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程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35-110千伏变电站设计规范一、前言35-110千伏变电站是供电系统的紧要构成部分,它是电网输电和配电的中心节点,对电网的运行安全和经济性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因此,在变电站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必需进行规范和科学的管理。
本文提出了35-110千伏变电站设计规范,旨在提高变电站运输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以确保电网的高效运行。
二、设计基础2.1 设计任务依据供电区域的需要,确定变电站的电压等级、装置容量、用地面积等基本设计参数,完成变电站的设计工作。
2.2 设计依据变电站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关于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设计要求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应依据实际需要,合理地设计变电站的技术设备、构筑物、管线、防雷装置等。
三、设计内容3.1 变电站基本设计(1)电压等级:依据供电区域的需要,确定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应当考虑到供电负荷、输电距离、电力系统结构等因素,确保变电站能够充足实际需要。
(2)容量:依据供电负荷及其增长率,确定变电站的容量,应当适当预留肯定的容量余量,以充足后续的系统扩建和变化的负载需求。
(3)用地面积:依据装置容量大小和布置形式,确定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应当考虑到金具安全距离、设备间距、操作人员工作空间等因素,确保变电站的安全、合理、易于运行。
3.2 技术设备设计(1)电缆接头箱:应依据电缆种类和数量,选择合适的接头箱类型和规格,同时应合理确定接头箱的布置位置,易于维护。
(2)金具:应依据电压等级、电气荷载和气象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金具类型、规格,确保变电站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同时应注意避开金具间距过小引起的爆炸事故。
(3)开关设备:应依据负载和备用容量来选择开关设备类型和容量,可以采纳组合式开关柜,使得变电站的牢靠性更高,且运行维护工作更为便利。
(4)变压器:应依据供电要求和负载特点来选择变压器规格和容量,确保其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电气性能和运行安全。
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6:29:48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65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贵,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修订而成。
规范组在修订规范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四章和十一个附录。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63kV、110kV变电所部分;新增的章节为并联电容器装置、二次接线、照明、远动和通信、屋内外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过电压保护及接地、土建部分等;原有蓄电池章合并入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章节中:对主变压器和电气主接线章节充实了内容深度:原规范土建部分的条文过于简略,本次作了较多的增补,增补的主要内容为变电所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荷载、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标准、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变电所的防火设计等。
本规范的土建部分,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9-84制订、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高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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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 年 5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652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原《工业与民用 35 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93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 年 9 月 25 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一般规定,环境条件,导体电器,安全净距,配电装置型式选择,通道及围栏,防火与蓄油设施,配电装置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要求。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西安市西北电力设计院(邮政编码:710032),并抄送我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1991 年 6 月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使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执行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制定本规范。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章DL-T-5352

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 1093号)的安排对SDJ 5-198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修订。
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SDJ5 -198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自实施以来,在电力工程配电装置的设计选型、设备布置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发电厂、变电站配电装置的设计、优化、创新提供了科学的技术依据。
随着国内外电气技术和电力建设的发展,各种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在配电装置中的应用以及我国能源政策的进一步修订,SDJ 5-1985中制定的设计标准及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和电力行业发展的需要。
本次修订工作,是根据当前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结合近20年来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行经验进行的。
与SDJ 5-1985相比,除保留了其适用的条文外,还补充增加了以下内容:1) 使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环境条件;4)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的使用范围及规定;5)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各防火要求。
6) 配电装置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要求;7) 屋内配电装置采光、通风及防风沙、防污秽的要求;8) 屋外配电装置内继电保护小室的防护要求。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5- 19850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西北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永振、张蜂蜜、石凤翔、张晓江、杨月红、穆华宁、杜晓东、伍小艾、阳少华、邵建雄、计绿野、毛永松。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1985年9月17日;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电厂和变电站新建工程中3kV-50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厂和变电站工程中交流3kV-500kV新建配电装置的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1 总则1。
0。
1 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根据电力负荷性质及容量、环境条件和运行、安装维修等要求,在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地选用设备和确定布置方案,积极慎重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布置和新材料,使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水利水电工程3~500kV配电装置的设计,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配电装置设计可参照执行。
1.0。
