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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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哈尔滨工程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加快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进度,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决定在国家没有拨付货币化补贴资金的情况下,以自筹资金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我校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教职工的住房困难。

二、住房补贴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补贴的对象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编(不含人事代理人员)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2.下列人员,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1)因私出国或公派出国逾期未归的;

(2)由学校作出辞退、除名的;

(3)受劳教和刑事处理期间仍保留公职的;

(4)违反房产管理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5)现住房有权利纠纷的;

(6)隐瞒现住房或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的;

(7)学校各类停发工资的;

(8)其他学校认为暂不宜享受住房补贴的。

(二)住房补贴的形式

1.住房补贴按职工补贴,双职工按各自补贴标准分别计发。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购房时按轮候的办法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轮候的办法和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分次或一次发放。

3.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0%,其中,单位缴交25%,职工个人缴交15%,按月缴存。

4.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

(三)住房补贴的构成

1.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2.住房补贴公式为: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职工本人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建筑面积系数

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由市房改办同有关部门每年测算一次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为825元,年工龄补贴额为6.5元。年工龄按国家有关政策认定。

3.首次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为:

首次住房补贴=住房补贴÷25×本人实际工龄

其中,本人实际工龄已超过25年的,按25年计算。

(四)住房补贴的规定使用面积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制定我校职工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见附表)。职工同时具有职务、职称或学位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就高”原则确定。

(五)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住房补贴的发放实行轮候制度。根据本人申请,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现有住房、工龄、职务、技术等级和当年补贴资金数额等因素,确定申请购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顺序。原则上按下列顺序发放:

1.新职工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

2.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

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4.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离退休教职工的住房差额补贴;

5.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在职老职工的住房差额补贴;

6.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老职工,2001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住房差额补贴。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1.在做好职工现住房面积普查、核定,并按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后,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依据年度住房补贴资金落实情况,按照住房补贴发放顺序依次发放。

2.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发现金。职工购房时,向学校提出住房补贴申请,经批准后以转账方式划转售房单位。

3.经学校批准职工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的,可按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前在本校的实际工作年限,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住房

面积未达标的离退休职工,不再购买住房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补贴。

4.职工在2001年1月1日后去世的,住房补贴可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提取。

5.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可按规定申领住房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行到市场购买住房。

三、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

职工现住房面积的核定,按“个人申报,群众监督,学校核准”的原则,由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无房职工、未达标职工、达标职工的认定

1.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没有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2.按本实施方案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职工为住房未达标职工。

3.按本实施方案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职工为住房达标职工。

(二)职工现住房面积的具体认定

1.职工住房面积指职工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住房面积、承租公房的面积、已购现住公房面积及经其它形式途径取得的公房面积的总和。

“其它形式途径”是指有偿分配、变更公房承租名义、已购公房内部调换等情况。

2.职工住房面积按使用面积核定。承租住房的,按承租证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购买建造住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补贴按建筑面积发放,住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的1.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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