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国标动火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高温设备、高温物体或者能产生高温、火焰的设备、物品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分类与分级第七条动火作业按照作业场所、作业内容、作业难度和作业风险等因素,分为以下四类:(一)一般动火作业:指在非禁火区域、非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特殊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域、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重大动火作业:指在重要设施、关键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四)特别重大动火作业:指在极其重要设施、极其关键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作业按照作业风险等级,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一级风险:指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二)二级风险:指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较大事故。
(三)三级风险:指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一般事故。
(四)四级风险:指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等轻微事故。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审批与许可第九条动火作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一般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批,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特殊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批,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重大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批,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四)特别重大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批,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动火作业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九龙坡集装箱码头分公司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适用于港区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职责调度室负责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安保部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动火作业分级管理1、动火作业是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类别。
2、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不能动火,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3、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
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4、二级动火:是指在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
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五、区域划分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1)重点防火区:油库、危化品区域、配电房、浮400吨、仓库、车间、木工房等。
(2)一般防火区:港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六、动火原则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2832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 职责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企业⽣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针,加强动⽕作业的安全管理,防⽌⽕灾爆炸事故的发⽣,确保安全⽣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单位在公司内部进⾏的动⽕作业活动。
第⼆章动⽕管理要求第三条动⽕作业的定义动⽕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明⽕的⼯艺设置以外的⾮常规作业,如使⽤电焊、⽓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可能产⽣⽕焰、⽕花和炽热表⾯的⾮常规作业。
第四条禁⽕区范围的划分1、特殊禁⽕区域:A、⽣产运⾏状态下的天然⽓、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产运⾏状态下的天然⽓、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产运⾏状态下的导热油上下油槽本体上。
D、⽣产运⾏状态下的中央空调、除湿机房、锅炉房、天然⽓计量间。
2、⼀级禁⽕区域: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
B、⼚区所有管廊上。
3、⼆级禁⽕区域:除特殊动⽕作业和⼀级动⽕作业和固定动⽕作业区域以外的禁⽕区。
4、固定动⽕区域:包括机加车间⼯棚内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新⼚房外辅助动⼒设备区域和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现场核定,安全⽣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可作为固定动⽕区域使⽤。
第六条动⽕作业相关职责1、动⽕作业负责⼈A、负责办理《动⽕安全作业证》并对动⽕作业负全⾯责任。
B、应在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遗留⽕种后⽅可离开现场。
2、动⽕⼈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公司职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范围、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证管理、职责要求、处罚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其它区域动火作业应参照本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第四条定义(一)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发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禁火区:在正常生产活动中,为了安全生产而设定的不能进行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的区域。
范围包括:除行政楼、固定动火区(如机修间)和固定用火作业区(如技术中心、锅炉房、食堂用火点)的其它所有区域及含在上述区域内临时危险场所。
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及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作业。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和部位范围2米以内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对禁火区域内进行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其它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对禁火区域进行除特殊危险及一级动火作业的其它动火作业。
(四)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大修或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可以申请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
第二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第六条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临时固定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一)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安全的规定。
(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一、二、三级动火区域划分及动火制度

一、二、三级动火区域划分及动火制度建筑工程施工期间,防火一直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我们也常听到“动火区域”一词,那么,动火区域到底是怎么划分的呢?根据建筑工程选址,施工周围环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工艺,施工部位不同,动火区域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动火区域一级动火区域也称为禁火区域,下列情况均属此类:1、在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场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现场;2、建筑工程周围存在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在防火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施工部位;3、施工现场内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库区;4、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5、在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配制或者调和易燃易爆液体和涂刷油漆作业。
二级动火区域1、在禁火区域周围的动火作业区;2、登高焊接或者气割作业区;3、砖木结构临时食堂炉灶处。
三级动火区域1、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处的动火作业区;2、施工现场燃煤茶炉处;3、冬季燃煤取暖的办公室、宿舍等生活设施。
为保障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在禁火区域内施工,应当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必须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1、一级动火:(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7)一级动火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审批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及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查、审批后方可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动火安全管理流程、动火作业管理种类、动火审批手续与批准权限管理、动火责任管理、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三、管理职责1、综合部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管理。
2、生产科负责动火作业中的警戒、消防防火监督检查管理。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禁火范围的划分,明确动火作业范围,并进行分级管理和控制。
4、各部门在禁火区域内动火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申请表》。
5、动火作业的申请者、审批者、动火者、监护者必须遵照本制度履行职责。
四、程序1、动火作业管理种类(1)电钻、砂轮等;(2)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3)各种焊接、切割作业;(4)明火取暖、明火照明;(5)各部门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6)在生产区域内其他危险作业。
2、动火管理内容(1)油类、煤气、乙炔气及其它类危险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储罐、库房和输送管道本体;电缆隧道;(2)必须带压动火作业的设备管道;(3)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指生产与施工无法分隔的重要设备);(4)检修、技改、维修工程、科研项目中能源介质(指易燃易爆)的接口作业;(5)各部门认为必须列为动火区的其它部位。
3、动火审批(1)凡需动火作业的,按照相关要求,由申请部门和动火部门据实填写,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动火作业。
未按要求填写动火申请表,或填写不全的,动火区域方一律不得批准。
(2)动火申请表由动火部门填写,写明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人姓名、现场监护人,再行审批。
(3)动火作业分特殊、一级和二级三个级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对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或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由分管安全、防火、生产、设备的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一级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学校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项目、活动及人员。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动火作业定义及分类第四条动火作业是指利用明火、电热、化学反应等产生火焰、火花、高温的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分为以下三类:(一)一级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域、禁火设备、禁火材料附近进行焊接、切割、喷灯、烘烤等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指在非禁火区域、非禁火设备、非禁火材料附近进行焊接、切割、喷灯、烘烤等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指在非禁火区域、非禁火设备、非禁火材料附近进行一般性热处理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第六条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向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学校动火作业申请表》。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动火作业的原因、范围、时间、地点、作业人员等基本信息;(二)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三)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四)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审核通过后,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签发《学校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动火作业单位或个人在获得《学校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火灾隐患;(二)作业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桶等;(三)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四)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安全;(五)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职等处理。
1-1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 职责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3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3.1 特殊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学校用火动火动火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师生、工作人员以及进入学校的人员,涉及学校教学、科研、生活、办公等场所的用火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学校用火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学校用火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3.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用火安全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用火安全。
4. 教师和学生应遵守用火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四、用火管理要求1. 学校禁止在宿舍、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的,必须经学校保卫部门审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使用明火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设置灭火器材,确保火源可控。
4. 禁止在禁火区域吸烟、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易燃易爆物品。
5. 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学校,如需带入,必须经学校保卫部门审批。
6.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杂草等易燃物质。
五、火灾应急预案1. 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师生迅速撤离火灾现场。
2. 消防保卫人员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3. 保卫部门负责火灾现场的安全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 学校相关部门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查明火灾原因。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用火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3. 因违反用火管理制度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用火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
全体师生、工作人员和进入学校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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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一、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
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二、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
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
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
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
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三、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L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四、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五、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六、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七、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