3 配电装置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1.0。
4 配电装置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少占良田。
1.0.5 配电装置设计应考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影响.1.0。
6 配电装置设计应选用效率高、能耗小的电气设备.1.0。
7 配电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环境条件3.0。
1 配电装置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安全要求.屋外配电装置中的电气设备和绝缘子,应根据当地污秽等级(见附录A)采取相应的外绝缘标准及其它防尘、防腐等措施,并应便于清扫。
3。
0。
2 选择裸导体和电器使用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表 3。
0。
2 规定。
表3.0。
2 选择裸导体和电器的环境温度3.0.3 选择导体和电器使用环境的相对湿度,应采用当地湿度最高月份的平均相对湿度。
对湿度较高的场所,应采用该处实际相对湿度.当无资料时,相对湿度可比当地湿度最高月份的平均相对湿度高5%。
在湿热带地区应采用湿热带型电器产品,在亚湿热带地区可采用普通电器产品,但应根据当地运行经验采取防潮、防水、防锈、防毒及防虫等防护措施。
电气设计规范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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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第1。
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
3条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第1.0。
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
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第1。
0.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第2。
0。
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靠近负荷中心;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四、交通运输方便;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
0。
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第2.0。
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
2m高的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2.0。
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
5m。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电气安全隐患排查表(附规范依据)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9.2.3条
6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第6.0.1条
11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第7.1.3条
12
屋内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配电装置宜配备SF6气体回收装置,低位区应配备SF6泄露报警仪及事故排风装置。
,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4.1.1条
7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区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第3.3.2条
7
配变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第6.1.1条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高压配电设计规范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来源:发布时间: 2004—5-23 16:29:1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65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9月25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一般规定,环境条件,导体电器,安全净距,配电装置型式选择,通道及围栏,防火与蓄油设施,配电装置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要求。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西安市西北电力设计院(邮政编码:710032),并抄送我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能源部1991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1。
0。
1条为使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执行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制定本规范。
第1。
0。
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3~110KV配电装置工程的设计。
第1。
0。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D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2.0.5条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最小不应小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
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
第2.0.6条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第2.0.7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2.0.8条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
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
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2.0.9条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主变压器第3.1.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1.2条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
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3.1.3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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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规定 (1)第三章环境条件 (2)第四章导体和电器 (3)第五章配电装置的布置 (4)第一节安全净距 (4)第二节型式选择 (8)第三节通道与围栏 (8)第四节防火与蓄油设施 (9)第六章配电装置对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要求 (10)附录一裸导体的长期允许载流量 (11)附录二裸导体载流量在不同海拔高度及环境温度下的综合校正系数 (1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高压配电装置(简称配电装置)的设计,执行我国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修方便,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3~110KV配电装置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电力负荷性质及容量,环境条件和运行、安装维修等要求,合理地选用设备和制定布置方案,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布置和新材料。
第1.0.4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5条配电装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配电装置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第2.0.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宜一致,并应有相色标志。
第2.0.3条电压为63KV及110KV的配电装置,每段母线上宜装设接地刀闸或接地器,对断路器两侧隔离开关的断路器侧和线路隔离开关的线路侧,宜装设接地刀闸。
屋内配电装置间隔内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接触面和连接端子。
第2.0.4条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
屋内配电装置尚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
第2.0.5条充油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在带电时观察油位、油温的安全和方便的要求;并宜便于抽取油样。
