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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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1.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3.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4.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5.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6.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7.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8.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9.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10.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1.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12.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

5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1. 工资争议案例:公司甲与员工乙就工资支付方式发生纠纷。

员工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而公司主张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方式获得劳动报酬。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员工有权要求按合同支付工资。

2. 福利待遇争议案例:员工甲声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公司辩称已经提供了相应的福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同规定的福利待遇。

3. 工时争议案例:员工乙被要求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乙主张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公司表示员工乙尚未达到加班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三倍的加班工资报酬。

因此,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4. 解雇争议案例:员工甲被公司突然辞退,公司方面没有提供明确的解雇理由。

员工甲主张公司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员工乙可要求公司提供合法的解雇理由,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雇。

5. 工作环境争议案例:员工乙认为工作环境存在严重的危险因素,但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

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员工可要求公司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6. 假期争议案例:员工甲计划休假期间,公司突然通知取消假期安排。

员工主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扣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变相减少劳动者的工资以及其他不合法地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休假。

7. 职称评定争议案例:员工乙在公司工作多年,但未能获得相应的职称评定。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张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事实经过: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合同期满前的第二年,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公司决定进行裁员,张某成为了其中的一个被解雇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公司只提前了一周通知了张某,并未支付任何赔偿金。

律师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雇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

张某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建议:我建议张某先与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赔偿金。

如果公司拒绝履行,张某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并与劳动仲裁机构联系,提起仲裁申请。

案例二:拖欠工资纠纷案例:李某与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事实经过:李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应该在当月的15日支付工资。

然而,在过去几个月,公司一直拖欠李某的工资,李某已经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但公司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理由不支付工资。

律师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

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

李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建议:我建议李某先与公司进行书面沟通,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在一定时间内解决问题。

如果公司拒绝履行,李某可以准备相关证据,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案例三:工伤赔偿纠纷案例:王某发生工伤,却未获得相应赔偿事实经过: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腰部受伤严重。

王某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然而,公司却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王某工伤赔偿,并拖延时间不给予赔偿。

律师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伤应当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

劳动争议纠纷经典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经典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经典案例1. 王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王某在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经公司同意加入社保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但是到合同期满时,公司拒绝与王某续签合同,要求其离职。

王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

最终仲裁机构裁定公司与王某续签一年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张某在一家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公司在员工入职时承诺会按时发放工资,并将相应金额写入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却经常推迟发放工资,导致张某无法按时支付生活费用。

张某提出了工资纠纷申请,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以及合法工资。

李某在一家公司从事行政工作,由于公司业务繁忙,他经常需要加班。

但是公司却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李某多次提出了加班费的支付要求,但是公司拒绝理睬。

最终,李某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机构裁定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支付加班费并赔偿李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 赵某与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赵某在一家公司从事装卸工作,由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致残40%。

但是公司在工伤认定时却拒绝承认其工伤,并拒绝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赵某提出了工伤认定和赔偿申请,经过多次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认定赵某为工伤并相应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

小王在一家家政公司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公司提供给小王的月工资较为少,而且未按时支付。

小王多次提出要求,家政公司却没有给予正式答复。

最终,小王起诉家政公司,法院认定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缺乏及时的付款义务,并最终判决家政公司支付小王正当的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纠纷是在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问题。

无论是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纠纷还是工伤赔偿纠纷,都需要雇主和员工双方严格遵守法规,协商解决问题。

在未能达成协议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

劳动合同法真实案例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合同争议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以李某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说明理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因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且未说明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案例二:加班费支付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制造企业工作,经常加班但未获得加班费。

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应得的加班费。

案例三: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王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公司未与王某协商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赵某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五:竞业限制条款争议案情简介: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孙某加入同行业公司工作,原公司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约定期限和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因原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孙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请注意,以上案例均为虚构,旨在展示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形。

实际案件处理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案例一: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合同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加入A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2020年,因违反公司规定私自使用公司资源进行个人业务,被公司发现后,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公司未给予改正机会,直接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发现张某违规行为后,已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书面警告,张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案情简介:B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王某作为被裁员工之一,认为公司裁员程序不合法,提出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王某主张B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且未给予足够的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经仲裁委员会审理,B公司确实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且经济补偿不足,裁决B公司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并补正裁员程序。

