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吉市政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以下简称乡村卫生机构)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吉林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吉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乡镇卫生院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权,乡、村卫生机构独立运营、资源共享、功能互补、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
基本内容是: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制;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形式。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由政府举办,为本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主体;村卫生室是由村集体资产举办为主、其它公有资产举办并存的为本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的初级诊疗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和网底。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菏政办发[20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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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菏政办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发〔200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09〕2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性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稳妥有序推进。
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进一步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坚持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推进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3.坚持绩效考核,提升服务效益。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修改版]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68eff4c5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52.png)
第一篇: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文件江苏省卫生厅苏编办发…2009‟7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现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保障城乡居民健康为中心,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
(二)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元化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方便群众就医。
(四)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内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
(五)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改造或功能转换,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医药健康管理

1
1 1 1 (BMI<24) 1 1 1
2
2 2 2 (24≤BMI<25) 2 2 2
3
3 3
4
4 4
5
5 5 5 (BMI≥28) 5 5 5
3 4 (25≤BMI<26) (26≤BMI<28) 3 3 3 4 4 4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6.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
(13)您比一般人耐受不了寒冷吗?(指比别人容易害怕冬天或是夏 天的冷空调、电扇等) (14)您容易患感冒吗?(指每年感冒的次数) (15)您没有感冒时也会鼻塞、流鼻涕吗? (16)您有口粘口腻,或睡眠打鼾吗? (17)您容易过敏(对药物、食物、气味、花粉或在季节交替、气候变 化时)吗? (18)您的皮肤容易起荨麻疹吗? (包括风团、风疹块、风疙瘩) 1 1 一年<2次 1 1 1 从来没有 1 1 1 1 1 1 1 1 1 1 2 2 一年感冒2-4次 2 2 2 一年1、2次 2 2 2 2 2 2 2 2 2 2 3 3 一年感冒5-6次 3 3 3 一年3、4次 3 3 3 3 3 3 3 3 3 3 3 (腹围86-90cm, 2.56-2.7尺 4 4 一年8次以上 4 4 4 一年5、6次 4 4 4 4 4 4 4 4 4 4 4 (腹围91-105cm, 2.71-3.15尺 5 5 几乎每月都感冒 5 5 5 每次遇到上述原 因都过敏 5 5 5 5 5 5 5 5 5 5 5 (腹围>105cm, 3.15尺
指导文件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国 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 计生发[2013]26号)文件,正式将中医药健 康管理作为单独的服务类别纳入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要求各省(市、区)中医药健康管 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30%。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报告1为进一步加强遂宁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我省依法治医工作要求,近日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支队及各区县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均制定了详细检查方案,对辖区各类医院进行拉网式检查,市支队按照辖区划分对将支队监督员分成3个检查小组,由市卫计委副主任、综合监督科科长和支队副支队长各带一组,并抽派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相关专家协助,分别对全城区的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门诊部进行拉网式检查;各区县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带队参加检查。
二、具体检查情况1、检查的基本情况在监督检查期间,全市共出动监督员461人次,车辆128台次,对全市各级各类医院143家进行了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了以下内容:一是医疗机构资质是否合法,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资质是否合法;二是医疗执业行为是否合法。
是否严格按照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三是精麻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等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使用保管书写病历、处方等;四是开展医疗技术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按照核准范围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及器械的使用、维护、清洗消毒、卫生防护、质量检测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是否真实规范。
五是医疗安全工作:医用电梯的.维护,医用氧气瓶使用及存放,饮食安全等工作是否按要求执行,整改不安全隐患。
大英县在这次检查中,除了检查上述必检内容外,还结合本年度重点检查工作计划对各类医院的综合管理、医疗文书质量、合理用药以及院内公共场所管理进行了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在全县进行了通报。
最新镇卫生院健康扶贫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三篇

根据肥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健康脱贫工作进行自查的工作安排,9月下旬―10月上旬,利用国庆假日期间我院主要负责人以及团队负责人亲自带队对辖区10行政村或居委会贫困人口健康脱贫情况进行了督查,通过进村入户查阅资料、比对数据、交流询问等方式,深入了解我镇健康脱贫工作推进情况。
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自查的主要情况1、健康档案资料、台账不够完善各村卫生室均建立了贫困人口健康脱贫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完整、清楚。
三合村、杨祠村、汪郢村等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康脱贫档案资料,相关资料比较零散。