第三章环境条件第3.0.1条屋外配电装置中的电气设备和绝缘子,应根据污秽程度采取相应的外绝缘标准及其它防尘、防腐措施,并应便于清扫。
第3.0.2条选择裸导体和电器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②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为最热月每日最高温度的月平均值,取多年平均值。
③选择屋内裸导体及其它电器的环境温度,若该处无通风设计温度资料时,可取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加5℃。
第3.0.3条选择导体和电器的相对湿度,应采用当地湿度最高月份的平均相对湿度。
在湿热带地区应采用湿热带型电器产品。
在亚湿热带地区可采用普通电器产品,但应根据当地运行经验采取防护措施。
第3.0.4条周围环境温度低于电气设备、仪表和继电器的最低允许温度时,应装设加热装置或采取保温措施。
在积雪、覆冰严重地区,应采取防止冰雪引起事故的措施。
隔离开关的破冰厚度,不应小于设计最大覆冰厚度。
第3.0.5条设计配电装置及选择导体和电器时的最大风速,可采用离地10m高,30年一遇10min平均最大风速。
设计最大风速超过35m/s的地区,在屋外配电装置的布置中,宜采取降低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加强设备与基础的固定等措施。
第3.0.6条配电装置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0.7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0.8条电压为110KV的电器及金具,在1.1倍最高工作相电压下,晴天夜晚不应出现可见电晕。
110KV导体的电晕临界电压应大于导体安装处的最高工作电压。
第3.0.9条对布置在居民区和工业区内的配电装置,其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导体和电器第4.0.1条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允许最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该回路的最高运行电压。
设计所选用的导体和电器,其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该回路的最大持续工作电流;对屋外导体和电器尚应计及日照对其载流量的影响。
第4.0.2条配电装置的母线和引线不宜采用铜导体。
第4.0.3条配电装置的绝缘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0.4条验算导体和电器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所用的短路电流,应按设计规划容量计算,并应考虑电力系统的远景发展规划。
确定短路电流时,应按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计算。
第4.0.5条验算导体和电器用的短路电流,应按下列情况进行计算:一、除计算短路电流的衰减时间常数外,元件的电阻可略去不计。
二、在电气连接的网络中应计及具有反馈作用的异步电动机的影响和电容补偿装置放电电流的影响。
第4.0.6条导体和电器的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的短路开断电流,可按三相短路验算,当单相、两相接地短路较三相短路严重时,应按严重情况验算。
第4.0.7条验算导体短路热效应的计算时间,宜采用主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当主保护有死区时,应采用对该死区起作用的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并应采用相应的短路电流值。
验算电器时宜采用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
第4.0.8条用熔断器保护的电压互感器回路,可不验算动稳定和热稳定。
用高压限流熔断器保护的导体和电器,可根据限流熔断器的特性验算其动稳定和热稳定。
第4.0.9条校核断路器的断流能力,宜取断路器实际开断时间的短路电流作为校验条件。
装有自动重合闸装置的断路器,应计及重合闸对额定开断电流的影响。
第4.0.10条用于切合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断路器,应选用开断性能优良的断路器。
裸导体的正常最高工作温度不应大于+70℃,在计及日照影响时,钢芯铝线及管形导体不宜大于+80℃。
第4.0.11条当裸导体接触面处有镀(搪)锡的可靠覆盖层时,其最高工作温度可提高到+85℃。
第4.0.12条验算短路热稳定时,裸导体的最高允许温度,对硬铝及铝锰合金可取+200℃,硬铜可取+300℃,短路前的导体温度应采用额定负荷下的工作温度。
第4.0.13条在按回路正常工作电流选择裸导体截面时,导体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按所在地区的海拔高度及环境温度进行修正。
裸导体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及其修正系数可按附录一和附录二执行。
导体采用多导体结构时,应计及邻近效应和热屏蔽对载流量的影响。
第4.0.14条发电厂3~20KV屋外支柱绝缘子和穿墙套管,可采用高一级电压的产品。
3~6KV屋外支柱绝缘子和穿墙套管,亦可采用提高两级电压的产品。
第4.0.15条在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器引线的最大作用力不应大于电器端子允许的荷载。
屋外配电装置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力学计算。
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
应分别为4和2.5。
②硬导体的安全系数系对应于破坏应力,若对应于屈服点应力,其安全系数应分别为1.6和1.4。
第4.0.16条验算短路动稳定时,硬导体的最大允许应力应符合表4.0.16的规定。
重要回路的硬导体应力计算,尚应计及动力效应的影响。
表4.0.16 硬导体的最大允许应力导体材料硬铝硬铜LF21型铝锰合金管最大允许应力(MPa)70 140 90第4.0.17条导体和导体、导体和电器的连接处,应有可靠的连接接头。
硬导体间的连接宜采用焊接。
需要断开的接头及导体和电器端子的连接处,应采用螺栓连接。
不同金属的导体连接时,根据环境条件,应采取装设过渡接头等措施。
第4.0.18条采用硬导体时,应按温度变化,不均匀沉降和振动等情况,在适当的位置装设伸缩接头或采取防震措施。
第五章配电装置的布置第一节安全净距第5.1.1条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并应按图5.1.1-1、5.1.1-2和5.1.1-3校验。
当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
第5.1.2条屋外配电装置使用软导线时,在不同条件下,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净距,应根据表5.1.2进行校验,并应采用其中最大数值。
第5.1.3条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应符合表5.1.3的规定,并应按图5.1.3-1和图5.1.3-2校验。
当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3m时,应装设固定遮栏。
第5.1.4条配电装置中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第5.1.5条屋外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面或下面,不应有照明、通信和信号线路架空跨越或穿过;屋内配电装置裸露带电部分的上面不应有明敷的照明或动力线路跨越。
表5.1.1 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②海拔超过1000m时,A值应进行修正。
③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产品设计。
注:在气象条件恶劣如最大设计风速为35m/s及以上,以及雷暴时风速较大的地区,校验雷电过电压时的安全净距,其计算风速采用15m/s。
表5.1.3 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注:①110J系指中性点有效接地电网。
②当为板状遮栏时,其B2值可取A1+30mm。
③通向屋外配电装置的出线套管至屋外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1.1中所列屋外部分之C值。
④海拔超过1000m时,A值应进行修正。
⑤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产品设计。
第二节型式选择第5.2.1条配电装置型式的选择,应考虑所在地区的地理情况及环境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先选用占地少的配电装置型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一、市区或污秽地区的35~110KV配电装置宜采用屋内配电装置;二、大城市中心地区或其它环境特别恶劣地区,110KV配电装置可采用SF6全封闭组合电器(简称GIS)。
第5.2.2条GIS宜采用屋内布置。
当GIS采用屋外布置时,应考虑气温、日温差、日照、冰雹及腐蚀等环境条件的影响。
第5.2.3条当采用管型母线的配电装置时,管型母线选用单管结构,固定方式宜用支持式。
支持式管型母线在无冰无风时的挠度不应大于(0.5~1.0)D。
注:D为管型母线直径。
采用管型母线时,还应分别采取消除端部效应、微风振动及温差对支持绝缘子产生的内应力等措施。
第三节通道与围栏第5.3.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
屋外配电装置应设置必要的巡视小道及操作地坪。
第5.3.2条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净距)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mm)注:①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柱个别突出处,允许缩小200mm。
②手车式开关柜不需进行就地检修时,其通道宽度可适当减小。
③固定式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背离墙距离宜取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