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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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五条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人员继续持原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人员继续持原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人员继续持原行政执法证
件执法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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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
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人员继续持原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在机构改革期间,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而调整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可继续持原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待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结束换发新证件后,交回旧证,持新证件执法。

现予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5月17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调节作用,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期亟待解决。

主要有:一些地区、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越权制定税收减免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损害了税制统一,破坏了正常财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一些地区、部门盲目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竞相攀比引发恶性竞争;税收优惠政策林立,税收政策呈碎片化倾向,不利于公平税负;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重制定、轻规范”等倾向,大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不利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不符合建立现代参政制度的相关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全面部署。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需要;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税制统一和公平税负的需要;是维护自治区整体税收利益,保障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的需要;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秩序的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取得实效。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公证机构和公
证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司办发[2015]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02.15
【实施日期】2015.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司办发〔2015〕2号)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为做好2014年度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1.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3.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4.自治区司法厅《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次标准(试行)》。

二、考核要求
1.关于评定考核等次和通报。

考核等次的评定根据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有关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权限进行。

考核结束后,各盟市要将考核情况在本盟市范围内通报,将。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2022年)(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证活动以及对公证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自治区公证协会,盟、设区的市的公证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和分配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4.16•【文号】司发通[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公证工作改革座谈会的精神,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抓好公证工作改革。

改革的重点是尽快把现有行政体制的符合改制条件的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

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法人。

公证工作改革要切实做到“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有利于公证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对公证处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对公证人员的规范管理。

二、加大力度,落实和完善配套措施。

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公证处的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落实改制公证处的配套措施,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财税政策,妥善解决编制问题等。

落实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公证处已改制为事业法人的,公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公证收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公证处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税务执法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1年11月26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9.04•【文号】司发通[2000]121号•【施行日期】2000.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2000年9月4日司发通[200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二000年八月十日印发你们,并将于二000年十月一日实施。

《方案》是公证工作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公证暂行条例》的重要补充,抓好《方案》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公证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以改革为龙头,在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促进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

现就贯彻《方案》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公证工作改革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根据国务院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建立公证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厅(局)长要亲自挂帅,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方案》及国务院批复中指明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对公证工作改革的认识,学好用好有关方针政策。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的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措施,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期间,队伍不散,业务不断,管理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要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方案》的宣传工作,要让领导知道,有关部门了解,群众知晓,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公证工作改革。

二、贯彻落实的方法、步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向本地党委、政府报告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我部的贯彻意见及本部门的工作设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换(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换(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和
《公证员执业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司通[2015]10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换(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的通知
(内司通〔2015〕104号)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我厅2011年换(颁)发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的有效期于本年度届至。

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执业证换(颁)发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备工作
(一)各盟市城区公证机构尚未按照内司办发〔2011〕3号文件完成名称变更工作的,要在变更名称后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

确有特殊原因尚不能完成名称变更工作的,要提交书面请示,逐级报司法厅审定。

(二)公证机构及连续执业的公证员填报《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申报表》(附件
1)、《换发〈公证员执业证〉申报表》(附件2),经所在地及盟市司法局审核盖章。

(三)具有公证员资格本年度重新申请执业的公证员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旧执业证及公证员任职文件复印件。

(四)。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7.11•【文号】司办通[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颁(换)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06年7月11日司办通[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按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决定于近期制发新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和《公证员执业证》。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颁(换)发执业证书的范围(一)《公证机构执业证》。

符合《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予以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有效期为四年。

(二)《公证员执业证》。

1.2006年3月1日后,符合《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担任公证员的人员,应当按照《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后,予以颁发执业证书。

2.《公证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任职并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无需履行前述任职手续,予以换发执业证书。

3.2006年3月1日前,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符合担任公证员的原规定条件,并已经省(区、市)司法厅(局)任命,尚未领取《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无需履行前述任职手续,予以颁发执业证书。

(三)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颁发执业证书:1.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2.负责人不是公证员的;3.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现持有的执业证收回予以注销:1.有《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免职情形的;2.《公证法》施行前,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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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
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司法公证机构改制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所函﹝2001﹞45号
【发文日期】2001-11-14
【实施时间】2001-1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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