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的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规范标准化活动,强化标准监督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标准化工作,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依法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六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八条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省级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对省级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省级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省级公物仓管理的制度;(三)负责对省级公物仓资产的配置、上缴、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四)负责制定省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规划;(五)监督检查省级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六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公物仓的有关事项进行具体管理。
(一)负责对省级一级预算单位闲置、处置资产的收缴、调剂使用;(二)负责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机构撤并后资产的清理收缴;(三)负责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因专项工作需要,进行临时借用资产的审批。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1]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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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1〕1030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省安委会、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通知》(苏安办电〔201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1〕872号)等两份关于加强近期安全生产的文件,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思想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务院领导连续做出重要批示。
虽然目前我省特种设备事故处于平稳态势,但盛夏季节来临,受大风、大雨、高温及设备开、停频繁,操作人员容易疲劳等因素影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增加。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近期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文件精神,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完善防范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我省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监察工作今年汛期,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不断,各地要高度重视恶劣天气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带来的影响,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年”活动计划和省局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活动方案,认真做好今年汛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重点做好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等易受恶劣天气影响,商场、游乐场、轨道运输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认真检查相关企业“三落实、两有证、一应急”制度执行情况,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必须停用相关设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1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质量强省建设,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5日附件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计量建设和支持广告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强省资金)。
第三条质量强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质量强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审核确定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职责:参与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质量强省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监督项目执行,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2]1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31
【实施日期】200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
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质监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我省对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工作一直十分重视,特别是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以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规范行政性收费等措施,使其财力保障程度逐年提高,较好地保证了其正常履行职责的需要。
但工商、质监部门还存在着编外人员偏多、地区间保障水平不平衡、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不稳定等一些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以“三个。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稿时间:2006-10-9 阅读次数:8521)【颁布日期】1999.08。
30【实施日期】1999.10.01【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第六条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名牌产品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五)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涉嫌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收据、帐册、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四)在监督检查中,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法予以登记保存或者封存;(五)对立案查处的质量违法案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苏价本[2007]38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的通知(苏价本[2007]385号2007年12月6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省局制定了《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国家发改委制定《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
凡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五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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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苏质监发[2009] 157 号江苏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行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质技监财发[2006]217号)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1-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和暂扣物资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涉案物资的管理:(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物资。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组织”)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机构。
(二)执法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实施查封、扣押、封存、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所暂扣的物资。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物资。
执法组织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商)品,其所有者下落不明,且按规定公告后逾期不到的,按照无主物资管理。
-2-第三条罚没物资、无主物资(以下统称“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转送或者以其他名义擅自处理。
第四条执法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交接、保管、处臵、核算和对账制度及程序,并由财务工作机构设臵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执法组织的职能部门在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工作中的职责:(一)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罚没和暂扣物资的收缴,负责暂扣物资的保管,会同财务部门依法处臵暂扣物资,配合财务部门依法处臵罚没物资;(二)财务工作机构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登记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台账,会同案件承办机构依法处臵罚没物资,配合案件承办机构依法处臵暂扣物资;(三)法制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对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和处臵予以监督。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稽查处(科、总队、支队、大队)、纤维检验机构的稽查科(队、室)。