2、健康脱贫档案袋资料不够完善《贫困人口医疗服务证》均发放到位,有少数贫困人口使用《贫困人口医疗服务证》后未及时放回到健康脱贫宣传袋内,贫困户家庭医生签约协议,已经全部换成贫困人口专用合同,但路集村、三合村家庭医生签约协议书未发放农户、签字;贫困户健贫困资料目录和实际资料不符,目录上标注有慢性病卡,但实际查验资料,发现没有。
义和村、马皇村部分签约手册正在签约服务执行中,没有放到资料袋中。
路集村、杨祠村、三合村部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没有执行。
3、政策宣传工作不够扎实杨祠村、三合村、汪郢村等村卫生室健康脱贫宣传栏内容已损坏,没有更新。
部分贫困户家中健康脱贫宣传画已撕毁,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不全面,如塘西村贫困户杨义芹、许修芝对“351、180”政策了解不透彻,对适合自己的帮扶政策也不够了解,对看病医药费如何报销的流程不熟悉。
4、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执行进度相对较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履约率没有达到100%(主要是有的贫困人口长期不在家、外出打工等原因,导致家庭医生履约服务质量不高,没有完全服务到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记录不完整等问题。
有的贫困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不在本人手上,经询问了解到,说是村卫办公室留下统一保管,便于以后服务。
二、自查整改计划1、查漏补缺,完善软件资料A、落实档案痕迹管理,按照精准扶贫目录清单完善软件内容,保留扶贫工作痕迹资料。
卫生院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最新卫生院工作实施方案(通用5篇)为全力助推全县精准扶贫工作,切实完成贫困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根据市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任务xx年全面完成全县94个贫困村中还未建成标准化卫生室的17个村卫生室建设(北寨镇陈家渠村、阳坡村,庆坪乡王家川村、老王沟村,上湾乡周家窑村、朱堤村、元树村、凡家洼村,莲峰镇岔口村、菜子坡村、下寨村,会川镇醋那村,峡城乡秋池湾村,祁家庙乡红土庄村、祁家沟村、川套村,麻家集镇袁家河村),实现贫困村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
二、工作重点(一)加快标准化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全县共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村94个,截至xx年年底,已对77个贫困村进行了标准化建设,对未建的17个贫困村村卫生室建设分年度实施。
村卫生室建设要依照国家卫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位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基层发[xx]33号),原则上1个行政村只建设1个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房屋建设标准为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村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房要按照诊断、治疗、储药和保健功能分开布置,不设置病床。
(二)全面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从房屋建设、设备配备、队伍建设、综合管理、业务服务、院园文化、医德医风7个方面全面落实标准化建设要求。
要求为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以上的医生,落实乡村医生每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1天或每月工作1周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组织村医至少参加1次业务培训,县区每年组织村医至少参加1次短期业务培训。
落实乡村卫生机构行政、人员、业务、财务、药械、绩效考核“六统一”管理措施,增强能力,规范服务,不断提升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三)巩固提高贫困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成果全县贫困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要按照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强化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村卫生室房屋、设备、村医队伍、管理、服务、院园文化、医德医风标准化建设,巩固提升村卫生室设施建设好、业务操作好、服务态度好、工作资料全的标准化建设成果。
2024年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2024年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的管理,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村卫生室是指设在农村村庄内,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村卫生室的职责和要求第五条村卫生室的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急危重症病人;(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开展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四)进行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和维护;(五)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疾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第六条村卫生室的要求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获取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和基本卫生信息的能力;(二)具备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急危重症病人的能力;(三)具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的能力;(四)具备开展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的能力;(五)具备合理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能力;(六)具备配备合格医疗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三章村卫生室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村卫生室的管理机构包括卫生室部门和卫生室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卫生室部门是指负责村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的部门,由村卫生室的主任负责。
第九条卫生室管理委员会是村卫生室的决策机构,由村卫生室的主任和村委会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村卫生室的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是指在卫生室工作的具备医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是指卫生室的行政、财务、药品和设备管理等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具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卫生室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协助村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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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2]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管理办法编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1-2]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1-2]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
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
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
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
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1-2]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
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1-2]第五章业务管理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
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1-2]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1-2]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