
职业、 嗜好
5
第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与争议处理
6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7
保险人
权利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8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 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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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8
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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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4.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5.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第二版课程设计

人身保险合同第二版课程设计一、课程简介本课程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第二版,旨在帮助学生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和法规,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和实施,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二、课程目标1.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2.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原则和流程。
3.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4.学会如何进行人身保险合同的评估和管理。
5.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三、教学大纲第一章人身保险基本概念1.人身保险的定义和属性2.与财产保险的区别3.人身保险的种类和分类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1.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及其作用2.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原则和流程3.人身保险合同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法规与规定1.《保险法》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2.银保监会规范和指导意见3.保险公司创新业务设计和销售方式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的评估与管理1.人身保险合同的评估和判断2.人身保险合同的管理和调整3.人身保险合同的风险管理四、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主题演讲等多种教学方法,以达到教学目标。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能够更加深入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和管理,提升专业水平。
五、教材选用为了更好地达到教学目标,本课程将选用以下教材:1.《保险法》2.《银保监会规范和指导意见》3.《保险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技能培训教材》六、课程评估本课程将采用考试、小组讨论、课堂演讲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通过不同的形式,全面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掌握情况,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
七、总结本课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深入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和法规,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设计和实施,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会提高相关知识的掌握,熟悉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法规和规定,并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评估与管理的能力。
人身保险合同培训

人身保险合同培训第 2 章人身保险合同 2.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2.2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形式2.3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2.4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2.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2.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1.2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10 条第1 款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 2 人身保险合同特点①. 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法律直接赋予相应的法律特定的名称制度调整②. 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③. 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格式合同 ,条款基本由一方制定;一方当事人已经事先拟好合同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④. 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当事人有偿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保险人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不确定性⑤. 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当事人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 而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 ⑥. 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遵守最大诚信原则⑦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给付性的实践意义理论上不应限制保险金额可以重复投保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 可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2.1.2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 最大诚信原则①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 ②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签约、签约条件、是否继续履约、如何履约的每一项事实。
对保险人而言,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对于投保人而言,则是指那些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如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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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满期保险金: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生存,满期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其它保险责任:如全残保险责任、意外保险责任、豁免保险金责任、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 险责任、互为被保险人身故责任等等。
2.4保险责任—意外保险
有偿合同:投保人想让保险人承担损失风险提供保险保障,需要支付相应保险费;
保障合同:一经达成协议,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根据承保风险向 受 益人支付保险金,衍生规则有损失补偿原则; 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附和合同:保险人预先拟定保险合同具体内容,投保人整体做同意或否的意思表示。
2.4保险责任—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责任是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时,需要补偿发生费用或损失 获得给付保险金,险种有:医疗保险(分为补偿型和津贴型,意外医疗属于补偿型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包括重疾保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 重大疾病标准和范围:保监会2007年8月1日公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由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规范25种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并 要求重大疾病范围应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 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2.3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格式化文本,条目有: (1)保险保障:保险金额、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终止、受益人 指定和变更; (2)合同权益:保险单质押借款(如
有)、保单红利(如有)、现金价值、合同 效力的恢复; (3)保险生效及责任开始:投保范围、 告知要求、成立和生效、责任开始时间、犹 豫期; (4)保险费支付和保险金申请:保险费 支付方式、事故通知、保险金给付; (5)特殊情况和争议处理:年龄误告处 理、宣告死亡处理、争议处理、诉讼处理;
2.4保险责任—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责任是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 保障的人身保险。 团体保险保险责任:团体人身保险险种由人寿、健康和意外组合或单一构成,承保团体被 保险人的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养老等保险责任。 团体被保险人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团体保 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 人。 团体投保人: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 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运营资格认证培训—第二讲
人身保险合同基础知识
运营管理部
前言
INTRODU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定义为: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保险单
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 式;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 益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 金额、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 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时等。
保险条款
投保确认、保险责任 和责任免除;保险金 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合同权益、变更和解 除、术语释义等。
保险责任 的免除
风险难以度量和评估
风险不在保险责任范 围内或有逆选择行为
2.6保险金额
风险保险 金额
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 金额
是指按照保险金额 减去所交纳保险费 需要承担的风险保 额。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
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 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
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保险管理核心是保险合同承保、保全
和理赔的运营行为管理。
目录
第一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 保险合同主体和内容
第二章 第三章
保险合同订立和变动
第四章 第五章
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3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
4
1.1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5保险责任免除
对保险标的有故意伤 害或道德风险行为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 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 刑事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能力的人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 血导致感染不在此列; 2.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疾病以 及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 3.疗养、康复、矫形、美容或整形手术等治疗; 4.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进行治疗。(1.2 在疾病保险,1-4在医疗保险)
1.5人身保险合同特点(相对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特殊为人, 价值无法估量无重复 投保和超额投保。
保险金按额度给付, 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长期性(财产 险通常为一年)
1.6保险合同种类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与综合风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2
保险合同主体和内容
12
2.1保险合同主体
2.2保险合同客体
保险合同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标的是利益载体,保险标的(保险保障险种或保险
计划)合同体现为:保险金额、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 议处理)、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
人寿(年 金)保险
意外保险
财产保险
健康保险
团体保险
18
2.4保险责任—人寿保险
人寿(年金)保险责任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风险责任,在合同约定期间内的身故或达 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险种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 金保险,现新型人寿保险责任为两全保险或含有意外责任的两全保险。 条款示范: (1)死亡保险责任:包括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与已交保费或账 户价值应符合下要求(保监发[2016]76号文规定);
意外保险责任是以人的身体意外因素造成身故、伤残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险种有:意 外身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
意外因素认定:身体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身体受到伤 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意外发生原因包括:一般、交通工具、节假日、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事故等分类 意外伤残比例认定:
保险生效及责 任开始 保险费支付和 合同权益 保险金申请
保险保障
特殊情况和 争议处理 合同变更与解除 保险术语释义
(6)合同变更与解除; (7)保险术语释义。
2.4保险责任分类
保险责任按标的划分为: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 人身保险责任按保障划 分包括:人寿(年金)保险、 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 按形式划分包括:个人保险 和团体保险两类。
投保单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住所,以 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保险标的和保额、争议 处理、告知事项、声明 授权和抄录、签名等。
收费凭证
保险金额;保 险费以及支付 办法、收费账 户和收费日期 等。
1.4保险合同特征
双务合同: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期间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义务; 射幸合同:定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特别强调道德风险和保险费率公平合理规制;
案例:王某以自己12岁的女儿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中邮两全保险,保额20万元,自己妻子填写 为受益人,整个投保过程王某都未告知自己女儿和妻子,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1保险合同主体—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也是保险的标的,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 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最高保险金额受监管限定。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 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在保险实务中,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所有自 然人包括存活胎儿)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 到法律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已死去的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 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未确定受益人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 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 他受益人。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应视为死 者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014年1月1日前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公布《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一至七级34项目;保监 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 发〔2013〕46号》后,2014年1月1日起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281项,最重为第一 级(全残为8项两个表一致),最轻为第十级,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 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每级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