-3-第二章收缴和管理第六条执法组织依法没收罚没物资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资专用收据》。
执法组织依法暂扣物资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款物专用收据》。
《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暂扣款物专用收据》一式四联,一联存根(留存备查),二联收据(盖章后交当事人),三联记账(交财务工作机构记账),四联随案(存档或随案)。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没收或暂扣物资后三天内(节假日顺延),凭相关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将罚没物资或暂扣物资分别移交给财务工作机构的物资保管人员或案件承办机构的物资保管人员。
本办法所称“执法文书”是指执法组织依法出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所附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
执法文书中必须清晰记录涉案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数量等详细信息。
第八条物资保管人员应当根据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核对移交的涉案物资,填制《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资入库单》,并经案件承办人员签字后办理物资入库。
-4-执法人员依法就地封存或异地存放的罚没或暂扣物资,应当及时将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以及经过当事人签字的执法文书交物资保管人员和财务工作机构作为入库凭证,登记涉案物资库存明细账和涉案物资台账。
《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资入库单》(附件一)一式三份,一份物资保管人员存档;一份案件承办机构存档;一份财务工作机构记账。
第九条案件经办人移交的涉案物资与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执法文书不一致的,物资保管人员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并经案件承办机构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移交或入库。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及时处理的除外。
第十条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或暂扣物资,应将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作为入库凭证附件。
第十一条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无主物资,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或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或通知复印件作为入库凭证附件。
第十二条各执法组织应当设臵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
案件承办机构和财务工作机构的物资保管人员对入库的物资应分类妥善保管,防止变质、毁损、短缺。
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存放在同一仓库(或专用场所)的,应对罚没和暂扣物资分别加注显著的标识。
-5-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设臵专用仓库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罚没、暂扣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所列物资,分类设臵《罚没(暂扣)物资台账》(见附件二),对涉案物资进行统一核算。
罚没和暂扣物资保管人员应当参照《罚没(暂扣)物资台账》格式,对接管的涉案物资进行登记造册,统计涉案物资库存明细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机构涉案物资管理台账与物资保管人员的涉案物资库存明细账,应定期核对;财务工作机构与案件承办机构,对库存涉案物资应至少每年盘点一次,进行账实核对。
第三章罚没和暂扣物资的处置第十五条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的处臵方式:(一)罚没物资的处臵方式包括:监督销毁、拍卖、变价、作必要的技术处理、退还和移送等方式。
(二)暂扣物资的处臵方式包括:发还当事人、依法没收或移送等方式。
第十六条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及时处理的物资以外,对其他应处臵的罚没物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工作机构,由财务工-6-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在三个月内提出处臵方案,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臵权限报批后统一处臵。
第十七条罚没物资处臵的审批权限:(一)单个案件罚没物资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处臵,应报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二)单个案件罚没物资评估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的处臵,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三)单个案件罚没物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处臵,应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按本办法规定权限批准可以处臵的罚没物资,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执法组织按批准的处臵方案组织实施;必要时,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财政厅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财务工作机构进行罚没物资处臵时,应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并同时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以下统称为“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工作机构物资保管人员应当核对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罚没物资处臵批准文书和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办理出库交接手续。
物资接收人或物资处臵人应当在涉案物品处理记录上签字,对接收的涉案物资进行确认。
-7-第二十一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案件承办机构会同财务工作机构报案件承办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处理:(一)鲜活、易腐烂、变质的;(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资。
第二十二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销毁:(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的;(三)失效、变质的;(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五)其他依法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二十三条罚没物资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资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监督销毁罚没物资或者处理鲜活等罚没物资时,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并制作销毁或处理笔录,记明时间、地点、方式,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
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8-监督销毁(处理)罚没物资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下列要求的罚没物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委托具有罚没物资拍卖资质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罚没物资,拍卖前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四)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对有使用价值但不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案值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进行变价处理;案值超过10000元的,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请当地物价部门参与作价或请其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进行变价处理。
需变价处理的物资应当委托定点变价商店变卖或处理给相关企业,不得处理给行政相对人或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拍卖或变价处理罚没物资时,应与拍卖、变价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完善拍卖、变价手续。
-9-第二十八条罚没物资中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物资,应当按照《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向接受单位取得《罚没物资移送专用收据》。
第二十九条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他方式处理罚没物资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罚没物资的拍卖款或变价收入,应当按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系统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并向收购单位出具《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
各执法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罚没物资管理和处臵中发生的费用(不含拍卖、变价手续费),不得从罚没物资处理收入中开支。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应处罚或者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需退还的罚没物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原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组织保管的,由执法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退还原物;(二)原物资按照规定已移交省财政厅管理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组织逐级向省局财务处提出申请,由省局财务处向省财政厅申请退还原物;(三)原物资已经处理且所得价款已上缴国库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组织逐级向省局财务处提出申请,由省局-10-财务处报省财政厅核实后,由省财政厅从国库中退付所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