案例三:医疗期满解除合同案情简介:李某在C公司工作期间因病休病假,医疗期满后,C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李某认为公司在医疗期满后未给予适当的工作调整或培训,直接解除合同不合理。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C公司在李某医疗期满后未进行工作能力评估和调整,直接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判决C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案例四:合同期满不续签案情简介:赵某与D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D公司决定不再续签。

赵某认为公司未提前通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赵某主张D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D公司确实未提前通知赵某不续签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判决D公司支付赵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五:孕期解除合同案情简介:E公司在得知员工孙某怀孕后,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解除了与孙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孙某认为E公司以怀孕为由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对女性员工的保护规定。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E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且违反了劳动法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判决E公司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1990年出生,大专学历,原系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李某入职电子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加班费按法定标准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如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1年6月,李某因工作原因与电子公司发生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加班费支付问题:李某认为,电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加班费,实际支付的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

2. 工资拖欠问题:李某反映,电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拖欠其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1万元。

3.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李某称,电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1. 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电子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 电子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并对李某的仲裁请求进行了反驳。

3. 仲裁庭依法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4. 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5. 电子公司承认拖欠李某工资的事实,但对加班费支付问题提出异议,认为其已按照公司规定支付了加班费。

仲裁裁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1. 关于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李某提供的加班记录证明其确实存在加班事实,而电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故电子公司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李某加班费。

2. 关于工资拖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电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拖欠李某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1万元,故电子公司应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法律案例(3篇)

劳动合同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总经理。

2018年5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5000元,试用期三个月。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

2019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名单中,张某的名字出现在其中。

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 张某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符合岗位要求;3. 公司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岗位要求;4.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依法通知张某,也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事实,仲裁庭认为:1. 公司无权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3. 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某公司立即恢复张某的工作,并支付张某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恢复工作之日的工资;2. 某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元;3. 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分析:1.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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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关键字】劳动合同仲裁申请时效
【案情摘要】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于2006年4月1日经人介绍至被告处应聘,由被告工作人员程某某对其进行面试后录用,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3月31日。

其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

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仍然在被告处工作。

2007年7月15日,被告将其辞退。

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办理招、退工手续。

2008年11月24日,原告曾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缴纳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办理招、退工手续、支付迟退工损失。

该委以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遂诉诸法院。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补缴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15日的社会保险费,办理招、退工手续,并按每月人民币550元的标准赔偿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2月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向被告提供过劳动,被告未支付过原告报酬和相关福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林某办理招退工手续(录用日期为2006年4月1日,退工日期为2007年7月15日);
二、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2008年9月24日至2009年2月2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65元;
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如何理解仲裁时效60天的问题?
【法理分析】
本案的案情比较简单,由于被告缺席审判,根据证据盖然性原则,只要原告提出的证据证明标准达到“盖然性”标准,即可采纳原告的证据。

案件的判决没有问题,本案中最重要的问题即为如何理解仲裁时效60天。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而六十日的申请仲裁期限是否超过应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的一种程序性抗辩权利,对此权利,当事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

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申请仲裁期限超过六十日的抗辩,法院不应对此主动审查。

也就是说,法院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不主张已过仲裁时效,法院就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中,被告缺席审判,未对原告申请仲裁已过时效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在实际的审判中,被告往往会就这点进行抗辩。

本案被告未出席可能是因为案件标的小,争议不大。

那就面临一个问题了,本案当事人2008年11月24日申请仲裁,那劳动争议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但本案原告却并未收到接触劳动合同书面的通知,那我们更难判断劳动争议的时间了,而判断劳动争议的时间至关重要,劳动争议之前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延误退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应予以支持的。

只有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原告的类似主张,法院才应予以考虑。

所以只能根据60天的仲裁期限判断争议时间是从2008年9月23号发生。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企业和劳动者之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普遍现象,不仅劳动者的保险金无法得到,而且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会面临有理说不清的境地。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

劳动者在与企业交涉的过程中,应自觉结成工会,维护自身最基本的权利。

【法条链接】
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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